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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则的构成与规范参考文件相关

时间:2023-05-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 规范性参考文件下列出版物中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文中的引用而构成本程序规则的条款。

程序规则的构成与规范参考文件相关

目录

前言………………………………………………………………………………………………65

简介………………………………………………………………………………………………67

1.范围……………………………………………………………………………………………69

2.规范性参考文件………………………………………………………………………………69

3.定义……………………………………………………………………………………………69

4.规则……………………………………………………………………………………………73

5.接受国家认证机构及CB测试实验室………………………………………………………81

6.运用CB测试证书的程序……………………………………………………………………93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程序规则

前言

本出版物规定了IECEE电工产品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体系(CB体系)的规则程序,这个体系涵盖了器具、系统、工业和家用设备及其零部件。

本出版物取代IECEE 02,2008年第12版。

与第二版相比的变化主要涉及组织结构的精简,即前管理委员会(MC)和认证机构委员会(CCB)由一个名为认证管理委员会(CMC)的机构所取代。

本出版物与包含IECEE基本规则的IECEE 01文件直接相关。

本出版物的附录是规范性的。

本版本(IECEE 02,2008年第13版)内容的修改基于下列文件

有关本出版物批准情况的全部信息参见2009年6月24~25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CMC年会的会议纪要。

简介

注:本简介描述了CB体系的概况,不属于规则的一部分。

由于认识到推动那些主要用于家庭、办公场所、车间、保障设施及类似场所的电工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国际贸易的需要,为了消费者、各工业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利益,也为了方便各国家认证机构(NCBs)所服务的制造商和其他用户,IECEE(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运作了一个国际体系,称为CB体系。该体系以其成员互认(相互接受)测试结果的原则为基础,来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

该体系旨在减少由于必须满足不同国家认证或批准准则而造成的国际贸易壁垒。各国NCBs参与该体系意在推动按照IEC标准进行认证或批准。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以IEC标准为基础的国家,应考虑其所声明的国家差异。然而,CB体系成功运作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标准与相应IEC标准的合理协调。最大限度地利用该体系,将促进必要的信息交流,以帮助世界各国的制造商获得国家级的认证或批准。

CB体系的执行单位是按照本规则所接受的各NCB。这些NCB使用按照本规则接受的测试实验室,称为CB测试实验室(CBTLs)。NCB的名单发布在CB公报上。

CB体系以利用CB测试证书为基础,CB测试证书提供了产品的有代表性的样品已成功通过测试的证据,表明它符合相关IEC标准的要求。为了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CB测试报告还可附有证明该样品符合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补充报告。

对于有意加入CB体系的NCB,第一步是被接受为认可NCB。此类NCB应认可CB测试证书,以之作为对一类或多类产品进行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基础。

第二步,该NCB被接受为颁发和认可NCB,这一步可与第一步同时进行。此类NCB有权在其认可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范围内颁发CB测试证书。但应注意一个NCB认可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可多于授权颁发的产品类别。

本规则的制定方式,使其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国家认证结构。

相关定义在本规则第三条给出。

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CB体系程序规则

1 范围

本出版物包含了IECEE电工设备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CB体系(CB体系)的程序规则。

CB体系适用于通常用于家庭、办公室、车间、保健设施和类似场所的电工产品及零部件。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出版物中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文中的引用而构成本程序规则的条款。在出版时,所标明的版本均为有效版本。IECEE认证管理委员会(CMC)应决定何时采用新的出版物或现有出版物的修订版本。

IECEE 01:2008,《IEC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及相关活动——通用词汇》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ISO/IEC 17025:2005,《校准和测试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

ISO/IEC 17040:2005,《合格评定——合格评定机构及认可机构同行评审通用要求》

ISO/IEC导则65:1996,《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的通用要求》

ISO/IEC导则67:2004,《合格评定——产品认证基础》

3 定义

ISO/IEC导则2给出了基本定义。

CB体系中使用下列专有定义。

3.1 国家认证机构(NCB)

在具有IECEE成员机构的国家内实施电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国家认证或批准制度的机构。

