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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保障生态安全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标识是对转基因种子、作物和食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维护生态安全的诸多措施中的一种,对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大部分转基因食品中改性生物体不再存活,因此国内销售的转基因食品的损害赔偿仍是完全的国内管辖的事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是可以依靠制度伦理来制约的。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以保障转基因技术应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安全性。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保障生态安全

人们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认为转基因生物可能会打破生态平衡、影响人类健康甚至生存。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可能造成生态灾难;可能引发难以治愈的流行疾病;可能对有益生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一些共生类生物和寄生类生物的不适应或消亡。转基因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即转基因产品的环境侵权主要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自然资源的破坏。要证明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很困难,而且需要若干年或几十年。

考夫曼认为:“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对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生物技术革命出现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经由人类对生物遗传因子的破坏,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使数百万年的进化过程受到阻碍,并可能使百万年以上已达稳定的平衡状态遭到破坏。”[29]转基因生物可能会对现在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但转基因食品的影响则较小。绝大部分的转基因食品是经过加工后的产品,转基因生物已经不再存活,所以本身对其他物种和环境的影响不大;食用转基因产品的动物生物链中其他物种的影响更是间接的和微弱的。但转基因种子是改性活生物体,能够在合适的自然条件下生长,转基因种子的标识能避免农民的误种,污染本地传统作物;也能对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对生态环境安全有重要意义。

标识是对转基因种子、作物和食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维护生态安全的诸多措施中的一种,对维护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一旦转基因种子的标识不够清楚,或者农民不小心误种转基因种子,造成污染本地传统作物的话,该如何厘清责任呢?国际社会对此也感到困难重重,例如2002年美国《转基因生物责任法草案》目前仍未获得通过[30]。生物安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层面也在热烈的讨论中。

花粉漂移是最主要的转基因作物污染传统作物的方式。花粉漂移是指花粉通过风或昆虫非故意的从转基因作物转移到邻近的传统作物上。花粉可以通过风力漂移若干千米,一项研究显示某高尔夫球场种植的转基因草在21千米之外被发现[31]。转基因作物种植越多,“基因污染”发生的机会越大。花粉漂移污染产生的责任对有机和传统作物的种植者是重要的问题,非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者担心花粉漂移产生的转基因物质的偶然出现使自己不能得到有机认证,带来消费者减少。但有机作物或传统作物种植者起诉转基因作物种植者的案例很少[32]。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许多国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转基因作物对传统作物污染带来的法律责任、转基因作物种植的增多导致要证明谁需要承担污染责任很困难、有机认证执行漏洞等。(www.xing528.com)

由于加利福尼亚是美国最大的有机作物生产州,2005年通过了《食品完整和农民保护法案》,保护农民免于转基因作物的花粉漂移对有机作物和传统作物的生产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法案希望保护无辜的农民和农业商业受到的转基因污染的损害,要求致害方赔偿非转基因种植者遭受的损失[33]。欧盟各部门对责任制度的设立有着各种不同的设想,但是无论哪种设想,它所体现的总体目标是相同的,即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的监管规制,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欧盟转基因产品损害责任制度。

2000年《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7条赔偿责任和补救中规定,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发起一个旨在详细拟定适用于因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补救方法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的进程,同时分析和参照目前在国际领域内就此类事项开展的工作,并争取在四年时间内完成这一进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最终没有解决转基因损害的责任问题,仅仅通过一些程序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对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进行了规制。2010年《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对《生物安全议定书》进行了补充,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破坏进口生态系统时的补救和赔偿方法。补充议定书的要点包括:转基因生物跨境移动,使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严重受损时,缔约方可要求直接或间接管理转基因生物的所有者、开发者、生产者、进出口者等肇事者恢复原状并负担相关费用;缔约方有必要根据国内法制定财政措施,以便为预防损失而建立保险基金等。《补充议定书》将在国家加入的五年后对国内民事责任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将引发各国民事责任体制方面的某些改变。但《补充议定书》只适用于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所造成的损害,对监管规制的影响有限。大部分转基因食品中改性生物体不再存活,因此国内销售的转基因食品的损害赔偿仍是完全的国内管辖的事项。只有预防,没有善后,并不能有效地监管转基因技术的使用,这也是亟待建立统一的转基因责任制度的根本动因。目前世界上两大生物技术领域的领头人——欧盟和美国都未建立起统一而又完善的转基因产品的损害责任制度。

各个国家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应该把科技领域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纳入制度建设的框架,把道德要求提升为制度要求,把主要依靠自我人格和良心的力量来维系的行为转化为主要依靠制度的强制力来保证的社会约束。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隐患是可以依靠制度伦理来制约的。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以保障转基因技术应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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