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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转基因产品标识政策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时,进口国可对其实施安全评价与标识管理。但由于受生物技术发展历史、发展水平、经济利益、公众接受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转基因产品各国形成了不同的态度及政策。另外,转基因生产大国尚未加入议定书。国际社会应加强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政策、法规的建设,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国际间生物技术产品安全管理准则。

完善转基因产品标识政策

1.完善国内的政策与法规建设

进一步加强转基因产品标识立法工作。我国现有的转基因产品安全法律体系虽然已初步形成,但在转基因产品标识立法上仍然明显落后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与国外转基因产品标识立法也有一定差距。

2000年1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13个国家和地区在加拿大签署了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规定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有知情权

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时,进口国可对其实施安全评价与标识管理。但由于受生物技术发展历史、发展水平、经济利益、公众接受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转基因产品各国形成了不同的态度及政策。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范围有限。不再存活的转基因产品和非进出口环节的转基因产品的标识问题都不在议定书范围内。议定书主要适用于作为转基因食品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中的处理、包装和运输,改性活生物体经过生产加工后大都不再存活,不属于议定书规定的范畴,这样的规定排除了大量的转基因食品。议定书的标识要求主要是在进出口环节,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环节和最终的消费环节不在议定书范围内使得议定书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的指导作用有限。另外,转基因生产大国尚未加入议定书。尽管议定书有超过160个缔约国,但是转基因作物的最大的生产国美国没有签署议定书。加拿大虽然于2001年签署了议定书,但是直到目前仍然没有批准。美国是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最大种植国,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的一半以上。作为第三和第五位的种植大国阿根廷和加拿大也未加入议定书,不受议定书的约束,这是极大的消减了议定书的效力[5]。从美国和加拿大的态度来看,加入议定书的可能性小,转基因生产大国的抵制很大程度上减弱了议定书的效果以及议定书实施上的困难。标识的实施需要国家投入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转基因成分的检测需要大量设备,使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议定书的效果打折。国际社会应加强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政策、法规的建设,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国际间生物技术产品安全管理准则

中国政府于2007年12月11日提交了中国政府的意见,中国面对的最主要的问题是进口转基因产品信息交流不充分,以及缺少检测技术的标准、检测准则和参考物质[6]。我国目前涉及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但尚未制定专门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法。为了完善我国转基因产品的法规建设,2010年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已提出建议,对转基因生物建立相关的安全立法。目前,环保部正组织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也正为启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准备工作,商务部建议结合粮食法起草加强对转基因立法问题的研究[7]。(www.xing528.com)

虽然我国有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其中并未涉及进口农产品海关也没有将转基因产品纳入检疫范围。转基因产品安全风险已经超越了国界,转基因产品的安全问题可能通过国际贸易迅速蔓延成为全球性的危机。因此,我国应尽早立法,有一套相关的完整的法律法规,或将部门颁布的条例升级为国家法规,并且对其落实,这有利于有关部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测,真正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在转基因产品大范围走进我们生活之前,只有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下,使之朝着有利于人体健康的方向发展,才能使转基因产品的发展前景乐观,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贡献。

2.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

国际上现有200多个国家,其中有54个规定了标识制度,还有3/4多的国家未进行标识管理,在已有的标识管理中,部分强制标识制度也为大部分国家采用。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组织机构来发挥我国的作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大国特别是消费大国的重要影响。转基因产品涉及的问题并不是单纯的伦理道德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一个科学领域的问题。由于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在现阶段并不能得到科学的证实,因此国际上还不可能存在对转基因产品的统一认识,世界贸易组织也未能在这个问题上做出肯定的答复,这导致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监管的时候需要各国和各地区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该努力加快发展转基因技术,在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这类实体问题没有国际权威定论之前,加强对转基因程序规则的研究,一方面形成我国的国内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在现行规则下,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都是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由于这种投票方式使有些措施往往仅仅多几票而被采纳。比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在讨论对牛肉生长激素的残留规定时,有33票支持,29票反对和7票弃权;而在讨论矿泉水标准时,有33票同意,31票反对和10票弃权。为此,如何有效地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采纳,重要性不言而喻”[8]。在转基因产品标识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基本一致,中国政府应当采用更积极的举动参与国际合作,发表政府观点,提高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能力和影响。

中国要加强基础力量的建设,要培养一批通晓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规制的专门人才,同时也要有强大的基础科学研究体系,以求为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提供及时可靠的有力证据。随着经济国际化,科学研究也要国际化,必须与国际标准、国际动态、国际前沿接轨,否则,我们的研究成果得不到学术界的认同,也就无法为贸易保护以及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争端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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