3.2 认可NCB

按照本规则被接受的NCB,它认可根据特定的IEC标准所出具的CB测试证书以作为

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基础。认可NCB可以是IECEE成员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

3.3 颁发和认可NCB

按照本规则被接受,可以在特定的标准范围内颁发CB测试证书的认可NCB。

3.4 CB测试实验室(CBTL)

经颁发和认可NCB提名,并按照本规则进行评审合格后被接受加入CB体系的测试实验室。

3.5 国家差异

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某些要求或测试参数。将其应用于只符合IECEE所采用的标准的产品时,可能使该产品不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注1:当IEC标准的要求在相应的国家标准中未被采用时,也属于国家差异。

注2:国家标准中的限制性要求,即使并未偏离IECEE采用的相应标准中的准则,但如果限制了在有关国家销售这些产品的可能性,也被认为是国家差异。

3.6 申请人

向颁发和认可NCB申请获得CB测试证书,或依据CB测试证书向认可NCB或颁发和认可NCB申请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公司或个人。

注:申请人是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

3.7 制造商

位于一个或多个固定地点,实施或控制产品的制造、评价、验证、搬运和存储等各阶段活动的组织。制造商对产品持续符合有关要求负有全面责任,并承担所有相关义务。

3.8 IECEE体系使用的标准

IECEE体系是以使用电工设备及零部件的IEC标准为基础的,使用的具体标准要得到CMC的认可。如果CMC建议使用IEC标准以外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得到CAB的批准。

3.9 生产厂

生产或组装产品并接受NCB跟踪服务的场所。

3.10 批准

产品被具有适当权限的主管机构所认可。

3.11 接受IECEE体系使用的标准

IECEE国家认证机构(NCB)在申请时向IECEE秘书处提交的正式声明,表示NCB接受IECEE体系所使用的相关标准,并将其作为国家认证的基础。

3.12 扩项

由NCB向IECEE秘书处提出的将其认可或颁发/认可范围扩大至申报的IEC标准范围的正式申请,该申请同时抄送NCB的成员机构。

3.13 操作文件

由CMC批准并覆盖CB体系内各种活动,如申请、评审、测试报告格式等的规范性文件。操作文件与IECEE 01-基本规则和IECEE 02-程序规则文件配合使用。

3.14 NCB及其CBTL(s)的范围

NCB及其CBTL(s)被IECEE正式接受的标准。

注:NCB及其CBTLs的范围公布在IECEE网站上。

4 规则

4.1 总则

4.1.1 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及零部件合格评定体系(IECEE)运作了一个方案,通过测试结果的互认,推动和简化国家级认证和批准,达到促进国际贸易的目的。依据4.2.1条款出具的CB测试证书是用以实现测试结果相互认可的方法。

4.1.2 本方案称为“IECEE电工产品及零部件测试证书互认CB体系”,以下简称“CB体系”。

4.1.3 CB体系应由CMC进行管理,CMC在此方面的职责在IECEE的基本规则-IE-CEE01出版物中做出规定。

4.1.4 IEC、IECEE及IEC/IECEE3个标识的版权属于IEC组织。其用途仅限于IEC、IECEE或其联合发布的官方文件,未经IECEE秘书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电子的或机械的形式或方法,包括影印和微缩胶片拍摄加以复制或使用。

4.2 CB测试证书

4.2.1 CB测试证书是由颁发和认可NCB所颁发的文件,与所附的CB测试报告一起用来通知其他NCB,说明某种电工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样品已经按照IECEE所采用的一个或多个适用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完整的测试(除非标准另有规定),且该样品符合标准。CB测试证书只有在附有相应的CB测试报告(使用经同意的协调的格式)时才有效。CB测试报告应完全、完整地包含标准中所有适用相关要求的测试结果,在有要求时,还应包括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测试结果。

