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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税收史上的三颗明珠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是中国税赋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它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同时废止了国家统制分配土地的均田制。雍正正式实行“摊丁入亩”,将役银归于赋银,人丁税并入土地税,一律按亩征收,从而完成了役并入税的改革。

探秘税收史上的三颗明珠

唐王朝承袭均田制,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特产税),有身则有庸(服徭役可改为缴钱由政府雇人代替,称为‘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由于人口增长、土地兼并等原因,国家已没有足够的国有土地用来授田,均田制不再能实行,租庸调制也失去了存在基础。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设“两税制”,废除均田制。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承认客户地位,“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将人头征税合并为按土地财产额征税,“秋夏两征之”,故称“两税制”。从租庸调制到两税制是中国税赋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它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同时废止了国家统制分配土地的均田制。

明朝通过《大明律》等建章立制规范土地制度。主要表现是:第一,建立了严格的土地产权登记和纳税制度。规定“本户自报情况如实填写,严禁官绅勾结包办篡改”,“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3]第二,强调土地交易必须进行钱粮赋役的推收过割,以防止借交易脱漏税赋。第三,在历史上首度以法律的形式对隶属于官田的土地性质和类型,进行明确界定,区分官民田籍。明代官田除国家明令允许之外,不准与民田私自相互转化(交易),各类官田之间也禁止相互转化。明代官田的税额与民田不等,各类官田之间也不相同,但普遍高于民田。这确保国家绝对控制相当比例国有土地,并能持久获得官田高额租税,以维持国家财政需求,并抑制兼并活动。明嘉靖、万历等朝,执政者推行简化赋税制度的著名的“一条鞭法”改革,大意就是将人丁税、徭役等税目及摊派归并入田赋,缴税由实物为主转向以货币为主,就此两点,一条鞭法赋税制度就可称为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

康熙后期和雍正时期,为缓和土地兼并造成的阶级矛盾、减轻百姓赋税、简化赋税形式,实行“摊丁入亩”税制改革。清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丁数和丁银数固定,为雍正朝的“摊丁入亩”准备了条件。雍正正式实行“摊丁入亩”,将役银归于赋银,人丁税并入土地税,一律按亩征收,从而完成了役并入税的改革。那细心的读者会问:唐朝两税制、明朝一条鞭法不就将各种租税尤其是人头税和徭役合并为田赋了吗?没办法啊,这就是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所谓“积累莫返之害”,大概意思就是历史上的历次赋税改革会将税种合并简化,但后来又会增加新的税种,税负反而加重了,现代学者秦晖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黄宗羲定律”。如今,无税农业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但土地税赋、工业和服务业税赋、所得税税赋会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呢?

6.买卖与租佃成为常态

秦汉开始,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土地买卖行为就是存在的。盛唐时期,民间买卖土地的“私契”得到政府承认,土地买卖由受限制变为不受限制,导致土地买卖盛行。随着土地私有制和地主田庄的扩大,一种新的土地经营方式—租佃制发展起来,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www.xing528.com)

宋朝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宋史·食货志》),由于国有土地不足,不再实行均田制,不搞国家分配土地制度,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及土地的商品化属性,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买卖,国家不再加以干预,不抑制兼并土地活动。宋朝除国有土地即公田外,私人土地的交易只需要办理正常的交易手续,将交易土地的契约向当地政府呈报,得到政府的认可,盖上官府的印信(这种田契谓之红契),缴纳田契钱,将卖主所卖土地从国家版籍上过录给买主,而后由买主承担这块土地的田赋,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就算完成了。宋朝土地制度顺应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要求,但纵容了豪强地主的兼并行为,土地集中的速度加快,使田庄的规模不断扩大。当时较为开放而自由的土地经营方式——租佃制趋于完善,已经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其原因就在于土地兼并造成了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北宋的“主户、客户制”使租佃制在法律上得以确立。元朝的土地制度没什么进步,北方以军队屯田、官田为主,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南方是土地私有制,也因此形成了南北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和田赋制度。

清代国有土地“官田”分为旗地、屯田、学田和牧场,官田以外为“民田”。民田的绝大部分为地主所有,广大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只占有其中的一部分。乾隆以后,官田禁止买卖制度废止,官田数量不断减少,民田大增。伴随着土地买卖和集中的空前发展,地主所有制经济繁荣,土地关系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永佃制在康乾时期的江浙和两湖地区发展起来进入了全盛时期。永佃制的起源大约有三种:开荒垦种、押租制、典卖土地。永佃权是一种独立的产权,享有永佃权的农户对于这块土地有充分的使用权,可以自由决定种植何种作物,如果不愿自己耕种,则可以将永佃权转移给他人,包括转租给其他佃户、遗赠给子女、在市场上出典或出售。永佃权卖断时,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决定[4]。永佃制使地主的所有权(田底权)和佃农的租佃权(田面权)分离,同时田面权也进入市场,出现活卖、绝卖、典当等形式,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以多种方式很快和土地结合,土地的利用率大大提高,推动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导致了土地市场规模的急剧扩大。

同时以土地一定的稳产高产为前提的定额租制开始发展。在定额租制下,田间耕作之事,田主一般不过问,皆由佃农自己作主,这就排除了地主对生产的干预。在定额租基础上,佃农获得了更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土地的全部经营权和部分所有权向佃农转移,是明清时期封建租佃制最主要最本质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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