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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业合同能源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时间:2023-05-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的法律角色缺位。总的来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立法相对滞后,合同能源管理双方权益界定缺乏强制规定,能源合同法律保障不到位是当前矿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法律环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但其对现有矿山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效果有限,金融财税政策不太合理。矿山企业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

湖南省矿业合同能源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合同能源管理立法滞后

为了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湖南省的发展,2010 年湖南省政府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印发了《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对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湖南省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约束力较弱。合同能源管理立法滞后是矿山合同能源管理良好政策法律环境缺失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风险的最大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的法律角色缺位。合同能源管理在法律体系中被提及次数极少,且都以鼓励性原则和倡导为主。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能源合同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二是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的法规、政策性文件可操作性差。尽管各级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但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及管理以软性法律法规为主,缺乏强制性手段。总的来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立法相对滞后,合同能源管理双方权益界定缺乏强制规定,能源合同法律保障不到位是当前矿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法律环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矿山合同能源管理的监管评估难度大

政策支持模式单一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节能量的评估和监管问题。节能效益分享型是三种节能模式中计算评估相对简单的。节能效益的正确合理评估是合同能源管理双方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是节能服务公司盈利的基本参考,是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是企业绿色发展的根本。但是,目前节能服务行业还处于发展初期,缺乏科学成熟的节能量监测和认证办法、节能量服务评价标准等行业规范,节能产品和节能服务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因此,节能量计算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与矿山企业双方的利益。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上,很难和矿山企业达成一致意见。

节能量的监管评估难度大,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缺少统一的节能量评价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作为政府官方文件,提及了能耗基准和项目节能量可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及相关标准,但该标准缺乏实际操作性和权威性,在矿山合同能源管理实际项目中,难以通过此标准进行节能量的评估检测。二是缺乏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同时,当前我国社会对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其权威性受到挑战,合作双方对节能效果验证机构的检测结果存疑。由于矿山企业的特殊性,矿产资源的品位和成分不是一成不变的。矿山节能的表现方式多样,包括照明节能、矿井开采节能、冶炼节能等多方面多阶段,这也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量的核准和评估过程中的难度。政府对现有节能量的评估缺乏有效监管,对矿山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缺乏公正的标准,造成节能量欺诈。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和节能量保证型模式都对节能量的评估有较高的依赖度,节能量评估难度大导致政策支持模式较为单一。

3.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风险高

当前政府出台的合同能源管理支持政策,明确提出了对符合具体标准的项目和节能服务公司给予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但其对现有矿山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效果有限,金融财税政策不太合理。归根结底是因为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风险高,现有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无法满足矿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矿山企业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矿山企业的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生产成本高,因此,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契约费用高。湖南省及我国其他地区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少、财务制度不规范、在银行贷款审核中的信用评级较低等问题。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依靠世界银行的贷款支撑企业的政策运营。因此,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困难。同时,由于矿产资源自身的特点,包括成分多变,存储隐蔽等,每个矿床都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因此,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一定程度的投资风险。这也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考虑的重要评估因素。因此,矿山企业的绿色发展受到资金制约。现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忽略了矿山产业的特性,对矿山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支持缺乏针对性。

4.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有限

现有人才与技术政策支持不足最根本的原因,是节能服务公司的自身实力有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本质就是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的新技术帮助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而节能服务公司开展矿山节能项目水平有限严重制约了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节能服务公司实力有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自身水平有限。由于节能服务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展初期爆发式增长,其公司服务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状态,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附某个项目或设备公司而成长,核心竞争力不足。另一方面,矿山产业不可复制性等特点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水平提出较高要求。矿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包括对选矿工艺进行优化、照明节能、压风机节能、井下排水泵节能、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等多个方面,每一个子项目都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较小,同时矿山节能项目具有行业独特性。节能服务公司缺乏矿山节能经验,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当前人才技术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自主研发技术和培养人才,忽略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现状,导致人才技术政策支持不足。

5.矿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不到位

政策执行不到位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矿山合同能源管理涉及的另一个主体——用能单位矿山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了解不足,对节能服务的经济效益认识不充分。尽管中央及湖南省政府均出台了一些促进湖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也鼓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但因为政策的宣传落实不到位,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

政府及主流媒体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宣传不到位,矿山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了解程度较低,对其节能特性及模式认知不够,对节能效益缺乏信心;节能服务公司对矿山企业的节能改造也缺乏足够的认识,矿山产业因其行业特征及较大风险性,容易被节能服务公司忽略其巨大的节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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