4.2.2 CMC应决定CB测试证书的版面编排和内容。CB测试证书应始终包含产品的清晰描述、申请人、制造商、一个或多个生产厂(见定义)的名称和地址,以及IEC标准的版本和修正件(如有)。

CB测试证书应由相关NCB的认证部门中具备相应授权的人员进行签发。

授权签发人(一个或多个)的名字和签名应在CB测试证书上清晰显现。授权签发人的名字应向IECEE秘书处申报,并在NCB涉及CB体系运行的质量文件中列出。

每份CB测试证书均应附有测试报告,报告中应根据需要对有关标准的每一条款的要求做出简要说明,并给出测试检验的结果。测试报告还应包含识别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如型号名称、额定值、产品描述及照片。

4.2.3 CB测试证书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广告和销售推广活动。

注:本子条款的规定并不排除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可以在涉及已获测试证书的相关产品的业务通信中提到持有该项证书一事。

4.2.4 对一张有效的CB测试证书所涉及产品的M类变更不得超过三次,超过三次后应颁发新的CB测试证书,并征收新的附加费(如适用)。但颁发NCB如果愿意,也可以在每一次变更时均颁发新的CB测试证书。

当产品发生“M类变更”时,不论用以识别CB测试证书的后缀如何,比如字母“M”及其后跟随数字1、2、3,都应在CB测试证书的“附加信息”中清楚表明变更的性质。

重新颁发的CB测试证书应在“附加信息”栏中包含原证书的颁发日期和修改日期。

4.2.5 如出现下列情况,颁发NCB可撤销CB测试证书:

-滥用证书;

-颁发的证书有错误,产品不再与经测试并在CB测试报告中描述的样品相符;

-证书持有者要求撤销。

4.2.6 当某一CB测试证书被撤销时,颁发NCB应尽快通知IECEE秘书处并说明撤销的理由。

IECEE秘书处将通知制造商和CB体系中与该标准有关的所有NCB有关证书已被撤销,并说明撤销的理由。

注:各有关NCB自行决定是否取消在该CB测试证书基础上所做出的国家级认证或批准。

4.3 CB体系的参与

4.3.1 IECEE中的任一成员机构都有权按4.3.2条规定的条件提出候选NCB,而成员资格需经CMC批准。

当一个国家有一个以上被接受的NCB时,应在其国内安排必要的协调,以便能够按照本体系规则进行运作。

NCB不得是从事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或贸易的机构,也不得受其影响。

注:IECEE成员机构和NCB可以是同一个机构。

4.3.2 国家认证机构应按5.1条被CMC接受为认可NCB,或按5.2条被接受为颁发和认可NCB。

注:本条款所说的接受,可以分两步或一步进行。

4.3.3 当在一个国家内销售产品需以国家认证或批准为条件时,候选NCB必须声明,该国的国家认证或批准可以以CB测试证书作为基础。当必须满足其他条件时,也必须声明,以便今后在CB公告中公布。

4.3.4 经IECEE成员机构提名加入CB体系的NCB应通过该成员机构向IECEE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并由秘书处将该申请报送CMC做出决定。

申请应包含下述内容:

a)候选NCB的法律地位、地址等信息。

b)候选NCB的书面声明,该声明按照4.3.3条的要求,表明该NCB准备在指定标准范围内认可CB测试证书作为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基础。应说明每一项标准的标准号、版本和修订件(如有),以及从何时开始认可CB测试证书。

c)候选NCB表示愿意遵守本规则的声明。

当一个颁发和认可NCB尚未认可某个标准的CB测试证书时,将不授权该NCB对此项标准颁发CB测试证书。

与指定标准的国家差异(如有)和其他要求(见4.3.3)也应在申请中指出,以便在以后的CB公告中公布。

每个国家的国家差异不得多于一套。

注:强烈建议候选NCBs尽可能的减少国家差异的数量。

如果相关,IECEE成员机构与候选NCB之间的安排必须做出说明。候选NCB应提交书面声明,表明接受此安排并允许IECEE成员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代其行事。

4.3.5 每一个IECEE成员机构应将下述有关认可CB测试证书的信息传送给IECEE秘书:

-是否已有关于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程序和规则的书面资料;

-是否要求国外的制造商通过居住在该国的代理人来办理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申请。

