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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体协商与谈判的分类维度

时间:2023-05-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我国的集体协商不能类比。传统的集体协商和“罢工推动的集体谈判”代表中国劳动关系的两端,都无法制度化。综上所述,对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研究,主要倾向于从发起主体来分类。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情况越来越复杂,劳资政三方关系的弹性空间很大,在各个地方演绎出不同的模式,以致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

中国集体协商与谈判的分类维度

集体谈判的类型如何划分,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方法。1965年,沃尔顿和麦克西在《集体谈判的行为理论》一书中从集体谈判过程存在四个子流程来提出集体谈判的类型:分配式谈判、整合式谈判、组织内部谈判和端正态度谈判[51]。分配式谈判是指谈判中一方得利而另一方失利,即一赢一输的零和谈判。如工资和福利的谈判就属于分配式谈判。整合式谈判是指给劳资双方都带来收益的双赢谈判。如改进工作规则,使资方的效率提高,劳方的工作时间缩短、工资增加。组织内部谈判是资方或劳方面对不同的谈判目的时,资方或劳方组织内部统一意见和诉求的谈判。端正态度谈判是指劳资双方如果彼此信任将有利于谈判达成,因此劳资双方在谈判前或谈判期间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信任[52]。沃尔顿和麦克西关于集体谈判的分类是从集体谈判内容和流程的角度进行的,也被西方理论界广泛接受。然而,中国的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没有成熟到可以按照谈判内容来进行分类的阶段。

集体谈判以多元论为基础,以界定劳资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但以存在合作为前提。是更强调冲突还是更强调合作,就产生了对抗主义还是合作主义的不同模式,因此集体谈判可分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集体谈判和合作主义模式下的集体谈判。对抗主义模式下的集体谈判,劳资双方比较多地运用对抗性竞争的方式进行谈判;合作主义模式下的集体谈判更多以协商或合作的方式来决定劳动市场秩序[53]。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后者以德国为代表。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合作主义的体现。但合作主义有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工会是独立代表工人利益的法定组织;二是劳资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三是劳资协约自治并得到法律保护。显然,我国的集体协商不能类比。单纯的对抗主义和合作主义都不能解释中国的集体协商(谈判)[54]

此外,从集体谈判的层级来说,可以分为国家级别的产业谈判和地区级别、行业级别、企业级别的谈判,英国还有车间和部门的集体谈判。按照谈判主体来分,可以分为单雇主—单机构—单工会、单雇主—多机构—单工会、单雇主—单机构—多工会、单雇主—多机构—多工会、多雇主—多机构—单工会、多雇主—多机构—多工会等六种形式[55]。这些分类方式偏重于技术性问题,在西方成熟的集体谈判环境下都是适应的,也是各国集体谈判制度比较研究的视角。

总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西方集体谈判已法制化、规范化。集体谈判研究也从关注制度到关注技术,着重分析集体谈判中的行为和策略[56]。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还刚刚起步,相比成熟的欧美集体谈判关注谈判的内容和技术来说,我们的集体协商(谈判)更难在如何发起和形成并持续[57]。正因为如此,国内学者大多从集体协商(谈判)的发起主体来分类。大多数学者采用“自上而下”(政府和总工会主导)和“自下而上”(工人代表或企业工会主导)两种类型的分类方法[58]。有学者更形象地将其分为“行政型劳资协商”和“行动型劳资谈判”[59]。传统的集体协商(自上而下的官方程序)和“罢工推动的集体谈判”代表中国劳动关系的两端,都无法制度化。于是体制内外两股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出现了转型时期新的集体协商类型:政府发起的、雇主发起的、工人发起的集体协商[60]。就劳动关系制度创新的前沿广东省来说,存在着三种集体协商的类型:“被动型”“上带下型”“自主博弈型”。其中,自主博弈型要优于前两种[61]。中国劳动关系情况复杂,劳、资、政三方主体都可能建立或发起劳资集体对话机制,而“劳方”还可以继续分为工会、员工,以及员工与工会三个不同的主体。因此,以发起人为中心的框架,可将企业层面劳资集体对话机制细分为五大类:政府主推型、企业工会发起型、员工行动发起型、员工和企业工会发起型和企业推行型[62]。从动态发展的角度看,伴随着2010年工潮发生后工人抗议的不断增多,中国的劳资集体协商正在发生改变,从“形式化的集体协商”转变为“骚乱引发的集体谈判”,进而发展为“党政主导的集体谈判”。这三种形式将在相当长时间里并行[63]。(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对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研究,主要倾向于从发起主体来分类。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分类方法,而且也适应集体协商的情况。中国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情况越来越复杂,劳资政三方关系的弹性空间很大,在各个地方演绎出不同的模式,以致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而且随着集体谈判案例越来越多,有的集体谈判还越来越制度化,向成熟的集体谈判靠拢。参差不齐的格局,使得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分类变得艰难。

分析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要回答几个核心问题:是协商还是谈判?是真谈还是假谈?谈什么(谈的内容是否起到保护工人权益的作用)?谈一次还是持续谈(是否制度化)?因此,第一,要将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区分开来;第二,要考虑工会及工人代表的代表性;第三,要分析劳资参与程度、博弈程度;第四,要分析协商(谈判)的内容及是否改变了资方单决的管理专制;第五,要分析可持续发展情况。

中国集体协商大多数是政府和总工会发起的,也有雇主(如行业协会)发起的、企业工会发起的,但发起主体已经不是集体协商的主要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劳资双方的参与程度,因此分为嵌入型(政府主导型)集体协商和劳资参与型集体协商。中国的集体谈判大多源自于集体行动,因此集体谈判的分类着重考察是一次性谈判还是在集体行动后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故分为争端解决型集体谈判和可持续型集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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