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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城市治理的主体与行为分析

时间:2023-06-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三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健康城市建设治理是现代企业面向未来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市民在行使公众参与治理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关注自身需要履行的义务。

健康城市治理的主体与行为分析

(一)政府组织和部门的职能

当今城市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种城市问题大爆发,这些问题往往伴随着相应的经济活动而产生,然而它们并不受相应的市场规律调节,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依赖产生这些问题的经济主体自觉处理,这对城市治理而言是非常显见的弊端。因此,政府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以其职能弥补市场调节的失灵,强化其在健康城市建设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让其作为当前健康城市建设治理的主体,使其居于主导地位并非逆势而为,而是顺应当前健康城市治理的潮流。

但是,健康城市建设治理本身不仅仅对政府的职能履行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而且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转型发展互相制约的发展形势,将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综合管理中隐性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地显露出来,同时给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转型发展本身及社会和谐/城市治理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亦考验着我国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倒逼城市政府部门转变职能。要实现健康城市建设的现代治理保障主体的构建,政府部门必须迎难而上进行调适:一是以经济调节职能的转变为纲,努力践行有限职能而非无限职能;二是以社会职能的转变为要,努力践行责任传递的职能而不是依赖权力履行;三是以市场监管职能的转变为径,努力践行法治治理的职能而非人治事治的职能;四是以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为路,努力践行服务而非管理的职能。这些职能的改变必须始终与城市治理的内在联系思考在一起加以研究完善。

(二)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的职能

本书所提出的社会非营利性组织是指除政府和营利性组织之外的公益组织,包括公办的、民办的,主要是参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以为公众服务、执行公共事务为主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进步,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在外部结构动力和内部环境动力的共同促进下逐步向社会输出更加具有亲和力的正能量的影响力,对健康城市建设治理保障机制的构建有着不可多得的特殊作用,包括促使健康城市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公众通过自发和临时或者永久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反对不合理(而非不合法)的行政决策,使社会公众健康诉求得到及时回应,而行政机关的权威也不会因此受损;督促行政机关在决策时能够更多地考虑政策与健康城市建设的契合度,更多地体现公众的政策偏好。

(三)企业组织的职能(www.xing528.com)

企业(这里指营利性企业)参与城市治理是城市区域内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方式。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三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健康城市建设治理是现代企业面向未来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企业的发展除了经济效益的追求,还必须履行社会责任,履行对市场本身和产品使用者的责任,来谋求占领更高的市场份额,来获得产品使用者的信任,来获取利益相关方的更大支持。因此,对于区域内的企业,要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都要积极参与城市的治理,无论是革新技术、减少污染还是公益活动的正能量渗透,都是企业以一个正面形象,来为健康城市建设献计献策。

(四)城市社区的职能

当下的我国城市社区,是党政传递、落实政策和了解民情的基层单位,是政府联系社会各界、市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如前所述,治理视角下,健康城市建设的政府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保障职能将改变,这种改变的趋势是让社区或社区联盟来承接部分的保障职能,比如健康城市建设治理的代表性意见供给者、健康社区创建工作、健康文化塑造工作、健康教育工作等。

(五)市民承担的相应义务

市民参与是健康城市内涵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健康城市治理架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健康城市建设治理的过程中,市民享受到的权利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市民能够更多地参与城市治理,更多地了解城市治理决策的过程,更多地知晓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应该知晓的信息以及对治理的监督。市民在行使公众参与治理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关注自身需要履行的义务。信息化帮助市民参与城市发展决策和管理全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长期多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因此,市民有义务维护这种来之不易的局面,并不断将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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