4.3.6 每一个IECEE成员机构应将根据4.3.4和4.3.5条提供的信息的变化情况通知IECEE秘书。

4.3.7 一个NCB如希望终止认可某些标准的CB测试证书,应通过IECEE成员机构通知IECEE秘书,并应至少提前一年指明终止开始生效的日期。上述通知同时自动取消了该NCB对这些标准颁发CB测试证书的权利。IECEE秘书有责任将上述决定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机构。

4.3.8 一个NCB如希望退出CB体系,须至少提前一年通知IECEE秘书,并说明退出原因和退出决定开始生效的日期。该NCB应交纳自提出通知之年起下一个日历年的年费。

4.3.9 如果CMC认为某个NCB妨碍了CB体系的目标、运作或发展,未能对滥用CB证书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采取措施,则CMC有权将该NCB从CB体系中除名或暂停其资格。

除名或暂停一个NCB资格的决定应按照IECEE 01出版物的第5.6条规定执行。

4.4 CB公告

4.4.1 CB公告应按照CMC决定的周期发布。

4.4.2 CB公告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信息:

-CB体系所覆盖的产品类别;

-CB体系采用的标准;

-各国NCB已声明的认可CB测试证书的产品标准;

-由NCB声明,并经过本程序规则5.2.9条所述的确认的各国对各个标准的国家差异;

-除标准内容外,在各国必须满足的重要规则;

-各国NCB被授权颁发CB测试证书的产品类别;

-已颁发的CB测试证书;

-已被接受的NCBs;

-有助于申请者的CB体系的运作情况。

4.4.3 CB公告中发布的信息来自各IECEE成员机构所提供的资料。IEC或IECEE秘书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不担负法律责任。

4.5 投诉

如果有针对某个NCB或CBTL的投诉出现,应将有关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报送IECEE秘书。在核实并受理该投诉后,IECEE秘书应根据IECEE 01基本规则中附录B所规定的程序将相关资料上报申诉委员会。(www.xing528.com)

5 接受国家认证机构及CB测试实验室

5.1 认可NCBs

5.1.1 接受的先决条件

5.1.1.1 该NCB应运作国家级的电工设备及零部件认证体系,为其所在国提供市场准入

5.1.1.2 NCB的提名应由该国成员机构向IECEE提出。

注: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在市场上认可CB测试证书。但是,只有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机构才能够被接受为IEC-EE认可NCBs。

注:a.认可NCB不得是从事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或贸易的机构,也不得受这类机构的影响。

b.认可NCB应是公正的,不得提供任何可能损害其认证活动和决定客观性的帮助或其他服务。

5.1.2 申请

5.1.2.1 就IECEE所采用的一个或多个产品类别/标准(IECEE类别)被接受为认可NCB的申请应由候选NCB经由其所在国的IECEE成员机构提交。

5.1.2.2 申请书应向IECEE执行秘书递交,只要适用,还应附有OD-CB2007中所列出的文件。

5.1.3 接受

5.1.3.1 IECEE执行秘书及两名指定的主任评审员对申请文件进行管理评审,确定候选的认可NCB是否满足被接受的先决条件(5.1.1)并符合本规则程序的其他适用要求。

5.1.3.2 如果结果是肯定性的,将向同行评审委员会推荐CMC接受该候选NCB。

5.1.4 暂停

5.1.4.1 如果确定一个NCB不再满足“对认可NCB的要求”或违反了本规则程序,将给予该NCB一定的期限采取纠正措施,具体期限根据违规的性质个案分析决定。

5.1.4.2 如果一个认可NCB不再满足“对认可NCB的要求”或继续违反本规则程序,或企图对IECEE的声誉或形象造成损害,根据IECEE执行秘书的建议,CMC可暂停或撤销该认可NCB的资格。

5.1.4.3 如被暂停或撤销资格,该认可NCB不得声称与IECEE有任何关联。

5.2 接受颁发和认可NCBs

注:当提出申请的NCB打算使用已被接受的CBTLs时,评审工作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NCB和与其相关联的测试实验室的申请可以一起提交,或合并为一份申请进行提交,按照5.2条及5.3条进行的评审工作也可以合并进行。

