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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商人的极端冒险与私利:不惜拼死一搏,葬送商业信誉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洋生活造就了他们比内陆商人更浓厚的冒险个性,这种个性丝毫不亚于西方商人。从行为到思维都受到历史和现实的限制,所以他们的冒险行为只不过是为短浅私利而不顾一切地拼死一搏。他们的冒险,是极端的图谋私利而不顾一切;他们的竞争,是不论手段的拼死一搏。压抑心态陪伴下的冒险,不仅实现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而且使商人往往丢掉关系商业生命的商业信誉。

海洋商人的极端冒险与私利:不惜拼死一搏,葬送商业信誉

在中层贸易带参与世界市场活动的东南商人主要是由沿海商民构成,小商巨贾、行商坐贾,以及公行行商皆如此。海洋生活造就了他们比内陆商人更浓厚的冒险个性,这种个性丝毫不亚于西方商人。而悠久的区域性海上交易活动又形成了与内陆经济活动向内用力不同的向外用力的思维定势,开拓意识与闯荡意识也不亚于西方商人。在我们前面所讨论的章节中,明清时期大凡论及沿海商民的奏疏文章,不论其用词色彩如何,都不同程度地承认沿海商民的这种冒险特性和思维定势。

当西方商船接踵而来,东南商人远比政府更为迅速地予以反应,原因无它,因为西方商船运来的是利润,是白银银元,所以“趋之若鹜”。当海市开放,中外通商自由之时,我们就会看到梅岭山路上挑夫的繁忙和广州市场上商人的和气以及闽浙海道上船主的从容。一旦禁令公布,管制实施,便是别一种晦色了。禁令毕竟禁不了人的生存本能,管制也管不了人的发展欲望,只是在禁令和管制中如何去寻找生存与发展的夹缝而已。在生存问题上的禁令,往往制造出禁者与被禁者的敌对关系,这种敌对关系在可以进行封闭性统治的内陆地区往往是下达禁令的统治者处支配地位,但是在无法进行封闭的海洋水域,禁令难以实施,敌对关系的双方往往发生冲突。当禁令过严,造成求生存违禁是死,不违禁无法生存也是死的死路时,人们就只能选择违禁了;又由于与政府形成了敌对意识,原本就很淡薄的国家观念不可能促成他们的爱国行为,所以当葡萄牙人、西班牙人、荷兰人、英国人先后试探着想在闽浙沿海建立自己的贸易据点时,东南商人立即在南澳、浯屿、宁波、双屿等处同他们展开了交易,有的人还成为诱使西方人占据海岛的“内奸”。葡萄牙等国商人初时占用澳门,广东官吏见多次驱之不去,只得采用“姑从其便,而严通澳之令”的办法,“俾中国不得输之米谷种种,盖欲坐而困之,令自不能久居耳。然夷人金钱甚伙,一往而利数十倍,法虽严,不能禁也”。[48]此不妨看作是政府施禁与商民违禁的一个缩影。米谷不能禁,何言其它。近在咫尺不能禁,何言远岛。澎湖属漳州管辖,若有快船,来回也不过三天航程,[49]所以荷兰人从澳门败下阵来,受中国商人的导引来到澎湖,“海滨人又有潜装华货往市者”,即有漳、泉商人前来贸易。荷兰人去了台湾,“海滨之民,惟利是视,走死地如鹜”,前去贸易。按理,中国的东南商人也可以凭依当时已有的先进航海技术去外海外洋开拓新的天地,至少可以在中层贸易带自己的领土上自由地与前来贸易的各国商人交易,提高中国市场在世界市场的地位,既富己,又强国。然而事情并非如此。明清历朝坚持内陆王权中心之论,大多以朝贡原则裁判贸易,对沿海商民向外用力多以管制,少以放任,决无鼓励;以之为贱民,处之以苛敛,更无保护。所以沿海商民的开拓精神基本上只是在外层贸易带以内以非法方式发挥,闯荡行为也基本上只是在中层—外层贸易带作环性运动。地方势力往往以本地为活动中心,利用地利和人和关系采取冒险行为,即使是最有闯荡本事的几个海商兼海盗集团,也并没有冲向太平洋外洋的气魄和游弋印度洋的动机。从行为到思维都受到历史和现实的限制,所以他们的冒险行为只不过是为短浅私利而不顾一切地拼死一搏。因搏而死,死得其所;搏而未死,下次再来;赚一笔是一笔,得一次算一次。

