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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必要劳动的两种含义是否普遍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寒苇同志的另一个论点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个普遍范畴,无论是在原始公社与共产主义社会都存在。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考察社会必要劳动范畴,那么可以说,满足不同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个普遍范畴,这是由于人类社会为了满足多方面需要而将社会劳动按比例分割的必要性所决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的两种含义是否普遍

寒苇同志的另一个论点是: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个普遍范畴,无论是在原始公社与共产主义社会都存在。这个看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同志的共同看法,但我却是不能同意的。

我认为,由于在任何社会形态下,社会产品总是人类劳动的结果,是劳动生产物,因而反映产品的质的规定性的最简单劳动便是社会劳动。但是社会劳动本身是处在不断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它在不同社会形态下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与历史形态,并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因此在考察社会必要劳动——它是社会劳动的更具体的规定——范畴时,必须从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出发,着重阐明它的社会历史内容,而不能脱离历史条件,将商品经济中社会必要劳动范畴的含义不加区别地强加于一切历史形态。

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观点来考察社会必要劳动范畴,那么可以说,满足不同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个普遍范畴,这是由于人类社会为了满足多方面需要而将社会劳动按比例分割的必要性所决定的。从历史上来看,满足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可以表现为氏族共同体、家长制家族、个体农民家庭,或鲁滨逊的不同机能必要劳动的形态;在有部门分工后,它具体表现为部门必要劳动的形态;在商品经济中,它表现为部门商品必要劳动(即作为形成部门价值的实体)的形态,等等。可见这一个普遍范畴也会因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而具有不同的更具体的特征。

至于说个别商品社会必要劳动,它乃是商品经济中特有的范畴,而不可能像寒苇同志理解的那样可以适用于“一切产品的生产”。谁都知道,商品必要劳动,是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决定时所确立的一个科学范畴。按马克思原意,它是用来表现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的同一的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一范畴所由以确立的现实基础是私有制商品经济中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马克思说:“表现在交换价值中的劳动,却以分散的个人劳动为前提。这种劳动,要靠它采取与自己直接对立的形式即抽象一般性的形式,才变成社会的劳动。”[6]在私有制的商品经济中,私的生产者的劳动必须经过一个社会比较的过程,必须将各式各样的有差别的个人劳动,作为无差别的抽象劳动以表现私人劳动的社会性。同时,商品经济中的竞争与生产者不断由一种劳动转移到另一种劳动,更表明了有差别的个别劳动转化还原为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的客观实在性。可见,作为商品必要劳动的内涵的用来表现私人劳动的社会性的同一的抽象的人类劳动,显然不能从人类生理学意义上的一般劳动耗费——如肌肉、神经、手等支出——来理解,它实质上是特定的生产关系,即私有制商品经济的生产关系的反映。马克思说:“就抽象性这个规定的本身而论,它们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它们的完全适用性,仅限于对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7]马克思一再指出,抽象劳动“只有当作最近的现代社会的范畴,才能在这一种抽象性上成为实践中的真理”[8]。在原始公社与中世纪社会中,不存在这种将个人有差别的劳动转化还原为抽象劳动以表示劳动的社会性的客观必要性,因而也就不存在这种抽象劳动范畴。马克思说:“我们就一切文明民族历史初期所见到的自然发生的公社中的劳动来看。这里,劳动的社会性显然不是靠个人劳动之采取一般性这个抽象形式,或者靠它的生产物之采取一般等价物的形式。”[9]又说:“我们就中世纪的义务劳役和实物租税来看,自然形式上的一定的个人劳动、劳动的特殊性而非劳动的一般性,成为这里的社会联系。”[10]马克思与恩格斯不曾提到社会主义阶段有体现商品关系的抽象劳动范畴,这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假定社会主义社会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即全民所有——这一设想相关的。历史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从而实际存在商品生产与体现商品价值关系的抽象劳动范畴。但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抽象劳动,尽管不是用来表现私人劳动的社会性,但总是用来表现直接社会劳动范围内社会化程度不同的劳动的无差别的社会性的。而一旦社会实现了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一切劳动均是全民范围内直接社会化了的,这种反映商品关系的抽象劳动范畴也就会归于消失。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个别商品社会必要劳动这一范畴,就经典作家原来确定的内涵来说,它是反映私有制商品关系的范畴;就更广泛的意义(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来说,它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范畴,从而只是一个历史的范畴,而不是永远存在的普遍的范畴。

有的同志认为,固然原始公社不存在体现商品价值关系的抽象劳动,但是原始公社总还要进行各种社会劳动的比较,因而还有将各种各样的劳动还原为同一的抽象劳动的必要性,从而也就有产品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的范畴。这里就涉及作为反映核算关系的劳动范畴的内涵问题。由于劳动乃是人们所进行的合目的性的活动,人们自来便要关心劳动的效果,便要对各种经济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为此,人们便要对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劳动耗费进行估量、测度与核算。马克思说:“在一切状态内,生产生活资料所费的劳动时间,都是人类关心的事,虽然关心的程度,不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一致的。”[11]对经济过程的核算,本质上是劳动耗费的核算,为此,必须有用来作为核算的工具的劳动范畴。但我认为作为核算工具的劳动范畴,不一定必须是抽象劳动;在个别的有差别的劳动基础上,也是可以进行劳动耗费的核算的(虽然它是不太精确的)。例如,原始人在他有了某种核算的能力时,他可以将某次收获当作男子若干人、妇女若干人、儿童若干人一天劳动的成果。可见,即使是为了经济核算,也不是绝对要以抽象劳动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为了要更完善更精确地核算和比较各种各样的劳动耗费,有必要确立比较不同种的劳动耗费的共同尺度,这就必须将不同的有差别的劳动,还原为同一的、抽象的劳动,还原为劳动者活动中所包含的共同劳动支出。例如,在现代高度复杂的社会主义生产整体中,在劳动形态上具有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重劳动与轻劳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等的区别,为了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劳动耗费进行正确的计量与比较,那么便必须把各种不同的劳动还原为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但是,即使是这种抽象劳动,也只是计量和比较劳动耗费的工具,是反映劳动核算的关系的范畴,它与反映商品价值关系的抽象劳动有原则的区别,而不可混为一谈[12]。(www.xing528.com)

而且,必须指出,在抽象劳动的基础上核算劳动耗费,乃是劳动核算发达的高级形式。这种形式的出现,依存于一定条件,这就是:第一,有社会分工,从而有劳动者从事于多种生产活动,这才有将不同的劳动换算为共同尺度的必要。第二,劳动者能够从一种劳动转移到另一种劳动,即劳动本身具有无差别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说,“在这个总体中,已经没有哪一种劳动居于支配一切的地位”,从而社会才能“对于劳动的一定种类抱无差别的态度”[13]。这也有劳动的抽象化与同一化的可能。第三,社会已经发展到自觉地节约时间、计算经济效果与严格核算劳动的水平。以上这些条件,并不是任何社会都具备的。

在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分工不断得到克服,但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产要求的分工却又不断发展,因而劳动形态的多样差别是不可能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节约劳动时间、争取最大经济效果,要求对各种经济活动的劳动耗费进行精确的核算与比较,因而作为核算范畴的抽象劳动才获得了最充分的活动范围。

可见,抽象劳动不是一个自然生理范畴,而是一个社会经济范畴,无论是就体现商品价值关系的抽象劳动范畴来说,还是就体现核算关系的抽象劳动范畴来说,都不是任何社会形态共同存在的。[14]因此将个别商品必要劳动当作是有社会以来的产品生产中同样存在的普遍范畴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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