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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城市造林计划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对于地方造林颇为重视,屡次指导东北地区的造林工作。1915年4月,北京政府农商部认为“林木一项,关系各种工程用品,并足隐消水旱灾情,亟应多为播殖”,建议吉林省巡按使“饬属推行,以树风声而资兴起”。(三)植树节的设立这一时期,中央政府专门为植树造林设定了节日。1915年,北京政府农商部将清明节定为植树节,“这是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中最早的举国动员参加植树运动”[25]。

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城市造林计划

(一)发布政令、制定规则

辛亥革命以后,植树造林比以往更受到重视,朝野人士纷纷宣传、提倡。”[12]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央政府对于地方造林颇为重视,屡次指导东北地区的造林工作。1915年4月,北京政府农商部认为“林木一项,关系各种工程用品,并足隐消水旱灾情,亟应多为播殖”,建议吉林省巡按使“饬属推行,以树风声而资兴起”。巡按使公署收到咨文后,随即令属下四道尹督促各知县“广为劝种,饬属提倡”。[13]1917年3月,农商部将《造林六言告示》发给奉天省长公署,作为造林活动的宣传材料,省长公署收件后,将其下发各县。地方当局闻风而动,梨树知事将告示加印200张,“分布各乡,张贴通衢,以期人民普知林业之利益”。洮安县知事将其抄录50份,分发各区,张贴城厢,“俾众周知”。[14]1918年7月,农商部又编印《各省造林须知》寄往各省,吉林省实业厅收到后,将其分发各县政府、农会,作为各地造林参考资料,“以资取则”。[15]1925年4月,北京政府教育部第107号公文训令各省在校师生组织学校造林团,“以习勤劳而裕经费”,吉林省教育厅收到命令后,发布128号训令,要求各省立学校校长、长哈模范区董事及各县知事遵照办理。[16]

为了提高地方造林的积极性,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造林细则和奖励条例。1915年6月,北京政府在公布《森林法施行细则》的同时,还颁布了《造林奖励条例》11条,其第4—8条规定:凡造林面积在200亩以上者,经核实后颁给四等奖章;400亩以上者,核给三等奖章;700亩以上者,发给二等奖章;1000亩以上者,颁给一等奖章;3000亩以上者,得由农商部呈请,由大总统特别给奖。以上所植树木,均需成活5年以上。[17]

奉天林务局也曾制定《奉天省督察种树规则》,经省长公署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施行。该规则将境内各县分为3等,根据等级的差异,分配不同的种植指标,要求一等县须植树600万株,二等县须植树400万株,三等县须植树200万株,“每年各县,各接应种株数之总额,分种十分之一,愿多者听,但不准缺少”。各县知事应委派劝导员“仿劝学办法”,亲往乡间劝导及强制种树,并视察种植成绩,其中一等县派劝导员3—4人,二等县2—3人,三等县2人。林务局则应派出督察员前往各县“督催及视察种树”,其员额“另定之”。各县在完成每年植树额数的同时,还要确保树木的成活率,“如有不足应种定额,其成活尚不及七成者,应将种树定额,及县知事并督察劝导各员之年俸,均分作十成,缺额二成,即扣年俸各一成,依次递推;缺额至五成者,县知事劝导员,及有责任之督察员,均撤换”。[18]

1922年,奉天省长公署又颁发《奉天省各县种树考成规则》12条。该规则第1条规定“各县关于种树事宜依本规则之规定考核之”。第2—4条规定各县知事应于1922年10月底以前“拟具[种树]办法暨每年应种树株数目”,呈报省长公署及本管道尹备案,作为业绩考核依据。各县应按所拟计划,督促民众分期栽种,并于1923年8月底之前将种树成绩呈报查验,此外,还应于每年4月呈报上年所种树株之成活率及生长情况。第6—10条规定各知事如督办不力、呈报不实,“视其程度,重加惩处或撤革”。如所种树株较之计划数目缺额二成,记过一次,缺额二成以上者,“每缺额一成加记过一次”。如所种树株成活不及七成,记过一次,不及六成者记过两次,以此类推。如完成植树计划且成活率在八成以上,记功一次。第11条规定“本规则自实行之日起,前颁之《督察种树规则》取消”。[19]

就这些条例的内容来看,较之清末增加了官员督察和成绩考核方面的规定,对于调动地方政府造林积极性具有一定作用。

(二)各地苗圃的成立

造林活动的不断开展离不开树苗的持续供应。民国以后,在清末种树公所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增设了苗圃、林业试验场等机构。为了规范其事业进行,1917年11月农商部公布《改定林业试验场章程》,第1条规定试验场主要负责“关于树种之检定及分配事项”“关于育苗事项”“关于造林施业事项”“关于气候土壤之测验事项”“关于森林工艺及制材事项”“关于生长状况及材积调查事项”等各项工作。[20]