在关于明代倭乱研究的成果中,明代中晚期的所谓倭乱多数是闽浙沿海商民所致,所谓倭寇也大多是中国人而非日本人,集团海商便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所谓“诸先民有言: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已道破集团海商为寇或海上商人集聚成团而为寇之“天机”。而朝廷却并不去作具体分析,也做不成具体分析,因为官府已把海商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于是海商也就只好站在对立面行事,置之死地,那就只有在死地谋求生存。海商,不仅是集团海商,也包括并未形成集团的海商,其趋利动机中不可能包含除了个人私利、宗族乡族利益之外还会有什么国家的利益在内,许多人连国家的概念、国家的区域大小都不知道;甚者破罐子破摔,既然已是罪犯、盗贼,那么再加上导引番夷占自己的国土、掠自己家园也就不是什么惊人之举了。他们的冒险,是极端的图谋私利而不顾一切;他们的竞争,是不论手段的拼死一搏。而那些武装起来的海上集团商盗,则凭依自己组织的力量,为了自己的利益,无所不为。

压抑心态陪伴下的冒险,不仅实现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而且使商人往往丢掉关系商业生命的商业信誉。

在西方商人把近代世界市场推到中国商人面前之前,中国商人也有参与了外层贸易带甚至远至印度洋的世界性贸易,但那毕竟是传统的贸易,是一种较为和平的,以诚信为契约的传统朝贡贸易。“中国船商靠近菲律宾港口时,敲铜锣,通报他们的到来。菲律宾土著村民闻声迅速前来海边。他们拾起所需要的货物,回到村庄,弄到供交换的货物,然后重返海边,交给中国商人。有时,他们要弄几个星期或几个月才带回这些供交换的货物。他们在物物交换中遵循的原则是诚实。”[50]不仅在吕宋,《东西洋考》所描写的外层贸易带的各个贸易市场,都有合乎当地风俗的传统交易方式。中国商人之所以能在这层贸易带占有广泛的市场,除了传统的朝贡关系外,就是依靠这种纯朴的诚信。(www.xing528.com)

近代市场的交易关系情况更为复杂,贸易额更为巨大,而且是现金交易,或者说是以现金交易为主要手段的贸易。非物质性依据的人的情感性的诚实,已不足以保证这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为以趋利为动机的商业行为很可能使某些商人为了自己单方面的既得利益而改变没有法律约束的道德承诺。所以在商务运作中强调契约,契约第一,诚信第二,并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承诺,这是近代市场的一个进步。中国东南商人以其积极的趋利性迎接欧洲商人及其资本的到来,同时却出现了在交易方式上契约与诚信之间的不协调。

西方商人并非不讲求诚信,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他们更相信契约,就如同有些中国商人也坚持契约但更追求诚信一样。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已生动地表明了他们的商务观念在向近代转化,安东尼奥同意用割自己的肉来践约以表明自己的诚信,而不只是一意指责夏洛克用心不道德。在欧洲,夏洛克虽受到批判,但人们又不得不承认他和安东尼奥都是规范的商人;在中国,夏洛克将被千夫所指而无地自容。不惜人情而坚持契约,不拘道德而恪守诚信,是一种新的商业文明。这便是在广州贸易的英商常常认为中国商人经营操作“不规范”的判断标准之一。所谓的“不规范”,有西方人的偏见,但也存在着中国商人违约和以诚信为诱骗手段的不诚信行为。[51]

以诚取信的传统一直支配着大多数中国商人,并被看作是一种美德和职业伦理,明清时期也是如此。但是传统的原则只有在传统的价值观和商利观中才能坚持,只有在双方都一致首肯传统的环境中才能实施。16世纪始,这种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是西方商人带来了他们的价值观和商利观;二是明清政府更多的是对海外贸易采取管制和限制。从事海外贸易的东南商人由于在经济上可以给当地官府和官吏带来一些好处而受到地方政府和一些官吏某种程度的重视的同时,在伦理上总是受到压抑。[52]中国东南商人已不再是处于传统的贸易环境中,而是处于极为复杂的海上贸易环境之中。由于心理压抑而产生的冒险是不顾一切的,包括诚信和契约,压抑心态下的行为不可能处处时时规范。

1548年和1549年,中国军队两次分别在浙江双屿和福建漳州围剿葡萄牙人,起因虽是葡人抢、杀中国商民,但葡人的暴行又是由于中国商人借贷不还引起。[53]中国商人与西方商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已经表明商务的密切,而且当时葡人在浙闽经营的时间并不长,足见其商务关系发展之迅速。其实商务关系中的借贷并非简单之事,既有纯然的借贷,也有可能是外商采用托付经营的办法与中国商人发生商务关系时转化成的借贷,或曰欠债。有胆量冒险冲破重洋来中国交易的欧洲商人决不是傻瓜,中国商人借贷只有在充垫资本的时候,欧洲商人才会慷慨解囊,预付若干商款也是正常的资金托付。中国商人在得到这种资金后,不能按期交付商货,又不能按期归还贷款,于是构成商务冲突。清乾隆年间,广东十三行大部分行商发生欠英商巨笔债款,并因此受到朝廷惩处和出现破产。“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军机大臣议准原任两广总督李侍尧条奏:内地商人等有向外夷违禁借贷者,照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入官等因在案。”[54]欠债不还,失去信誉,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支持放弃诚信的心理因素是长期受到压抑所致,是一种不正常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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