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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评价标准:经济与社会公平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物业管理问题所涉及的制度安排或政策建议进行评价,需要一个标准。通常的标准将涉及“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双方自觉自愿接受并遵守他们认同的制度,无需、当然也不存在第三方监督。自由自愿的市场交换,基于100%的参与者满意度,从而对应着100%的公平[26]。当第一种交易的双方就第一种交易达成了满意的共识,并就第二种交易与第三方也达成了三方满意的共识后,这个三人世界的交换对应着100%的公平。

物业管理评价标准:经济与社会公平

物业管理问题的生成和解决,涉及众多的制度安排。对物业管理问题所涉及的制度安排或政策建议进行评价,需要一个标准。通常的标准将涉及“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两个方面。然而,衡量一项具体制度安排或政策建议的效率和公平性,包括它们之间的关系,目前仍存在困难。因为理解公平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理清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每一项制度安排,包括本研究所建议的制度安排,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往往也执行了“财富分配”的职能。前者体现了制度的效率属性,而后者则涉及制度的公平属性。制度的选择理应立足于制度的效率(或经济性)和公平性两个方面。

虽然制度的经济属性不同于公平属性,但公平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制度的经济属性。当制度约束下的合作剩余为正时,制度的存在具有经济合理性。由于“合作剩余=合作收益-合作成本”,且“合作收益=F2(公平性,其他)”、“合作成本=F1(公平性,其他)”,故存在“合作剩余=F1(公平性,其他)-F2(公平性,其他)”。制度的公平性能激发全体参与者的合作意愿并促成共同做大“蛋糕”行动,从而增加合作收益。同时,制度的公平性能直接影响合作成本特别是制度的执行成本。因此,制度的公平性是制度经济指标或制度经济属性的主要影响变量或因素。制度的公平性和经济性之间具有“荣辱与共”的关系,而不是“你多我少”的对立或互补关系。

对于公平性的考量,或许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更多地依赖于自我感受。在鲁宾逊一人世界中,制度既不存在也不需要。在现实世界里,对制度公平性的判断,来自每一个人对它感受的总和。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将“多于一人的世界”分为“二人世界”和“二人以上的世界”,以阐述公平性的演进。

在二人世界里,用于协调他们之间关系的制度,一定是二人都满意的制度。只有他们双方都感到满意,他们才会认同、接受并自愿遵守和执行这项制度。我们不会怀疑,这样的制度是公平的制度。双方自觉自愿接受并遵守他们认同的制度,无需、当然也不存在第三方监督。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感到不公平,这个感受者就不会接受这项安排或协议,除非有其他的因素介入。最有可能介入的因素是武力。一个拥有更强武力(最初是体力)的人,或一个强者,或许会让弱者向他贡献一部分由弱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虽然弱者感到不公平,但在武力或武力威胁存在时他不得不接受这项安排。[24]然而,这只是一种可能,事情的演变往往出人意料。另一种可能的演变方式是“武力保护与劳动成果的交换”。强者渐渐地意识到“为弱者提供免受其他动物侵害类的保护是有益的”,弱者也会渐渐意识到得到强者的这种保护是必要的。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相互依存的二人世界里,一项新的更为公平的武力保护与劳动成果的交换出现了。在这个演变过程中,一项重要的转变是武力征服对象的改变。武力征服的对象由其他人变成了对他们生存构成共同威胁的非人类动物。当武力用于保护他人而不是征服他人的时候,公平又出现了,人类的文明也随之发展。简言之,在二人世界里,存在的制度一定是双方自愿接受并自愿执行的制度。尽管存在一方较另一方具有更多武力的可能,也存在一方通过武力要挟另一方的可能,但最终的结局是,他们会自觉自愿地、明智地将武力用于征服其他的动物,从而形成双方感到满意的一项合作性制度安排。

