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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碳与消费者负责制关系的研究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隐含碳”这一概念与消费者负责制密切相关。对贸易中的隐含碳进行研究是采用消费者负责制界定一国碳排放责任的前提。对贸易中隐含碳的研究为国际社会重新界定各国碳排放责任提供了依据与可能。综上所述,对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以及对中国进出口产品的隐含碳的研究,目前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因为这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很多问题尚无定论,研究方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隐含碳与消费者负责制关系的研究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对于碳排放责任的界定,目前国际社会通用的是污染者(或生产者)负责的原则,即生产者对其境内生产能源、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负全部责任。这种规则制度的缺点在于,其并未区分污染排放是用于本国消费还是外国消费(即出口),而全部假定为用于国内消费。

考虑到生产者负责制的局限,学术界提出了一种新的衡量准则:消费者负责制。消费者负责制指由消费方对生产能源、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碳排放负责。这一原则能够较公平地分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责任,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碳泄漏”的发生[2]

“隐含碳”这一概念与消费者负责制密切相关。对贸易中的隐含碳进行研究是采用消费者负责制界定一国碳排放责任的前提。“隐含碳”概念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74年国际高级研究机构联合会(IFIAS)的能源分析工作组会议。该会议首次提出了“隐含能”(embodied energy)的概念,用以衡量某种产品或服务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和间接消耗的能源总量,其后此概念得到扩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隐含碳”定义为“商品从原料的取得、制造加工、运输,到成为消费者手中所购买的产品这段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3]

随着国际社会对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对现有衡量体系(生产者负责制)公正性的质疑,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逐渐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多方研究表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皆为隐含碳的净进口国,而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资源密集型的小型发达国家则是隐含碳的净出口国[4]。国内学者也指出,中国近年来快速增长的温室气体排放,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国际贸易隐含在产品中出口到国外的[5 - 6]。对贸易中隐含碳的研究为国际社会重新界定各国碳排放责任提供了依据与可能。

目前国际上对进出口产品的隐含碳研究多见于实证分析,主要分为三类:(1)多国研究,即集中研究几个经济发达程度相当、经济结构类似的国家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2)国别研究,即单独研究某一国家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其中,一些发展中大国如巴西、中国、印度等是研究的焦点。相比多国研究,国别研究的结果更多展示了个体差异性。(3)分组研究,即研究特定两国间贸易的隐含碳,这类研究比之未设定具体贸易对象的国别研究和多国研究而言,更具有针对性,对国际贸易政策也更具借鉴意义。(www.xing528.com)

对中国进出口产品中的隐含碳问题的研究,于近年才逐步涌现。王正鹏等分别利用中国平均GDP排放强度和世界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对中国进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进行了计算[7]。李丁等根据中国能源消费特点,选取煤炭燃料油、汽油煤油柴油和天然气6种主要能源,采用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法,估算了2006年中国水泥行业出口贸易中的隐含碳[8]。黄敏和蒋琴儿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定量分析了2002—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指出中国隐含碳净出口的绝对数量及其占国内碳排放总量的比例都在迅速增长[9]

综上所述,对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以及对中国进出口产品的隐含碳的研究,目前取得一定的进展,但是因为这是一个较新的研究领域,很多问题尚无定论,研究方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例如,很多文献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但是很多投入产出模型未将加工贸易的情况纳入模型,即未考虑到很多进口产品会作为投入品进行生产后再出口,进而在计算中未扣除进口中间品中的隐含碳,这导致计算结果被高估;很多文献研究年限在5年以内,不利于对长期趋势的把握等。

因此,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节采用投入产出法,利用海关统计数据,对1999—2008年中国出口产品中的隐含碳进行测算;通过在测算中扣除进口中间产品的影响,扩大研究年限等,力图使测算结果更为准确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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