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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销售收入的商品策略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描述企业会计人员熟知商品销售的各种模式,分别完成不同销售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该账户借方反映售出商品或劳务的成本,贷方反映销售退回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账户。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优化销售收入的商品策略

任务描述

企业会计人员熟知商品销售的各种模式,分别完成不同销售方式下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知识准备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例如工业、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银行的主营业务是贷款和为企业办理结算等。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一、销售商品收入认知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二、销售商品收入核算的账户设置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该账户贷方反映已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借方反映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该账户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成本。该账户借方反映售出商品或劳务的成本,贷方反映销售退回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和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无余额。该账户可以按照主营业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任务设计与实施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如果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企业应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否则不应确认收入。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下的商品销售核算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下,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或月末,按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等账户。

【例9-1】2019年10月5日,鲁南公司销售给华达公司A产品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560元,价款56000元,增值税税额7280元;销售B产品2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价650元,价款130000元,增值税税额16 900元。该公司A产品单位成本为260元/件,B产品单位成本为220元/件,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收入时:

(2)结转销售成本:

2.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核算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发出商品时,按实际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如果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例9-2】鲁南公司在2019年10月8日向利源公司销售C产品15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78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14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52500元。鲁南公司在销售时已知利源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利源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鲁南公司仍将商品发往利源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鲁南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上述资料,鲁南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10月8日,鲁南公司发出商品: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做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做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12月5日,鲁南公司得知利源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利源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3)12月16日,鲁南公司收到款项:

9-2 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二)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核算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交易金额已确定,买方和卖方都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额入账的。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之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销货方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2%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0天内付款,销货方可按商品售价给予客户1%的折扣;如果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商品之后,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期限而定,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还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销售商品实际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应收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若买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货款,按享受现金折扣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账户,按扣除现金折扣后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小提示】

计算现金折扣时,是按照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照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提供现金折扣,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不同。

【例9-3】鲁南公司A商品的报价单价为600元/件(不含税),2019年11月1日销售200件A产品给华达公司,A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每件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60元/件,为了促销,鲁南公司给予华达公司10%的商业折扣,并在销售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产品于11月1日发出,符合销售收入实现条件,华达公司于11月9日付款。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鲁南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销售实现时:

(2)11月9日,收到货款时:

【想一想】

如果华达公司于11月15日、25日付款,鲁南公司应如何处理?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购买方后,如购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www.xing528.com)

(1)销售折让若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销售折让若发生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则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实现时按实际情况确认销售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按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例9-4】2019年11月20日,鲁南公司销售给宏达公司B产品500件,单价420元/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10000元,增值税税额273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成本为110000元。11月25日,宏达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1)11月20日,销售商品时:

(2)11月25日,发生折让时,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收入10500元(210000×5%):

(3)实际收到款项时: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质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企业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计入发出商品账户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账户,贷记“发出商品”账户。

对于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的,应同时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

【例9-5】2019年11月25日,鲁南公司销售给兴隆公司A产品200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112000元,增值税为1456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产品成本为53000元。11月28日,兴隆公司发现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兴隆公司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鲁南公司。鲁南公司同意退货,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假设发生退货不考虑销售折扣)。鲁南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1月25日,销售商品时:

(2)11月28日,发生销货退回时,根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3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收入核算

9-4涉及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收入核算

(四)预收款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9-6】2019年10月10日,鲁南公司与祥盛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祥盛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该批产品实际成本为35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65000元,增值税额为8450元;祥盛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鲁南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并交付商品时:

(五)委托代销商品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是“受托代销商品”的对称。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先签订协议,确定委托代销的商品品种、价格、代销方式、代销手续费标准和结算办法等,明确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一般来说,委托代销商品有视同买断和支付手续费两种方式(本教材主要介绍支付手续费方式)。

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

(1)委托方发出商品时,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收到代销清单时,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与增值税之和,借记“应收账款”账户,按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价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同时,将“发出商品”账户金额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并且计算应支付的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2)受托方在收到商品时,按该商品的协议价款,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贷记“代销商品款”账户。

受托方实际销售该批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按该商品的协议价款,贷记“应付账款”账户,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并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账户,贷记“受托代销商品”账户。

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假定代销业务为受托方的主营业务)。结清受托代销商品款项净额时,按“应付账款”账户的贷方余额,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7】2019年10月20日,鲁南公司委托晨旭公司销售C产品100件,协议价500元/件,该产品成本300元/件,晨旭公司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鲁南公司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的10%支付晨旭公司手续费。11月20日,晨旭公司销售了全部C产品,并向鲁南公司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3%)。

1.委托方(鲁南公司)的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

(2)收到代销清单时:

鲁南公司于11月20日,收到晨旭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售数量100件,价款50000元,鲁南公司根据代销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6500元。鲁南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同时,结转C产品销售成本:

计算应支付的手续费:

(3)鲁南公司收到晨旭公司支付的款项时:

2.受托方(晨旭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收到鲁南公司发来的C商品时:

(2)晨旭公司实际销售该批商品时:

晨旭公司实际对外销售时,只能按与鲁南公司协议的销售单价500元/件进行销售,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额6500元,货款收回存入银行。

向鲁南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收到鲁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3)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结清受托代销商品款项净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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