在二人以上的世界里,虽然提供了保证制度执行的“第三方监督”的可能性,但同时也给公平的判定增加了难度。为了理解这个世界中的制度公平问题,先看一下“二人世界外加一个作为监督者的第三方”存在的情形,这是“二人以上世界”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在这个形式中,其中的二人是制度约定或交换的主体,另一人是制度执行或交换行为的监督者。在这种形式里,制度内容或交换协议公平与否的决定因素完全等同于二人世界。换言之,在二人世界中影响公平的各因素也影响着最基本的二人以上世界的制度内容或交换协议的公平性。然而,在这个基本的形式中,因第三方的介入引起了收益或财富的重分配,从而出现新的公平问题。制度公平的实质就是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等各类稀缺资源分配的满意程度。人们在公平性的判断方面似乎很有信心。当人类面临着大量的、客观存在的稀缺资源有待分配时,他们以精神激励的名义又人为制造了许多人造的稀缺资源及其分配问题。一般认为,以市场作为客观存在的稀缺资源的配置方式不仅具有效率,同时兼顾了公平。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市场的特征是自由交换,而自由交换的结果或前提都是双方满意。对交易双方而言,双方满意就是“满意度为100%”的满意。毋庸置疑,对参与者而言,每一个人都满意的结果或运作过程一定是公平的。或者说,100%的满意度对应着“100%的公平”[25]。自由自愿的市场交换,基于100%的参与者满意度,从而对应着100%的公平[26]。在“二人世界外加一个作为监督者的第三方”的三人世界里,交换已变成了三人的自愿行为,满意也就变成了三人的满意综合。在三人世界里,存在着两种交换,第一种是发生在二人之间的交换,第二种是为了执行第一种交换所实施的三人交换。在二人交换过程中,交换主体自愿协商他们的交换条件,从而达成二人间的交换协议。在三人交换中,第三方是被第一种交换的两个主体共同邀来的第二种交换的交易者,他的职能是依据第一种交换主体所商定的交换协议去严格监督协议的执行,而不能擅自更改协议内容。当第一种交易的双方就第一种交易达成了满意的共识,并就第二种交易与第三方也达成了三方满意的共识后,这个三人世界的交换对应着100%的公平。

我们不能期待在更多人的世界里总是存在着100%的满意和100%的公平,促成100%的满意需要成本。即便是让其中的多数人满意,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就一项明确的制度内涵来说,让两个人达成共识或接受这项制度安排相对容易,而让更多人的集体达成共识就相对困难。相互沟通与协商成本的大小决定了共识形成的难易程度。更多人之间的共识性谈判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从而具有更大的难度。在自由市场中,如果两人间的谈判或交易成本为C2T,则n(n>2)人之间的交易成本C2N至少为nC2T,一般为[1+2+…+(n-1)]C2T。如果有人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多人间的交易成本将大幅上升。不断上升的交易成本会阻碍多人共识的形成,以满意性共识为基础的100%的公平也就难以出现。

为了获得制度的整体效益并避免少数人可能采取的不合作行为,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低于100%的公平”,并通过一些特定的制度安排或规则确认了这种状态。一个常见的规则是“集体议事规则”。集体议事规则中一项重要的规则是集体决定(或决策)或投票规则。常见的集体决定规则水平有简单多数规则、超多数规则和一致同意规则。[27]不同的决定规则水平对应着不同的公平度。一致同意规则与二人世界的双方满意效果一样,对应着“100%的公平”;简单多数规则对应着“大于50%的公平”;而常见的超多数规则即2/3同意规则,或许对应着“大于2/3的公平”?

以个人自由为目标的西方世界的人们,积累了很多的有关公平问题的处置经验,同时也容忍了自由与规范之间所存在的逻辑冲突。西方社会的一项最基本的公平性准则是倡导个人自由、尊重个人选择。无论是美国的宪法,还是西方学者有关自由的观点,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这个准则的影响。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2002)将自由作为发展的第一要义,认为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获得更大程度的自由。自由成为人类发展的一种更高的境界,然而,自由并不是无限制、无边界的疆域。在每一个人都有权获得自由的境况下,他人的自由便构成了一个人自由的约束,从而构成了该个人自由的边界。我们会认为,每一个人都获得同样程度和疆域的自由是平等的,也是公平的。在这样的共识下(或在公平的约束下),个人的自由便不是个人无止境的随心所欲,而是受他人自由所制约的一个有限度的变量。或者说,一个人的自由是他人自由的函数。在极力追求个人自由的过程中,个人至少应以他人同等的自由作为自我行动的约束。