5.2.1 根据下述条件并按照5.2.2~5.2.10条规定的程序,CMC可授予一个NCB按照规定标准对特定产品类别颁发CB测试证书的权利:

a)该NCB应是被广为接受的机构,并至少对申请颁发CB测试证书所用的标准能满足5.1.1条的要求。当候选NCB尚未按照5.1条的要求被接受为一个认可NCB时,对其所进行的评审须包含5.1.1条的要求。

b)该NCB拥有就相关产品标准按本规则5.3条被IECEE接受的CB测试实验室,或者和这样的实验室签有协议。

注:见标题5.2条下的注。

c)颁发和认可NCB不得是从事电工设备及零部件制造或贸易的机构,也不得受此类机构的影响。并且,该NCB应是公正的,不得提供任何可能损害其认证活动和决定客观性的帮助或其他服务。

d)该NCB遵守本规则的能力应通过评审来证实。其总的能力、效率、经历和对有关标准及这些标准所覆盖的产品的熟悉程度,以及是否符合ISO/IEC导则65的适用部分等方面是必须考虑的。如在该国有提供认可业务的公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则其所提出的认可意见(如有)应予以考虑。

e)如果在过去两年中,申请的每个产品类别已颁发至少10张证书,且该类别内的每个具体标准已颁发至少一张证书,就认为具有充足的经历。

注:鼓励各NCBs认可CB测试证书的范围大于颁发CB测试证书的产品范围。

5.2.2 申请按照IECEE采用的特定标准为一种或多种产品颁发CB测试证书的申请书,应由候选NCB经其所在国的IECEE成员机构提交。

申请书应向IECEE秘书递交,并应附有OD-CB2007所列的相关文件。

注:当实验室是NCB组织整体的一个部分时,本条所规定的NCB的申请及5.3.2条所规定的测试实验室的申请可合并提交。

5.2.3 候选的颁发和认可NCB应由IECEE秘书指定的三名专家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5.2.1条的要求。上述评审员一般来自颁发和认可NCB。

IECEE秘书应根据候选NCB的规模和申请范围进行判断,以增减评审专家的人数。

当测试实验室同时进行评审时,可以指定由三人组成的联合评审组。

应向候选NCB提供由IECEE秘书指定的评审员的姓名和资质。候选NCB出于某种原因(需说明理由)可以反对所指派的评审员。给予评审员的授权必须明确规定,并应告知候选NCB。该授权应包括对有关IEC标准的国家差异的严格评审。

接受评审的NCB须表示愿意支付评审所需的差旅费、生活费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适用的费用(见5.4条)。评审员应事先向候选NCB提供上述费用的预算,并取得该NCB的同意。

在评审访问期间,评审员应完成一份评审报告草稿,并与候选NCB的管理层进行讨论。评审员与候选NCB之间应力求解决讨论中的任何分歧。

5.2.4 评审组应向IECEE秘书提交一份包含评审结果和建议的保密的评审报告,并抄送候选NCB的代表。给出评审结果和建议时,应考虑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申报文件。候选NCB的代表可以被邀请出席讨论其申请的会议,以便回答对其申请的询问。

5.2.5 评审报告的“公开部分*”将发布在IECEE网站上的专门限制区中,IECEE的成员对报告进行评阅,并在报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IECEE秘书提交对该评审报告的意见。

此后,IECEE秘书应将评阅结果通知候选者,同时等待CMC在下一次例会中的正式决定。

*注:评审报告的“公开部分”由评审报告和附件1、2、3以及不符合项报告组成。

5.2.6 IECEE秘书应提出含有推荐意见的综合报告,交CMC做出决定。

5.2.7 如果各成员评阅的结果是肯定性的,IECEE秘书应将最终推荐意见报送CMC做出决定。

5.2.8 如果各成员评阅的结果是否定性的,IECEE秘书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向候选的颁发和认可NCB提出如下建议:

-撤销申请;

-变更申请;

-搁置申请;

-在一年内,对类似标准所覆盖的产品颁发至少三张CB测试证书,经指定NCB审核合格后,确认接受其资格;

-接受一次新的评审。

5.2.9 当一个颁发和认可NCB希望将其资质扩大到IECEE范围内的其他产品或标准时,应向IECEE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相关成员机构。

