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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不参与价值决定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里,我们就理论界存在意见分歧的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否参与价值决定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意见。我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一旦商品关系消灭了,这一社会必要劳动及作为它的体现的价值,就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不参与价值决定

在这里,我们就理论界存在意见分歧的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是否参与价值决定的问题,谈一点自己的意见。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就存在着社会分工、存在许多不同部门,从而有众多的商品提供到市场上的场合,进一步论述了价值决定的具体形式与机制,提出了另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范畴。马克思说,在许多不同的生产部门存在的条件下,“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20]。学术界存在着一种观点,即认为以上马克思的论述,可以理解为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参与价值决定,或者说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共同决定价值[21]

我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价值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所提出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范畴,指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22],“这是生产特殊物品,满足社会对特殊物品的一种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劳动”[23],它可以称为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

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与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是不能加以混淆的。

第一,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劳动是在出现了社会分工以后的劳动时间范畴,它表明了人们把社会总劳动按照社会的各种不同的需要,合理地分配于各个不同的生产部门,使投在各种部门,从事于品类各别的使用价值的生产的劳动在量上恰恰是满足社会的需要所必要的。决定商品的价值的必要劳动,则是指在平均的生产条件下生产一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它是创造与形成商品内在的价值实体的劳动时间范畴,它是商品生产者的个人劳动耗费的社会尺度,即只有这样的劳动量才能形成价值,才是社会所承认的。

第二,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直接受社会需要的调节,如果社会需要发生了变化,对各种不同生产门类的必要劳动量就发生变化。例如,消费需要的变化,会使某些生产部门的劳动由必要的而变成不必要的。同时,它使某些产品因社会大量需要,它的必要劳动量的界限大为扩大,从而引起新的生产单位与部门的出现。可见,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的变动,推动着社会部门生产结构的调整,促使产业结构、部门内部结构的合理化。商品生产的必要劳动,则是直接受生产中投入的平均必要劳动的调节,如果生产条件变化,例如物质技术条件的改进与工人熟练程度的提高,投入的平均必要劳动减少,物化的价值实体就减少;反之,物化的价值实体就增大。可见,商品生产的必要劳动,以一个社会中准,起着规范与调节生产同类商品的各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使之符合社会平均的劳动耗费水平的作用。

第三,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乃是对于任何社会形态都要起作用的一般经济范畴,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程度高低不同的社会形态——从实行不发达的、自然分工的原始社会,直到劳动分工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无论是对于私有制社会还是公有制社会,人们都必须按照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劳动的界限来安排社会劳动在各个不同部门中的投放。特别是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长和经常变化的需要为目的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满足社会需要的必要劳动范畴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商品生产必要劳动,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只适用于存在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场合。一旦商品关系消灭了,这一社会必要劳动及作为它的体现的价值,就退出历史舞台。

第四,尽管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与商品生产必要劳动属于性质不同的两个范畴,但是它们二者之间又存在着联系,这就是在商品经济中,分摊在个别商品生产中的个别必要劳动量的形成价值实体,要以全部商品中的这一劳动量的被规范在满足需要必要劳动的数量界限内为前提。这就是说,必须有满足需要必要劳动量=个别商品生产必要劳动×商品量。马克思说:“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24]我们假定某一个部门全是由平均条件的生产者组成,所有的商品均是包含平均劳动时间,即体现了原本含义的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还存在商品总量中的社会劳动量(商品生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和)等于、大于或小于满足需要社会必要劳动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满足需要必要劳动量=商品生产平均必要劳动×商品量。商品市场价格=市场价值。第二种情况,满足需要必要劳动量>商品生产平均必要劳动×商品量。商品市场价格大于市场价值。第三种情况,满足需要必要劳动量<商品生产平均必要劳动×商品量。商品市场价格小于市场价值。以上情况表明,部门总产品中的劳动等于满足需要必要劳动量,乃是个别商品按市场价值出售的前提。

部门总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劳动量等于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乃是商品按照市场价值出售的前提,这一商品经济的价值决定机制,并不是意味着需求,从而使用价值成为商品价值决定的要素,恰恰相反,它只不过是“使用价值乃是商品的价值的物质前提,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得以物化和形成价值实体”这一劳动价值理论一般原理的上升与具体化。因为,一个部门的劳动是否是满足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表现在它的使用价值总量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上,或者说部门总产品是否有使用价值上。上述满足需要必要劳动量=商品生产必要劳动×商品量,不外乎是说部门总产品是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这些商品全部均能出售,生产这些总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和形成的市场价值总量也就能得到实现。如果部门内投下的总劳动,超出了满足需要所必要的这一界限,它不过表明部门总产品因数量太大,因而一部分产品已经不具有社会使用价值——它表现为生产过剩——商品的市场价格就会低于市场价值,这就意味着商品中物化价值实体不能得到实现。如果社会需求超过了供给,市场价格就会超出市场价值。这个部门的商品除了能实现它的内在的价值实体而外,还将从价格中取得一部分其他部门的社会劳动。可见,满足需要的必要劳动范畴,它的作用在于对商品的社会需求的调节,它只是影响市场供求的变化,从而决定价格与价值的偏离,它与商品价值决定是毫无关系的,后者是受生产中的劳动投入,即形成价值实体的社会劳动耗费来调节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在论述社会不同部门的总产品的价值决定的场合,马克思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范畴的重要意义,强调了部门总产品统统要按照价值出售,必须以总产品的数量等于社会需求,即具有社会使用价值的条件。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的提出,并不曾修改价值决定的一般理论,而只不过是从部门总产品的角度来进一步阐述使用价值的物质担当者这一命题,正如马克思说:“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25]这里,丝毫也不包含有什么需求或使用价值参与价值决定的意思。