对个人而言,自我约束往往是困难的。组织或社会有责任帮助个人克服人性的弱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他人的监督实施便成为组织或社会对个人进行帮助的工具。在当今的美国,有数以万计的不同类型的组织,采用了“罗伯特议事规则”[28]作为它们不可或缺的议事规范。在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集体决定规则中,除了一致同意决定规则以外,其他的决定规则都存在着少数人必须服从组织或其他多数人意见的规定。当今世界已经普遍接受了这样的集体决定规则。对于这些规则,人们认为它们是有效的,也是公平的。事实上,这里的公平已经脱离了个人的自由,而依附于大多数人的自由,本质上是依附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我们把少数人的意见作为他们个人自由的一种表现,那么,采用和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就抑制甚至否决了少数人的自由意志。我们不能期待少数人会满意这样的结果。对他们而言,这样的结果或许是不公平的。然而,这种不公平是一种结果的不公平,而不同于制度本身的不公平,它是制度结果出现以后由少数人所感到的不公平。在制度结果出现以前,由于没有具体的人会意识到自己的意见或主张是集体中的少数[29],所以,这种结果的不公平并没有事先针对某些具体的对象而存在。当然,这项制度本身依然“锁定”了少数人,并使他们成为“不公平”的感受者。如果少数人的意见或主张是他们依据可接受的社会准则所作出的选择,那么,这项制度的结果便真的与社会公平相抵触。

从理性角度看,人是自利的,并有可能是足智多谋的。经济学家担心人们在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或“机会主义”行为,道德学家担心人们在社会领域的“败德”行为。在一个发展的现代社会里,对社会科学家所担心的行为实施必要的制度约束或进行抑制是必要的。真正的问题是,我们无法判定一个人在现实中的行为或主张是否真属于社会科学家所担心的那种行为。在存在这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现实中的制度结果很可能偏离了理论上的制度公平。

从心理角度看,人类具有追求快感的偏好。但不能肯定的是,人们是否能够从他人的痛苦中获得快感,在少数人的意见被集体决定规则否决以后,他们的失望或痛苦是可以想见的。如果他们认为自己的意见或主张是正义的,而并非社会科学家所担心的,那么,这种失望或痛苦会更加强烈。面对这种状态,大多数人会在坚持不改变制度结果的前提下给予一些同情,但不排除有些人所给予的仅仅是表面上的同情。今天的人们已经普遍认为,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公平的,也是正义的。即便如此,他们中某些人的内心深处就真的没有一丝基于他人失望或痛苦之上的快感?当然,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强者所得的附属战利品。

因交易对象的数量和素质的不同,公平的概念和内涵已有所改变。100%的公平和独裁成为公平的两极。在二人世界里,公平的本质是依据完全的个人自由和自愿以充分维护每一位参与者的利益,公平是在每个人完全自愿情况下的100%的公平;而在多人世界里,公平的本质演变成了依据多数人的意愿去维护多数人的利益同时有可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多人构成的集体中,当集体决策采用m%(0<m≤100)的决定规则水平时,其中的公平是dm%的公平,d为公平系数。当m=100即采用一致同意规则时,集体公平为100%的公平。在多人世界里,随着人数的增多,达到100%的公平所需要的成本会不断上升,甚或达到不可忍耐的地步。人们因此而选择了“m可以小于100”。然而,当m小于100以后,集体公平到底演变成了什么样的公平以及它们随着d的变化到底会发生些什么并不清楚。独裁是m很小的一种存在状态,很难说独裁下面无公平。如果独裁者是一个善良的使者和智慧的化身,他的决定有可能是效率的,也是公平的,甚至是超出普通人想象的公平。当然,现实世界里鲜见这样的独裁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独裁者不仅缺乏智慧也缺少良知,人们以平等或公平的理由反对独裁。人类努力的结果是将人类集体的决定置于一个由多数人决定的境界。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在政治组织还是经济组织里,我们都能看到人们在以“1/2规则或2/3规则”等进行着各种各样的集体决策,其中的公平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实际上,在多人形成的集体中,公平至少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存在二人世界中的100%的公平。无论在二人世界里,还是在多人集体中,以平等为前提的相互尊重和自愿联盟都是大家所期待的,也是公平的。在不存在强制的情况下,每一个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具有正相关性。从经济学的理性角度看,形成集体的目的不外乎是更好地实现个人的利益,或增加个人的利益[30],同时增强集体的实力和吸引力。如果集体无益于改善个人的利益,很难想象这样的集体能够长期存在,也很难想象有人会自愿加入这样的集体。在自愿形成的多人集体里,每一个集体成员都会是受益者,而非受益者不会加入或者已经退出这个集体。自愿形成的集体是自愿介入者获取自我利益的场所、机构或机制。在这个集体里,具有效率,并对应着100%的公平。市场制度已经有效地组织了这样的集体,每一个加入者都能够获得自己欲得的利益,而在无法获得时,他也可以自由地退出这个集体。其二,存在m%(0<m<100)的公平。这种公平对应着集体内至少有m%的人受益而其他人受损的状态。该状态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总受益大于或等于总受损;二是总受益小于总受损。无论哪一种情况,其中都存在着强制。在第一种情况下,人们认为集体强制是公平的,他们运用并且接受了集体强制。显然,这里的公平是基于“集体净收益为正”之上的公平,它不同于基于每一个个人利益之上的完全自愿性公平,即不同于每个人完全自愿状态下的100%的公平。在集体公平里,存在着与个人自愿的对抗和强制,人们放弃了每个人完全自愿的“100%的公平”。