如果这是NCB所在国家对某个标准第一次提出申请,NCB应提供该标准的国家差异及支持性证据,如成员机构、管理当局或标准化机构的声明或出版物。

在向IECEE秘书处提交申请之前,成员机构和NCB(s)应在国家层面做好国家差异的安排。

收到申请后,IECEE秘书处按照目前程序规则和操作文件的规定进行扩项处理。顺利完成各个步骤后,给予NCB临时接受的资质,同时等待CMC的认可。

5.2.10 通过3年一次的复评审,评审员确认5.2.1条的要求是否仍能得到满足。

5.2.11 如果一个颁发和认可NCB不再满足5.2.1条的要求,或违反了本规则,根据IECEE秘书的建议,CMC可以暂停或撤销该颁发和认可NCB的资格。在提出上述建议之前,应给予该NCB6个月的期限采取纠正措施,以及就此事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见4.3.9及4.5条)。

在暂停资格的情况下,该NCB不得声称与IECEE或CB体系有任何关联。

5.3 接受测试实验室成为CB测试实验室

注:候选NCB的申请和它所推荐的关联测试实验室的申请可以一起提交,或合并为一份申请加以提交,根据5.2条及5.3条进行的评审也可合并完成。

5.3.1 接受一个测试实验室成为CBTL,必须满足下述条件,并按照5.3.2~5.3.12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a)不论测试实验室是否位于就相关产品和标准推荐它的颁发和认可NCB所在的国家,都有资格被接受为CBTL参加CB体系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该候选实验室应:

-是该颁发和认可NCB组织的一部分,如一个部门、科室、分支或一个附属机构;

-在技术和法律方面都处于该颁发和认可NCB的完全控制之下;

-与该颁发和认可NCB签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在遵循本规则时的承诺、义务与职责。

当一个NCB尚未就体系所采纳的某项IEC标准加入CB体系时,它的CBTL也不能就这项标准加入CB体系。

一个CBTL不得就同一个产品类别/标准通过一个以上的NCB加入CB体系。

但在下述情况下,一个CBTL可以挂靠多个NCB:

i)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标准;

ii)在EMC和PV产品类别内,两个或以上的NCBs与同一个CBTL签署协议,每个NCB承担该CBTL在EMC、PV类别内的活动的责任。

b)CBTL不得是从事电工设备制造或贸易的机构,也不得受此类机构的影响。并且该CBTL应是公正的,不得提供任何可能损害其测试活动和决定的客观性的帮助或其他服务。

c)测试实验室的能力应通过评审来证实。其总的能力、效率、经历和对有关标准及这些标准所覆盖的产品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是否符合ISO/IEC导则17025的适用部分等方面是必须考虑的。如在该国有提供认可业务的公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则其所提出的认可意见(如有)应予以考虑。

d)如果在过去2年中,申请的每个产品类别已出具至少10份测试报告,且该类别内的每个具体标准已出具至少1份报告,就认为具有充足的经历。

5.3.2 当一个实验室申请成为可按照IECEE采用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对指定产品进行测试的CBTL,并且上述标准在推荐该候选实验室的颁发和认可NCB的范围之内时,申请应由NCB经由其IECEE成员机构提出。

该申请应提交IECEE秘书,并附有如OD-CB2007所详细规定的文件。

注:当候选实验室是NCB组织的一部分,并且该NCB同时按5.2.2条提出申请时,这两份申请可以合并为一份加以提交。

5.3.3 候选的测试实验室须由IECEE秘书任命的3名专家进行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5.3.1条的要求。上述评审员一般应从颁发和认可NCB以及CBTL指派,其中至少应有1人来自CBTL。

根据候选CBTL的申请范围及规模,IECEE秘书可以决定增减评审专家的人数。

当该实验室是一个候选NCB整体的一部分时,或是与一个候选NCB同时评审时,可以任命由3人组成的联合评审组。

NCB应指派一名代表参与该CBTL的初评、跟踪评审及复评。当该CBTL挂靠一个以上的NCB时,除非各NCB之间另有协议并得到IECEE秘书的认可,否则每个NCB都应指派一名代表参加该实验室的初评、跟踪评审及复评。

