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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供水成本:讨论与思考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规范已经建立起比较系统、易于操作的供水成本计算方法,但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为贯彻全成本核算原则,这些项目理应包括在供水成本的计算项目之内。(二)实际计算中易被低估的项目在中国实际的供水工程的供水成本计算中,常常有成本被低估的倾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成本计算中已经考虑了丹江口取水对汉江下游不利影响的补偿,但补偿标准仍然偏低。

如何计算供水成本:讨论与思考

现行规范已经建立起比较系统、易于操作的供水成本计算方法,但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现行规范需增加的项目

现行供水成本计算规范中没有包括水资源使用权购买费、取水损失补偿费、水源维护费和财产保险费。为贯彻全成本核算原则,这些项目理应包括在供水成本的计算项目之内。一些实际工程项目的成本计算业已考虑了取水损失补偿和水源维护费,说明现行规范已经落后于实践的要求,急需修订补充。

关于财产保险费,“东深供水工程、引碧入连北段供水工程在供水成本核算中均列有财产保险费一项,占固定资产投资的0.25%~0.3%。水电工程设计中按固定资产价值的0.25%计算财产保险费。新建调水工程是否应计入此项费用,建议进一步研究后予以明确”(谈昌莉,2000)。

(二)实际计算中易被低估的项目

在中国实际的供水工程的供水成本计算中,常常有成本被低估的倾向。各项成本都有被低估的可能,但最容易被低估的项目是水库淹没补偿费、取水损失补偿费和水源维护费。

水库淹没补偿费的主体是移民补偿费。中国的水库移民补偿费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过去由于片面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尊重个人和单位相对独立的经济权益,认为水、土地等资源都是国家的,国家可以自由配置各种资源,片面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片面号召利益受损失的各方为国家建设做贡献,对因此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较少考虑,人为造成了很多工程移民的贫困,产生大量工程难民。改革开放后,情况大为改观,在理论上和规范中都确认了移民补偿的正当性,但移民补偿偏低的倾向仍然很明显。移民补偿的合理标准应该是对其全部损失的补偿,不仅包括各种房屋、土地等有形资产补偿,也应该包括社区关系、故土情感等无形资产的补偿。移民补偿的最低标准应该是使移民的生活标准不降低。但即使像三峡工程这样举世闻名的大工程,已把移民工程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把移民工程视为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对移民工程的投资安排达到400亿元人民币的巨大额度,但对移民的补偿标准仍然严重偏低。(www.xing528.com)

取水损失补偿费在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列为计算内容,很多工程的成本计算也没有考虑这一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供水成本计算中已经考虑了丹江口取水对汉江下游不利影响的补偿,但补偿标准仍然偏低。例如为减少南水北调调水对汉江下游的不利影响,规划修建从长江到汉江的补水工程,但汉江补水工程的成本却没有纳入到南水北调的供水成本中去。即使把汉江补水工程的成本纳入到南水北调的供水成本之中,汉江补水工程对长江干流的不利影响仍然没有被考虑。

水源维护费也是现行规范中没有规定的项目。一些供水工程根据现实的需要已经把它纳入了供水成本的计算范围。但因为还处于从无到有的起步探索阶段,所以被低估也是难免的。

今后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变“补偿”为“赔偿”,全额赔偿供水工程所引起的有关方面的损失,而不是非足额的“补偿”。

(三)实际计算中可能被高估的项目

在已建供水工程成本核算中,供水企业一般有高报供水成本的倾向。而且由于供水的自然垄断性很强、缺乏竞争的客观事实,所以也存在供水企业人员臃肿、效率低下导致供水成本不合理偏高的现象。这其中最可能被高估的项目是人员开支和管理费用,供水企业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把职工的高工资、高福利通过高水价转嫁到用户身上,通过牺牲社会利益来满足本部门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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