在经济学家看来,有人会在集体行动中“搭便车”。存在“搭便车”行为的一个重要假定是,集体行动能给欲“搭便车”者以实际的收益,即使他为此付费也会有净收益。个人之所以选择“搭便车”或不愿意为集体行动付费,不是因为他不能从行动中获得收益,而是因为他想获得更高的净收益。在这种情形下,抑制“搭便车”者的行动并强制其缴费,无疑是正义的,因而这样的集体公平是公众接受的公平。另外,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个人在集体行动中受损而无益的情形。在该情形中,即便个人或少数人无需为集体行动付费,而由他人或多数人付费所驱使的集体行动却损害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于是,个人或少数人对集体行动的反对是可以理解的,而对他们的意见不予考虑或强制他们执行有损于他们利益的行动则颇费思量。在二人世界里,强制占有另一方的财物属不正义,也不公平。在多人世界里,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侵占行动为什么就被大家接受并认为其公平呢?关键在于,有关公平的衡量标准或原则在人们的脑中依据不同的损益对象已悄然发生了变化。人们太在意自己的得失,而不太在意他人的损失。[31]

卡尔多(Kaldor,1939)和希克斯(Hicks,1939)的补偿检验似乎给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当多数人的收益大于少数人的损失时,具有经济合理性;当通过利益再分配制度将多数人的部分收益用于对少数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时,具有公平性[32]

个人自愿是个人集体活动或交换中平等的体现。在与他人或集体的交互过程中,既有自愿的介入过程,也有自愿的退出过程。在存在低成本的自愿介入和退出的环境里,公平会有保障。通过每个人的自由进出,公平可得到维系。个人自愿介入集体行动,表明了个人对行动效率(这里更多的是指自己可能获得的收益)的信心,同时构成了对行动公平的维护。这种维护是主动的,是通过介入者自觉自愿的介入行为对行动的公平性表示了认同。相反,个人退出互动行动,则表示个人对行动效率无信心甚至感到自己可能要承担损失。有意思的是,个人的这个反向的行为(退出行为)也构成了对公平的维护。它也是主动的,是通过介入者自觉自愿的退出行为对行动的公平性做出了贡献。[33]