应向候选机构提供由IECEE指派的评审员的姓名和资质。候选机构由于“某种原因”(须说明理由)可以反对指定的评审员。给予评审员的授权必须明确规定,并应告知候选机构。

接受评审的实验室须表示愿意支付评审所需的差旅费、生活费和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适用的费用(见5.4条)。评审员应事先向候选实验室提供上述费用的预算,并取得该实验室的同意。

在评审访问期间,评审员应完成一份评审报告草稿,并与候选测试实验室的管理层进行讨论。如果申请书中有要求,还可以进行附加产品或标准的预评审,并准备预评审报告草稿,以备将来在按照5.3条的规定递交扩大接受范围的正式申请时使用。

5.3.4 评审组应向IECEE秘书提交一份包含评审结果和建议的保密的评审报告,并抄送候选测试实验室的代表。在给出评审结果和建议时,应考虑与申请书一起提交的申报文件。候选测试实验室的代表可以被邀请出席讨论其申请的会议,以便回答相关询问。

5.3.5 评审报告的“公开部分*”将发布在IECEE网站上的专门限制区中,IECEE的成员对报告进行评阅,并在报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IECEE秘书提交对该评审报告的意见。

此后,IECEE秘书应将评阅结果通知候选者,同时等待CMC在下一次例会中的正式决定。

*注:评审报告的“公开部分”由评审报告,附件1、2、3,以及不符合项报告组成。

5.3.6 IECEE秘书应提出含有推荐意见的综合报告,交CMC做出决定。

5.3.7 如果各成员评阅的结果是肯定性的,IECEE秘书应将最终推荐意见报送CMC做出决定。

5.3.8 如果各成员评阅的结果是否定性的,IECEE秘书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向候选实验室以及推荐它的颁发和认可NCB提出如下建议:

—撤销申请;

—变更申请;

—搁置申请;

—在一年内,对类似标准所覆盖的产品出具至少3份测试报告,经指定的NCB审核合格后,确认接受其资格;

—接受一次新的评审。

5.3.9 当一个CBTL希望将其范围扩大到IECEE所采用的其他产品或标准时,须经NCB向IECEE秘书处提出申请。

5.3.10 如果一个颁发和认可NCB已经在CB体系内成功运作至少两年时间,并颁发了至少40份CB测试证书,则该NCB可向IECEE秘书提出申请,要求在其被接受的技术范围内,认可其他的CBTLs。

IECEE秘书应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评审,并提出其建议报CMC决定。

5.3.11 通过3年一次的复评审,评审员核实5.3.1条的要求是否仍能得到满足。

5.3.12 如果一个CBTL不再满足5.3.1条的要求或其违反了本规则,根据IECEE秘书的建议,CMC可以暂停或撤销对该实验室资格的接受。在提出上述建议之前,应给予该实验室及相关的NCB6个月的期限采取纠正措施,以及就此事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见4.3.9及4.5条)。

5.3.13 CBTLs应参加IECEE的测试实验室委员会(CTL)。如不能,IECEE的国家成员机构应及时将CTL的决议和建议通知该实验室。CBTL应强制执行CTL决议。

5.4 费用

5.4.1 根据每个评审员付出的时间和每天评审收费的统一标准,评审员的雇主直接向候选NCB或CBTL开具收费通知单。每天评审收费的统一标准由CMC决定。

5.4.2 对每个新申请或扩大其现有接受范围的要求,应由申请NCB或CBTL向IEC-EE账户支付费用,其数额由CMC决定。

6 运用CB测试证书的程序

6.1 总则

6.1.1 申请人可以向任一具有有关标准授权的颁发和认可NCB提出获取CB测试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将是CB测试证书的持有者。

6.1.2 申请人可以是制造商或代表制造商行事。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提交证据证明,制造商授权申请人代表其办理申请,而且制造商与申请人承担同样责任。

