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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探析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运作理应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探析

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依公平、公开之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确保采购品质,爰制定本法。罗昌发先生认为:“此条系在揭示政府采购法制定的目的。政府采购法的制定,对厂商而言,有确保市场公平运作的作用,对采购机关则有促使采购符合效率的重要功能,对整个国家而言,则可以使整体资源作最有效的利用。换言之,政府采购法制定的目的,有公平、公开、效率、功能及品质。”[56]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采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该法在第一章第1条将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法的价值目标是法律规则的核心与基本精神。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与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的价值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

(一)首要价值目标

我国政府采购法最基本的着眼点在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运作,这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只有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才能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才能创造市场公平运作与自由竞争的机制,实现采购人、供应商、第三人与政府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共生和谐,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物有所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市场公平运作理应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继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了这些原则性的宣示外,政府采购法的许多规范,均与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及采购操作的公开透明有关,其目的就在于确保市场公平运作。政府采购实现制度化运作以后,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必须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确保其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所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都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都有权利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公平竞争,这十分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逐渐形成。另外,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而且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我们也曾郑重承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对外开放并实施国民待遇和不歧视原则,平等对待中外供应商。因此,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使得我国供应商不断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次要价值目标(www.xing528.com)

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政府采购法的次要价值目标加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政府采购活动缺乏制度规范,政府实行财政资金拨款制,各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进行的采购都认为是自己的事,政府采购处于分散采购、分散管理的状态,未采取科学的竞购方法,导致相当比例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质量差、成本高、效益低。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依法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实行多渠道、集中性采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采购,从而大大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达到为国家与社会公众创造更高价值的目标。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条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政府采购的主要功能包括在立法目的之内,有其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我国《政府采购法》还在第9条具体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此外,我国《政府采购法》还将“促进廉政建设”作为政府采购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来对待。《政府采购法》第1条还明确了“促进廉政建设”的价值目标,这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发展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意义。政府采购的重要特点,就是采购人不是利用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个人投资或消费来进行采购,而是利用公共资金为政府职能的完成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采购,加之政府采购的范围极其广泛,如果政府采购制度缺位,政府采购的权利属性就会屏蔽市场竞争机制;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由少数人控制,“暗箱”操作,就难以避免钱权交易,不仅侵犯其他人的正当利益,而且最终会危害社会与国家利益。在一定意义上讲,不受制约、不受监督的政府采购是腐败行为的“温床”。防止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腐败,杜绝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钱权交易,保证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质量,是政府采购制度化的重要意义所在。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对于腐败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制定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方法,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鼓励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竞争、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来实现的,并通过强化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强制性竞争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与权利救济制度等来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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