自由介入和退出的许可还涉及时间因素。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可以自愿介入或退出的时间界定为行动实施之前的个人决策阶段。在这个时期,每个人对未来行动可能带来的个人得失进行研判,进而决定是否介入这个行动。换言之,个人在行动尚未实施前的决策阶段,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自由决定介入还是退出这个行动。这样的许可无疑是公平的。这种公平仅仅是一种事前的公平。一旦个人决定介入行动并且行动已经启动和实施,是否还允许这个人中途退出呢?如果制度不允许退出,那么,这个人就有可能承担行动结果所给出的偏离其预期的收益。这个收益可能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人的理性是有限性,信息是不完全的,个人决策时的预期与实际结果之间经常出现偏差。基于这样的客观存在,似乎应允许个人在行动中退出。也就是说,允许中途退出是公平的。在允许中途退出时,当一个人发现行动结果可能与其原先的决策预期不符尤其是低于预期时,他明智的做法是选择退出。问题是,他的退出是否会影响其他继续行动者的收益?如何使个人的中途退出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收益,或使他人利益不受损,允许中途退出是公平的。在个人中途退出会影响了他人收益时,允许中途退出是否公平的答案并不是唯一的。如果其他人的收益必须基于某些欲退出者的损失时,即便退出者的退出影响了其他人的收益,允许退出依然是公平的。只有在退出者的退出给其他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时,允许退出才是不公平的。

市场是自由交换的场所,也是一项公平的制度。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一个人在交换以前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是否交换思考和决策,事前的公平在这里得到了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商品的交换过程中包含了退货制度。当交易者不满意已发生的交易时,他可以“无条件”地退货。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都接受了这项制度。人们认为这项制度是公平的。当然,“无条件”是有条件的“无条件”,而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无条件。对“无条件”实施约束的条件是必要的,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公平。这种公平和允许退货的公平一样,是一种基于事实的事后公平。事后公平是允许中途或交易结束后退出时的公平,它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市场活动之中。

当存在退出困难时,只有事前公平,而不存在事后公平。除了制度会造成退出困难以外,有些困难是客观存在的。在制度约束下,除了婚嫁以外,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几乎无法自行退出其所在的生产队。即便生活再艰辛,他们也要一起坚守,几乎没有人可以因为该队收益低下而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队。唯一的途径是嫁人。待嫁地的生活条件,通俗一些就是“有没有饭吃”,是嫁与不嫁的主要决定因素。资源条件相对优越的生产队里的小伙子不愁找不到对象,单身女也不愁找不着上门女婿。除了婚嫁途径以外,农民是不允许退出的,他们必须共同劳动、共同分享成果,即便成果非常微薄。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人类生活在地球上,很少有人能长期退出“地球村”而生活在其他领地。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退出困难。技术有可能克服这个困难,但在技术未能解决这个问题之前,人们无法自行退出“地球村”。

现在的城市业主,因市场购房行为而自动成为业主集体的一员。除非他卖出房屋,否则,也不能退出业主集体。当法规给出了业主和业主集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后,退出似乎还受到了制度的限制。实际上,这种形式的不能退出是个人自己的选择。只要个人想退出这个组织,他完全可以通过出售物业的方式达到目的。真正的问题在于:当他不愿意出售物业时,是否能够自愿退出业主集体的某些行动?当然,这些行动肯定是使其利益相对受损的行动。从公平角度看,允许这样的退出似乎是合理的。遗憾的是,人们至今也没有认真思考过如何实施这种具有公平性的退出制度。

我们更多地认识了制度对退出的约束,实际上,制度也为退出提供了保障。当客观存在的父子关系出现问题时,制度允许他们通过一定的方式断绝父子关系,父子双方都有法律赋予的父子关系退出权。不妨把业主集体看作一个客观存在的关系体,比照父子关系,制度理应在协调业主关系上有所作为。

鉴于公平的复杂性,本书在对物业管理问题的分析评价中,采用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评价标准。

【注释】

[1]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内的不同理论的区别主要源于对行为人行为的不同假设。

[2]如1720年,孟德维尔在《蜜蜂寓言》一书当中以蜜蜂和蜂巢的关系为喻揭示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人们以自利为动机所进行的活动要比他们以非利己目的所进行的活动更能促进公共利益。

[3]参见何大安:《投资选择的交易成本》,《经济研究》,2003年第12期。

[4]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时,这种社会状态被称为帕累托最优。

[5]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5页。(www.xing528.com)

[6]S.佩乔维奇,《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见J.C.伍德编《卡尔·马克思经济学》第四卷,伦敦,克鲁姆·赫尔姆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40页。

[7]“科斯定律”这个词是由诺贝尔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教授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论》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他依据科斯教授于1960年发表的开拓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所指出的“交易费用为零时,最终结果与法律制度无关”的结论。

[8]David Me Walker,《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29页。

[9]《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英文版)第15版,Encycropxdia Britannica,Inc.,第26卷,第175页。

[10]A.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6页。

[11]H.登姆赛茨:《关于产权的经济理论》,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97页。

[12]Steven N.S.Cheung,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csive Resource,J.Law Econ.,April 1969,12.