在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各地育苗机构纷纷成立。据奉天省开原县1917年呈报,该县自1915年设立农林试验场,并建置苗圃,“两年以来,成绩颇著”,“并于清河沿岸及城北黄龙岗等处,依法造林,成活颇众”。[21]1922年,奉天省辽中县成立苗圃,办公场所附设于县农会院内,苗圃地点在县城西北之白家村,占地约31亩,内有美杨1000株、鲁桑2000株、黄金树1000株、刺槐3000株、白蜡树20株、扁柏500株、马尾松500株、枫树500株。[22]1923年3月,奉天省辽阳县在境内立山路东租用民地50亩,设立苗圃,办公处所借用立山屠宰场,设主任、助理各1人,雇用夫役4名,常年经费2400元,“由地方公款开支”,栽种松、栢、桑、槐、梧桐、梓、漆、鲁桑、湖桑等共计20余万株。后又购买南门外莲花寺50余亩土地,设立永久苗圃,将立山苗圃之树苗全数移栽于此,并于1926年追加预算,“全年需奉大洋四千八百四十九圆有零”,“预计三年后,可增植树苗三十万株”。[23](www.xing528.com)

因聘用了大量专业技术人员,这些育苗机构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据1927年奉天省辽沈道模范造林场统计,其属下第一模范林育苗成绩如表6-1所示:

表6-1 1927年奉天省辽沈道模范造林场第一模范林播种成绩表[24]

该模范林总面积为0.816亩,育苗成活率最高达到85%,平均成活率在71%左右,显示出较高的育苗技术水准。

(三)植树节的设立

这一时期,中央政府专门为植树造林设定了节日。1915年,北京政府农商部将清明节定为植树节,“这是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中最早的举国动员参加植树运动[25]。以后每逢清明节前,该部都不忘训令所属预筹植树,如1919年电令各地:“清明植树,历经办理在案。节期瞬届,希查照前案,并转饬所属如期举行,以重林政。”[26]1925年又训示各地:“现届本年植树节近,所有京外应办植树事宜,除由部选地具报遵办,并通咨饬属如期一律举行外,合行令仰该厅即便筹备,届期遵行,并认真劝导人民鼓励种植,以溥林利而厚民生。”[27]

在中央的提倡下,植树节成为政府宣传植树功用,培养民众造林意识的重要节日。1917年植树节,滨江县知事张兰君亲率各校学生和机关职员举办植树活动,植树完成后,“有高等小学教员先时制就植树歌一阕,由各生齐声拍唱”。[28]瑷珲县知事孙蓉图召集绅、商、学、警各界人士“同赴江沿马路”,并“躬行植树典礼,以示提倡”。[29]1919年植树节前,奉天当局“已先期通令各道尹、各县知事及各机关局所,届时遵照定章,举行植树典礼”。植树节当天,东三省巡阅使张作霖亲率全体文武官员,在使署前植树数株,“以重典礼,而兴林务”,省城各学校师生也在校长的带领下,赴城郊展开植树活动。[30]

北京政府时期的造林活动,较之清末迈出了一大步。一方面,植树造林的推进手段有所增多,尤其是政府专设植树节之举,不仅将植树造林以国家法定节日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通过植树典礼上政府官员的身体力行,宣传了植树的意义,凸显了造林的重要性,对民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另一方面,苗圃修建和植树造林取得了一些成绩,如1923—1924年,安东县在郊区荒山种植松树77205株、杨树4800株、柳树3090株,共计85095株,林地面积合计约627亩;另于县、乡道路两旁及其他隙地种植杨、柳、洋槐、松、柞、樱桃等1580905株。[31]

同时不足之处也大量存在。其一,有法不遵、有令难行的情形时有发生。正如苏林指出的,仅就当时制订的造林计划本身而论,“不可谓非详尽周密”,“惜乎此项计划,因内战关系,即在内部诸省,亦未曾见之实行,至于东三省内,则更谈不到矣”。[32]1923年奉天省长公署训令指出:“学校造林,于学校之基金,及学生之技能、习勤、旅行,均有关系,迭经本署三令五申,督促实行在案,惟各属不明教育之理,多未实行,殊属非是。”[33]次年,省长公署第243号训令再次指向地方官员的消极怠慢行为:“本署既定有条例以保护之,又复三令五申调查荒山、督促植树,兼创苗圃,提倡造林,惟各县玩视,阳奉阴违,殊为可恨。”[34]其二,重视造林、忽视保护是当时的普遍现象。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所植之树,往往无人过问、缺乏管理,任其横遭破坏、归于湮灭。如民国《开原县志》质疑道:“各区境内依旧濯濯童山,趯趯周道尚少佳木之葱茏,虽频年派员劝导,亦未取何效果,不过田畔道旁、山陬水澨寥寥数株而已。即以城北皇龙冈论之,前数年间值植树节,地方官必亲率僚属群往植树,以重典礼,然至今存活者能有几株?”[35]民国《新民县志》记载:“新民土质最宜杨、柳、榆、槐,近年迭奉省令,劝民植树……迄无成绩之可观。”[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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