至于说到社会需要的变化,引起一个部门内部的生产结构与规模的变化,并由此引起市场价值的移位,这种情况也不能称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直接决定价值或参与价值决定,从而成为价值决定的要素。因为,价值决定的要素必须是价值实体的形成要素,这只能是由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劳动。市场价值移位,固然是由社会需求的变化所引起,但是就其本质来看,它乃是社会劳动投入量的变化所决定,市场价值能上下移位,在于投入的社会劳动量的增减。因而说社会需求,参与价值决定,就难免要混淆事物的现象与本质,就将难以与需求和劳动共同决定价值的理论划清界限。

综上所述,我们归结到一点:《资本论》第三卷所提出的市场价值概念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概念,并不是对价值概念的“修正”,更不是放弃了价值规律,而只不过是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基于劳动价值论科学地阐明了的价值决定的进一步的具体化。

《资本论》第一卷是着眼于对单个商品的价值决定的分析,第三卷有关部分则是分析了部门总产品的价值决定(社会价值),和由各个不同部门的产品组成的社会总产品的价值决定(生产价格)。因而,这里研究的角度有个体与总体(包括部门总体以及社会总体)的差别。这种对价值决定与价值规律的研究,体现了《资本论》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它对价值规律的阐明,由简单的规定,进至更加接近实际的具体作用与机制的剖析。但是必须看到《资本论》第一卷对单个商品的分析,尽管是更加抽象和一般,但是却因为舍去了表象而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在价值决定上,第一卷考察的是单个商品,并且假定它具有社会使用价值(舍象掉可能生产出社会不需要的废品的这种状况),由此阐明了价值由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即原本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一针见血地把握住价值决定的本质要素,这里也体现了马克思的科学研究方法。

正由于此,我们不能认为《资本论》第一卷对于价值决定的阐述还未完成,而要到第三卷关于市场价值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的提出才完成了价值决定的分析。要看到第一卷中业已完备地在最抽象的形式上,阐明了商品价值的本质与实体和价值的形成。因而《资本论》第一卷中,已经科学地奠定了价值规律的基础,而第三卷的部门总产品条件下价值决定,或社会总产品条件下的价值决定,则是立足于第一卷的价值决定的基本理论的分析之上的,是对价值规律的更具体的与更加发展的作用形式的阐述。

特别是第三卷提出的另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是为了指明总产品的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这个另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不过是社会需求的另一种说法,它本身不是价值决定的要素。因而,应该说马克思阐述的作为价值决定的劳动,是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这就是原本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严格地说,马克思论述的参与价值决定的,就是这种原本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它称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确切的。而人们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照马克思的提法,只不过是“另一含义”的,即是“转”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范畴,它是由社会需求来调节的社会必要劳动,它与作为价值决定要素的社会必要劳动根本不同,是不能任意加以混淆的。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都说成是价值决定要素是不妥当的。

【注释】

[1]“纪念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论文,写于1982年。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1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99页。(www.xing528.com)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5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4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2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5~20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2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6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7页。

[17]《经济研究》1982年第1期,谷书堂、杨玉川同志的《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中说,“供需发生一般不平衡的条件下,商品的社会价值仍由不同生产条件下的加权平均劳动耗费所决定”,从而认为商品价格总和是等于社会价值总和的,而只有当需求极大地超过供给或供给极大地超过需求的情况下,商品的社会价值才会与劣等或优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相一致,这时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不再由不同生产条件下的加权平均劳动耗费所决定,只能由劣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所决定了,这时,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大大地高于平均价值。社会价值总和也远远高出个别价值总和。《财经研究》1982年第1期也有类似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应该是在供求不一致下,就有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偏离,而供求的极大不一致,则有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的更大的偏离。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9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0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17页。

[21]参见《经济研究》1982年第1期《对价值决定和价值规律的再探讨》一文与《南开经济研究所季刊》1982年第2期《第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一文。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1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1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1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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