[13]E.G.菲吕博腾、S.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05页。

[14]A.A.阿尔钦,《产权:一个经典注释》,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15]见科斯对张五常《关于新制度经济学》一文的评论(科斯等,1999)。

[16]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存在许多买者和卖者,没有外部效应,市场参与者拥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全部信息,零交易成本。

[17]规范的科斯定理——建立法律以消除私人协议的障碍;实证的科斯定理——当权利冲突双方能够一起谈判并通过合作解决其争端时,无论法律的基本规则是什么,他们的行为都将有效率。

[18]同时,安东尼等也认识到产权与外部性的关系似乎并不如此简单,而具有一种复杂的共同演进的关系。

[19]在外部性出现以后,或许会存在一个新的产权安排问题。如果不采用市场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是由政府对施害者直接进行处罚,则意味着行为者一开始便没有实施外部性的权利,因此,也不会有新的产权出现。

[20]在计划经济时期,大多的生产队都会在谷物成熟季节安排专人日夜守护以防个人偷窃集体的谷物。而在分田到户以后,家庭并没有为防谷物的被盗而去看守,盗窃事件却几乎没有发生。

[21]也存在理性选择模型的批评者(Gamson,1990)。

[22]此为多伦多大学的阿纳托尔·拉波波特教授为解答“囚徒困境”(集体利益最大化)所给出的“针锋相对(tit for tat)”程序(Allman,1984)。

[23]通常将其原因归结为交易费用太高。

[24]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或合作上,人们通常认为,公平是基础。然而,在不同的环境下,公平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由世界里,公平意味着每一个人可以自主地选择,而无需考虑其他人的想法或要求。在一个存在强权或武力的世界里,公平是否意味着必须给予拥有强权或武力者更多的权力?或其他人在进行选择时必须考虑强权者或拥有武力者的想法或要求?或许有人认为,强权或武力之下并无公平可言。实际上,人类社会一直是在强权或武力的引导下发展着。强权或武力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它具有获得更多资源的能力,同时具有配置更多生产要素的能力,并且像“天赋人权”般附着在某些人身上。我们不会认为,一个具有经营能力的人获得更多的报酬是不公平的。然而,我们往往就不能接受具有“武力”或“强权”者直接通过武力要挟以得到更多的报酬。

[25]注意:这里由“满意度”概念过度到了一个新的有关公平的概念,即“公平度”概念。

[26]当然,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会影响交易的最终公平度。而通过立法可规范市场行为,进而维系较高的市场公平度。于是,人们围绕着“利益”和“公平”展开了不间断的制度与行为的博弈,人类的智力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不断的锤炼和提升。

[27]决定规则水平为m=n/N,n为支持、同意或赞成某项议题的人数,N为总人数。当m=1时,属一致同意规则;m=1/2时,属简单多数规则;m=2/3时,属超多数规则。

[28]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第十版),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

[29]这是在假定不存在事先沟通并且每个人都按照相同的准则去思维和行动时的结论,当然,那些有意与多数人唱反调的人会事先有意识。

[30]这是由“理性经济人”假定所推出的结论。如果加入集体或组织不能给加入者带来好处,自利的个人是不会加入集体或组织的。

[31]有人很在意他人所得,很在意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比较优势。

[32]这是依据卡尔多和希克斯的补偿检验所给出的一个具体观点。

[33]一般认为,个人退出某项行动,表明该人认为此行动对自己无效率或有损于自己的利益进而认为该行动对自己不公平。事实也是这样。进一步思考会发现,当行动中的可能受损者都能够几乎无成本地退出行动以保证自己不受行动结果影响时,行动中的剩余者不都是自觉自愿的介入者了吗?公平也因之而出现了。所以说,个人退出也是为公平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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