注:上述责任可以指遵循本规则、相关NCB的规则以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责任。

6.1.3 申请可以覆盖制造该产品的位于一个或几个国家中的一个或多个工厂。

6.1.4 如果申请人或者他所代表的制造商所在国家没有IECEE成员机构,则该申请人应对每份所颁发的CB测试证书付费,以附加费的形式为IECEE的运行成本做出贡献。附加费的数额由CMC决定,由受理该申请的NCB代为收取并汇至IECEE的账户。

6.1.5 除非申请人与NCB之间另有协定,NCB应安排已被接受的CBTL进行测试。OD-CB2027文件中给出了由NCB利用制造商测试设施的特定规则。

6.2 获得CB测试证书的程序

6.2.1 向颁发和认可NCB提交的申请至少应包含下述资料:

-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制造商不同于申请人,应提交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产品的各工厂的名称和地址;

-能够使NCB明确无误地识别申请人、制造商(适用时)和工厂的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

-能够使NCB明确无误地识别产品的型号名称和标识。

6.2.2 申请应按照颁发和认可NCB的规则进行提交和办理。该NCB应将有关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测试所需的样品通知申请人。

6.2.3 在收到CB测试证书的申请后,有关的颁发和认可NCB应在一个月内安排相关产品的测试。如果测试结果合格,该NCB应向申请人签发CB测试证书,同时将证书的副本(不含附带的测试报告)送交IECEE秘书。

6.2.4 针对使用CB测试证书的目的国,申请人还可要求进行国家差异测试。

如果进行了附加测试,可以附上测试结果的报告,作为CB测试报告的一部分。

6.2.5 当申请覆盖一个以上工厂时,申请人应提交制造商的声明,说明提交认证的样品是各个工厂产品的代表性样品。

CB测试报告中应包括一个陈述,确认制造商的声明或者存在差异的地方;CB测试报告中应明确指出这些差异。

注:这个陈述可以是制造商的声明。

每个工厂的名称和地址都应在CB测试报告(如果相关的TRF适用)和CB测试证书上列出。

6.2.6 对于与申请CB测试证书有关的申请书、相关的工作结果和所获得的资料必须保密。不过,对于产品的基本识别数据,除非申请人与颁发和认可NCB之间有约定要特别保密之外,可以在证书颁发日期之后公布。

6.2.7 颁发和认可NCB与申请人之间的意见分歧,可以按照该NCB的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申请人对国家一级的申诉结果不满意,而且当上述意见分歧涉及本规则的应用时,可将争议提交IECEE申诉委员会。

6.3 CB测试证书的认可程序

6.3.1 当申请人依据CB测试证书向认可NCB或颁发和认可NCB提出申请以获得产品的国家级认证或批准时,申请书应连同CB测试证书及其所附的测试报告和有关的国家差异报告(如有)一起提交。如果该NCB有要求,还需提交一个产品样品。

6.3.2 当依据CB测试证书申请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时,申请人应遵守有关国家适用的程序规则,并须确认愿意遵守该国的所有有关规定,如复测、核对、工厂监督和交纳费用等,如同该产品直接按照该国的有效程序进行测试一样。

6.3.3 为了进行产品识别和认可CB测试证书,NCB应对提交的CB测试证书和所要求的样品进行其认为必要的审查(不论颁发NCB的所在地,即使和认可NCB位于同一个国家)。

如果审查结果合格,应不再进行附加测试,由NCB按照其本身的章程和程序给予国家级认证或批准。但如果该测试报告不包括已经声明的国家差异(如有),则应与申请人安排进行附加评价和测试。

NCB保留对产品进行进一步测试的权利,以确定该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这种附加测试应保持在最低限度内。

6.3.4 当CB测试证书已超过三年或颁发该证书所依据的标准在NCB所在国已不再执行时,该NCB可对CB测试证书提出异议(见4.3.7条)。

6.3.5 鼓励各NCB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认可CB测试证书的申请。

6.3.6 如果认可NCB认为收到的CB测试证书有错误,应尽快通知颁发该证书的NCB。如果相关的NCB得出不同的结论,则可将此情况提交IECEE申诉委员会。

6.3.7 如果NCB的规则有要求,则其有权保留照片、技术文件和样品或者大型产品的某些零部件用作参考。上述参考材料应是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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