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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启示:双边磋商有助于维护中国利益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边磋商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中国自身利益。

结论与启示:双边磋商有助于维护中国利益

通过以上各章的理论和经验研究,本书就中国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由争端解决机制的福利分析可以看出:首先,单边行动往往使目标国福利受损,并且在政治利益集团压力下目标国的福利损失更为严重。其次,在双边磋商中的互相让步能使双方福利得到改进。但是在双边磋商中容易出现囚徒困境,政治因素的影响会将双边磋商拖入困境,双方福利严重下降。再次,在区域协调中,双方只有通过谈判解决争端才能够实现福利最大化,而裁决结果通常使得双方的福利下降。最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无论是谈判还是裁决解决争端,双方的福利都能实现最优化。由此观之,在各种争端解决机制福利的比较中,双边磋商在相互让步时,福利优于单边行动;区域协调通过谈判或裁决避免了双边磋商的囚徒困境,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使双方福利最大化,避免了区域协调难以实现福利最大化的困境。

在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理论分析中,本书通过建立单边行动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双边磋商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型,运用博弈方法分析政治、经济因素对于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首先,从单边行动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目标国在单边行动下让步或接受制裁的可能性减少,目标国的福利因此改善。其次,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单边行动中发起国进行制裁的可能性增加,目标国的福利进一步下降,而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目标国的福利得到提高。因此,WTO争端机制遏制了单边行动的泛滥,增加了单边行动使用的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提供了保障。最后,在双边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如果申诉方通过WTO收益小,被诉方的损失大,那么争端通过双边磋商化解的可能性增加;反之,则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冲突。但是,在双边磋商中存有利益集团时,双边磋商难度增加,争端应更多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了弱国的利益,避免了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双方福利受损。

在经验研究方面,本书利用统计、计量和案例等三种不同分析方法对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理论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进一步支持了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理论分析结果。WTO在国际贸易中权威性的增强使得美国单边行动的使用逐渐减少,开始变为“进攻性的多边主义”。由于在运用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势,美国开始更多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政治、经济因素影响美国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其中政治因素更为显著。美国在双边磋商中具有优势,特别是对出口依赖度高的目标国;但是在有利益集团影响时,会更多地选择WTO争端解决机制。

美国过去对于日本的单边行动屡有斩获,但由于日本国内政治势力的影响以及WTO争端机制对于弱势国家的保护,再加之美国对日本的政治需要等,使得美国现在更多通过WTO解决争端;美国对实力雄厚的欧盟主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是由于其单边行动的收益较小,且往往会招到报复;发展中国家通过WTO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美国对中国的争端解决中,在双边磋商失败后,更多地寻求WTO;美国的利益集团在争端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促进美国运用多种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困难的争端。

对中国争端解决机制之选择的研究结果表明:首先,相对于针对中国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发达国家针对中国的申诉案件、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中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明显不足。其次,理论分析进一步得出,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经济因素起着主要作用,然而由于受各种资源限制,通过WTO得到的收益减少,造成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的不足。但是,这其中中国的行业协会等各种利益团体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则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再次,案例分析结果告诉我们,在中国和美欧等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中,由于案件涉及的经济利益大,且在双边磋商中中国处于不利的地位,以及美欧等国利益集团的强大,所以争端更多地通过WTO解决。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中国基本通过双边磋商解决,即使双边磋商没有进展,也没有申诉至WTO。最后,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中国利益团体的政治影响力不明显,而且中国在利用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上存在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区域协调、区域谈判、WTO多边谈判等其他多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理论、实证和案例三重维度的分析带给我们以下启示:(www.xing528.com)

首先,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中,如若双边磋商使得自身利益受损或难以解决争端时,应该更多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市场容量的不断壮大,中国的进出口市场对于发达国家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而单边行动容易招致目标国的报复,因此通过单边行动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在降低,但发达国家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和对话语权的掌控,通过双边谈判向中国施压,实现自身的政治和经济诉求。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并且中国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高于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依赖,因此除非在道义和情理上占据极大的优势,否则双边磋商的结果往往是中国向发达国家妥协。第二,WTO存在对弱势方的保护倾向,因此将贸易冲突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可能更为有利。第三,WTO诉讼具有很高的先例价值,可以很好地为后续争端的解决奠定基础。诸如中国申诉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中国利用WTO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的极好一例。

其次,在与发展中国家的争端中,如果中国在双边磋商中占据优势,应以双边磋商为基础;如果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得到更多的收益,应该运用后者,以避免频繁的双边磋商所造成的成本,保证未来更大的收益。第一,类似于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谈判双方的实力也是不对等的,只不过占据优势的一方变成了中国。双边磋商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中国自身利益。第二,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呈加速上升态势,因此过多的双边磋商反而得不偿失,此时WTO争端解决机制则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第三,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虽然发展中国家对中国的各种贸易救济措施日益突出,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起诉过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主要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例如印度、阿根廷、巴西等。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增加,中国无疑会开始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纳入选择范围。

再次,在争端解决中,应该发挥行业协会等各种利益团体的作用,对政府施加影响,使得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中更加合理,更加充分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行业协会能以非官方组织的身份联合国外的进口行业协会组织,一同针对起诉进行抗辩。另一方面,协会能提供许多政府难以获得的类似企业生产、营销和出口等方面的信息,使得中国政府更好地开展应诉行动。中欧鞋类产品的贸易争端中,行业协会的积极行动为将该案带入WTO争端解决机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另外,中国应该合理地运用双边磋商、区域协调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增强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使用的能力。在双边磋商的基础上,今后应该逐渐运用区域协调解决成员间的争端,在解决困难的争端时,应该更多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第一,争端机制的选择,要考虑自身和对方的政治经济实力和诉求,也要考虑这一选择对后续案例的长远影响,因此选择何种解决方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第二,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有各自的优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第三,区域协调能形成较好的示范效应,减少后续不断重复的双边磋商的可能,并且区域协调可有效避免谈判陷入僵局,因此应成为未来中国解决贸易冲突的首选。但是,当贸易争端难以用区域协调解决的时候,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更优的方式。

第五,要重视磋商、谈判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尽量了解、影响甚至参与规则的制定。无论是发展中家还是发达国家,对中国展开的贸易救济措施都趋于上升。这一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中国对外贸易的强势有关,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政府在应对贸易冲突时的消极态度和发达国家在规则制定以及话语权掌控上的强势地位,这一点应当尤为引起重视。只有通过掌控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才能把握住争端解决中的主动,更好地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

最后,对中国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在经验研究方面需要加强,尤其可以尝试对中国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进行计量分析,丰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选择中的经验研究,这是今后继续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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