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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封建地租到资本地租:转化历程探析

时间:2023-05-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的讲,地租有三个历史的形态,即劳动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前两者均属封建制的范畴,而第三者则为资本制的范畴。虽然在前资本社会,实物地租往往在某种限度以货币折纳;资本制地租,也往往在某种限度以实物折纳,但通例的资本制地租,则必须是货币地租。租佃者即农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以资本家的资格出现了。

从封建地租到资本地租:转化历程探析

经济学上,地租比较其他经济范畴,更不容易理解。这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经济学在说明或分析的便利上,一般是把工业领域内的商品生产,作为其研究对象。这不但是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先从工业领域逐渐展拓到农业领域,同时也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在工业领域的发展程度一般比之在农业领域,较为成熟而纯一。地租大体是归属在农业领域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因而就比较可能保留有一些前期或落后的因素或关系在里面,使我们对它的分析,感到较多的困难;其次是,经济学在研究的程序上,是把工业领域内的商品分析的结论,应用到农业领域的商品分析上,而农业上商品与工业上商品相区别的重要关节,就是在前者的价值中,还比后者要包括有一个可以实现并转化为地租的超额部分(自然,在工业领域内,也是有地租这个范畴存在的,工厂并不是悬在空中,不过工业上的集中发展,地租在那里的重要性是极度缩小了)。如果说商品价值学说是经济学的锁钥,那末我们对于地租的理解,尤须把那个锁钥牢牢把握着。在这种意义上,全部经济理论,几乎被看作是理解地租的准备了。

可是,地租理解的困难,虽曾把许多优秀经济学者例如亚当·斯密、李嘉图辈的脑子弄得发昏,而在初期,在资本主义开始其端绪的十七八世纪,像配第(Petty)一流学者,却把这问题看得极其容易。这原因,就是由于他们接近封建期,他们还不妨直观的把地租看作剩余价值一般的通例的形态。而当时资本地租,则还不曾当作一个既成形态来困扰他们的分析。反之,在一个世纪以后,当作亚当·斯密研究的对象的地租范畴,已经复杂化为新旧交替的转形形态了;再过半世纪,在当作李嘉图研究对象的地租范畴中,新的形态虽已取得了支配地位,而旧的形态,却不曾完全从人们认识境界消失。所以,亚当·斯密尽管由他的渊博和天才确立了许多经济法则,但对于地租的概念,却格外表现得含糊。这是时代苦煞了他,可是时代却也并不怎样便宜了李嘉图,虽然地租论上的基本法则,终竟由李嘉图定立起来了。

一般的讲,地租有三个历史的形态,即劳动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前两者均属封建制的范畴,而第三者则为资本制的范畴。虽然在前资本社会,实物地租往往在某种限度以货币折纳;资本制地租,也往往在某种限度以实物折纳,但通例的资本制地租,则必须是货币地租。

劳动地租是最单纯的地租形态,直接生产者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他在每一周间,得腾出一定部分的时间,用那在实际上或在法理上属于他的劳动工具,无代价的,在地主土地上,在地主监督之下,为地主劳动。而在实物地租上,则情形有些不同。直接生产者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只须在一年收获终了的时候,提供土地所有者一定限量的土地生产物。在这场合,土地所有者不复能在劳动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而只能在生产物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了。直接生产者这时就不但无须在地主监督下劳动,且无须在地主监督下处理其剩余劳动生产物了。地租的这一转化,并不曾改变“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之唯一的支配的形态”那种本质。

但由实物地租转化到货币地租,一切就要改观了。直接生产者不以他的劳动生产物提供土地所有者,却以他的劳动生产物的价格提供土地所有者。那看似简单,但至少须得完成以次诸般社会前提:

首先,以劳动生产物的价格当作地租,一定要直接生产者手中的生产物全部或一部分变成商品,变成货币。而农业生产物商品化,事实上,势须商业、都市产业、商品生产一般以及货币流通,都已有显著的发展,并且,这种生产物,还得有一个市场价格,以接近价值的市价出售。(www.xing528.com)

其次,伴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间的关系的法理化、货币化,农村的社会生产关系,定然要发生一个根本的变革。原来的直接生产者,一方面会解除其对土地所有者的传统封建义务,由是表现其独立自由的人格,同时,他一向用以从事耕作的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更须完完全全的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并且因为有了这些劳动条件,才能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租佃关系。在这种新关系成立的过程中,一部分境况较好的直接生产者,便因货币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并连带确定了所有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他们变成了完全独立的自耕农;而另一部分境况较差的直接生产者,便因没有货币取得土地所有权,也连带无法保持住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他们遂变成了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或农业工资劳动者。他们这一部分人,以前是因为没有土地,从而没有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便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现在是因为没有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从而,无法取得土地,便与那些劳动条件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农村社会关系一经取得这种姿态,以前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土地,就对其他次要的劳动条件,逐渐减低其重要性,并反过来变为次要的了。租佃者即农业生产资料所有者,以资本家的资格出现了。所谓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一经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现实耕作的农业劳动者中间,一切由旧式农村生产方式发生的关系,乃归于消灭。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来成就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就是,要使货币地租关系的确定,不变成任意的、偶然的,而有客观的社会的依据,即要使农业生产物的剩余价值,在上述租地农业家与土地所有者间的分割,不是凭经济外的任何强制,一定要非农业领域的商品生产,已经形成了一个作为其资本流通基准的平均利润。有了这个平均利润作为限界,租地农业家,始知道他把资本使用在农业上所应当取得的报酬是多少,从而,知道他在农业劳动生产物的剩余价值中,应当给予土地所有者的分额是多少。同时,在土地所有者方面,他亦由是知道,他应当让租地农业家获得的报酬是多少,和他自己应当在农业劳动生产物的剩余价值中分得的额数是多少。如其他多得了,租地农业家就可能把他的资本投用到非农业的生产上;如其租地农业家多得了,他亦可能变卖他的土地,去从事其他经营。租地农业家与土地所有者的租赁契约,就是这样把非农业领域内通行的平均利润作为其讲多还少的客观标准的。农业上商品生产与工业上商品生产,其特征的区别,就是在农业上,因为资本是更低位的构成,而由是产出了较多的剩余价值,即产出了非农业领域内之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来作为土地这种自然因素独占所取得的报酬的基础。结局,以前把地租看作是剩余价值之一的通例的形态,现在却把利润看作是剩余价值之一般的通例的形态了。

上面是封建制地租转化到资本制地租的全历程。这种转化,虽是由实物提供改作货币提供的关系,体现出来,但伏在这种现象后面的本质上的改革,却可总括为几个要点:(一)农业生产物至少有一大部非当作使用价值产出,而是当作交换价值产出;(二)农业劳动条件最关重要的,已经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三)农业劳动者的直接依托人或关系人,早已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四)农业经营者的报酬,不是在地租限额下,由地租分出,反之,土地所有者的报酬,却反而是在平均利润的限界下,由利润超额转化;(五)农业劳动上的剩余价值,不再是把地租当作其一般形态,而是把利润当作其一般形态。

不过,所有这些变革,是指着资本制地租已经完成,已经走完了它的转化历程说的。而在其开始转化或正在转化的历程中,上述无论哪一方面的变化,都将不免表现出极其庞杂不纯的中间形态来。根据前面关于中国社会的商品货币资本诸方面的研究,也许我们特别需要把那些中间形态指明出来,但为了避免叙述上的重复,这里仅指出封建制地租与资本制地租各别的特质及其转化历程,借作我们以后的论据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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