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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产私分:无权者的抗争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瞒产私分”是相对于定产定购而言的,它是指农民及其所在的基层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而隐瞒真实的产量和不经同意而分配产品。除了“瞒产私分”以外,农民还通过“偷”“捡”等方式获得农产品。

瞒产私分:无权者的抗争

1950年代,通过统购统销及相应制度,将最为重要和紧缺的粮食等农产品资源控制到国家手中,推动着乡土社会的整合。但这种整合毕竟是一种外部性的强制性整合,即整合者没有也无须与被整合者商议,而是一种单向的国家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超出一定限度,就有可能遭到乡土社会的抵制。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面对农产品紧缺的状况,中共领导人陈云就酝酿过粮食统购问题,并准备加以试点,只是担心农村工作人员和农民难于接受而未实施。1953年,粮食供销矛盾进一步加剧,中共高层领导专门讨论粮食购销问题,并最后决定实施统购统销。在当时的中共领导人看来,实行粮食征购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共最高领导人毛泽东赞成统购统销制度,并将粮食征购视为对农民的改造,与农民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相适应。他同时也认为,粮食征购可能会引起农民不满。陈云也充分评估了实行统购统销可能的后果,说:“全国有26万个乡,100万个自然村,如果10个自然村中有1个出毛病,那就是10万个自然村。逼死人或者打扁担以至暴动的事都可能发生。农民的粮食不能自由支配了,虽然我们出钱,但他们不能待价而沽,很可能会影响生产情绪。”但他只能作出一种选择,“我这个人不属于‘激烈派’,总是希望抵抗少一点。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又可能反对。两个中间要选择一个,都是危险家伙”。最终,在“两种炸药”之间选择了农民可能反对的一种。

事实上,实行统购统销制度最初的确遭到了部分农民的反对。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由毛泽东签发的《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指出:“目前农村的情况相当紧张”,发生的许多问题,实质上是农民群众“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但是这种反对没有出现全局性的爆炸性后果。其重要原因就是统购统销制度与集体化过程相伴随。在集体化进程中,农民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均“公有化”(国家—集体所有)了,农民生产的产品反过来成为国家—集体所分配给农民的,国家—集体成为产品的支配者和主体。同时,国家在设计统购统销制度时,也注意到对农民的保护。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对粮食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制度,要求各地在春耕开始前,以乡为单位,将全乡的计划产量大体确定下来,并将国家对本乡的购销数字向农民宣布,使农民预先知道自己全年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留用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在确定“三定”政策时,毛泽东提出:粮食定产要低于实产,要使农民多留一点,多吃一点,多喂一点,多自由一点,做到“人不叫,猪不叫,牲口不叫”。

要做到“人不叫,猪不叫,牲口不叫”,是非常困难的。首先,计划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很有可能脱离实际。1950年代后期的“大跃进”运动中,中央制定了远远超出实际的“高指标”,由此造成“高估产”和“高征购”。其次,计划生产和征购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工作,为完成任务或追求“政绩”,地方和基层领导很容易浮报虚夸,从而造成征购“过头粮”。正是由于以上因素,1959—1961年,中国农村发生了严重的饥荒,造成灾难性后果。尽管196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高征购没有出现,但相当多数的农民仍然长期处于饥饿状态。农业产量增加了,而农民的消费水平并未相应提高。特别是统购统销造成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背离,形成制度性隐患。如杜润生所说:统购统销的后果“反过来影响合作化和集体经济的运作,导致集体经济在许多方面成为控制农民的工具。在农民的眼里,它已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了保障粮食生产和粮食收购数量,不得不控制播种面积;为了维护集体生产,不得不控制劳动力;为了控制劳动力,又不得不限制各种家庭副业和自留经济,以至于上升到‘割资本主义尾巴’,发展到学大寨的‘大批判(资本主义)开路’”。

无论是什么制度环境,生存总是人的本能。尽管统购统销制度建构起有利于国家的治理格局,但“饥饿逻辑”促使农民以各种消极抵抗的方式获得他们所需要的粮食等农产品,并突破既定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格局。其中,“瞒产私分”和“投机倒把”是最典型的农民抵制行为。

