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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产重组的产权制度:几点建议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政府应提供一种全社会意义上的产权交易的制度保障,从而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产权交易的制度保障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保障,也包括劳动力安置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还附带很多社会目标,同时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有办“社会”现象还没有完全解决。

完善资产重组的产权制度:几点建议

(一)必须使国有资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具有排他性、收益性和可交易

1.在产权的排他性方面

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任何非产权主体(或所有者)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只有产权具有排他性才能保证其有效率的配置。在我国国有资产的最终产权主体是全体人民,从全体人民到产权的管理者之间委托一代理链条拉得过长,产权主管部门的政府机构,只拥有产权的管理权,而没有收益权(或不能直接得到好处),因此,对产权上没有完全的排他性。虽然不同的地方政府以及“条”和“块”之间存在排他性,但它反而成了影响产权流动的绊脚石。

2.在产权的收益性方面

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使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单一化,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只追逐利润最大化,不承担其他社会、经济责任。产权的转让、调整、组合等均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产权主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理性的、利润最大化的现代企业。

3.在产权的可交易性方面

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允许外资、民间资金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同时把企业产权分割成较少的交易单位,并以此活跃产权交易市场。所有的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交易所交易,不允许采取场外转让的方式,以此保证国有产权转让的透明度,满足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避免出现低价或不等价转让国有产权,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www.xing528.com)

(二)必须使国有利益主体成为具有完全的市场性质的产权主体

产权主体是市场活动的自主主体,而不是政府或其他团体的附属物。产权主体的市场活动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且产权主体应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的理性的经济人。对此国家应把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塑造成一个完全或接近市场化运作的公司,首先,它不承担政府的任何结构调整等宏观目标,它仅仅以营利为目的;其次,公司的管理人的工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再次,政府作为股东,只有选择管理人的权利,而没有参与经营活动的权利。最后,应尽快建立国有资产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应从市场生成,而不应该计划任命,国有资产经理人不能提拔为行政公务员。在这方面可以参照新加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三)政府应提供一种全社会意义上的产权交易的制度保障,从而保证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产权交易的制度保障包括法律意义上的制度保障,也包括劳动力安置等方面的社会保障

产权主体的塑造、产权的交易以及产权市场的有效运转等都需要一套法律法规的保障。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全国性的产权及其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以政府令的方式发布产权交易方面的行政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还附带很多社会目标,同时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有办“社会”现象还没有完全解决。国有企业所拥有的包袱和国有企业所拥有特殊权利以及国有企业所欠的大量外债等都会影响国有产权的顺利转让。因此,剥离国有企业过多的人员、债务和不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使之成为一个真正优化的企业,提高其产权的流动性,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样,平等进入市场平参与竞争,在产权的转让与交易当中,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国有资产,这才符合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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