“瞒产私分”是相对于定产定购而言的,它是指农民及其所在的基层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粮食及其他农产品而隐瞒真实的产量和不经同意而分配产品。这种情况在高指标、高征购时期特别突出,甚至演变为一种普遍的农民行为,并得到地方和基层领导人的默认。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第一天,毛泽东讲话指出:“大家看到,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突出的现象是在一九五八年农业大丰收以后,粮食、棉花、油料等等农产品的收购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完成任务。再则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了瞒产私分,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其规模之大,较之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五年那两次粮食风潮都有过之无不及。”同年初,毛泽东在广东省委的一份报告上批示说:“公社大队长小队长瞒产私分粮食一事,情况严重……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他甚至不得不承认:“生产队、生产小队却几乎普遍地瞒产私分,甚至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以保卫他们的产品。”它是农民“反抗的一个集中表现”。毛泽东甚至赋予了这一反抗以合理性。他指出:“本位主义有则反之,不能去反五亿农民和基层干部。瞒产私分、站岗放哨,这是由共产风而来。普遍的瞒产私分、站岗放哨、黑夜冒烟,是一种和平的反抗。”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毛泽东主张对造成刮“共产风”的农村政策要加以调整。杜润生则认为:“正因为‘大集体经济’吃不饱饭……农民就要想办法,避免风险。其办法,一种是在体制内自己采取一些能吃饱肚子的做法,包括社员和干部互相串通的应变办法,即日后我们所说的‘瞒产私分’,这是一种无权者的抵制。”除了“瞒产私分”以外,农民还通过“偷”“捡”等方式获得农产品。方式之多,根本无法统计。(www.xing528.com)

统购统销使国家高度垄断着农产品的支配权,非国家性的自由买卖成为不被允许的行为,并被冠以“投机倒把”之名。但是这种行为与“瞒产私分”一样不仅未能根绝,而且长期存在,有时候还有一定普遍性。1963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指出:“在商业上,投机倒把活动很严重,有些地方,这种活动是很猖狂的。”1964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面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批示》说:“今冬明春在面上主要是打击倒卖粮、棉、油、烟、麻等农产品的投机倒把分子。各地应该教育和动员群众,在完成了征购任务以后,把多余的粮、棉、油、烟、麻卖给国家,使投机倒把分子无隙可乘,具体规定,由国务院直接下达。发现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分子,要没收他的物资,要罚款,严重的还要法办。”

尽管国家为维护统购统销制度,对于“瞒产私分”“投机倒把”等农民行为持不允许态度,甚至运用暴力强制方式加以打击,但是这类行为仍然以各种方式长期延续下来。其主要原因在于:统购统销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农民利益为条件的,属于国家的强制性整合。这种整合很难持续。相对于国家而言,农民是弱者,但他们毕竟是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有条件按自己的意志支配农产品。尽管国家考虑了农民利益,甚至对缺粮者给以补助、“返销”,解决部分人的饥饿问题,但国家不可能满足农民多样化和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饥饿逻辑”和对“过好日子”的向往,促使农民以非国家允许的方式去获得农产品和多于国家提供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产品“公有化”的合法性基础受到农民质疑。在一些农民看来,农产品本来是农民自己生产的,怎么成了“公家的”呢?正是基于这一想法,农民对“瞒产私分”“投机倒把”等行为并没有视之为不合理。虽然国家在农村持续不断地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但收效甚微。国家未能改变农民,反而是农民的行为最终改变了国家制度。高王凌将这种行为概括为“反行为”,即“处于某种压力之下的‘弱势’一方,以表面‘顺从’的姿态,从下面悄悄获取一种‘反制’的位势,以求弥补损失、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个人或群体的行为”。这种行为看似不激烈,但正是无数人的“反行为”造成了与当政者预料相反的结果。“他们一直有着‘反道而行’的‘对应’行为,从而以不易察觉的方式改变、修正,或者是消解着上级的政策和制度”。

1970年代后期兴起的农村包产到户的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农民希望更多地取得对产品的支配权。农村改革中出现的“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句名言便反映了农民的诉求。农村改革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产品产量迅速增长,国家和农民都得到收益,为改变统购统销制度创造了条件。1985年1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通称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其他农产品“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实行合同定购、市场收购、自由交易是对原有的统购统销制度的重大改变。它肯定了农民的生产者主权地位。国家不再是以单向性的行政强制,而是以合同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取农产品,甚至为了获得国家所需要的产品而给农民以奖励。非合同定购的产品完全由农民自行支配。1980年代之后,农民对农产品的支配权愈来愈大,政府干预愈来愈少。“瞒产私分”“投机倒把”等行为和名词成为历史

农民生产者主权地位的确立,也改变着乡村治理。领导生产不再是农村干部的主要工作,干部需要以平等的方式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尽管合同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指派性,但毕竟农民对产品有了更多的自由支配权。农产品的“公有化”属性开始回归到农民自己所有的属性。农民生产者主权地位的确立可以说是现代国家建构中农民获得公民权利的基础。当生产者连自己的产品都无法支配时,是很难成为平等自由的国家公民的。当然,由此也给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挑战,即国家再不能通过控制产品资源来治理乡村,而需要以农民为生产主体和产品所有者为基础进行乡土整合。不少乡村干部都认为,农村改革后的农民“不好管了”,即难以通过控制产品资源来管理农民。这意味着乡村治理需要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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