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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义务、约束与分级原则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是法律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国家公务员若不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认分类制度,同时又结合了品位分类制度,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分类制度。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的原则有:按劳分配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义务、约束与分级原则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建立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原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自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以来,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推行开来。之后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使得我国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走上了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并对其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之际,应当对其加以分析和总结,以期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要求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这是我国对于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的要求。

  (1)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其内涵包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它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的组织原则和用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公务员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形成一支德才兼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公务员队伍。

  (2)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富国之道,它也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一个环节,通过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可以加速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为改革开放服务,适应我国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为改革开放事业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3)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是党和政府的根本立场和宗旨,也是我们党和政府区别于其他政党和政府的显著标志之一。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国家公务员管理,也必须把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保证国家公务员系统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从事任何行政活动都要着眼于人民利益,随时随地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得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去谋取私利或少数人的利益。

  (4)德才兼备是我们党历来选拔干部的标准。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品质,具体表现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党性强,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才主要是指业务水平,具体表现为具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熟悉、精通业务,有专业知识和能力,领导干部还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指挥能力。德与才相比,首先要看德,但没有才,也会误时误事,给工作造成损失。因此,德才二者均不能偏废。

2、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权利与义务

  国家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国家行政职务后,即与国家产生了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是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然表现为二者相互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立法,必然要对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是法律对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国家公务员所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凡是法定义务,均不得放弃。

  国家公务员若不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包括: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的许可和保障。法律确认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包括: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有关规定辞职。

  (6)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2)职位分类

  职位分类是相对于品位分类而言的一种人事分类管理制度。职位分类的对象是职位,分类的依据一般包括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分类的结果是依据上述条件将职位分门别类,分类的目的是为其他人事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认分类制度,同时又结合了品位分类制度,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人事分类制度。

  3)工资、保险和福利

  工资是国家定期分配给国家公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工资制度除了具有保障功能之外,还有依据工作贡献分配个人消费品、满足国家公务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来发挥激励作用。我国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实行的原则有:

  (1)按劳分配原则。

  (2)平衡比较原则,即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3)适应性原则在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4)定期增资原则。国家公务员除按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和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之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3、中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践

  1)中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成效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逐步展开,省级和地市级政府机关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基本完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人事行政制度初步确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以下成效:

  (1)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依法管理。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一大缺陷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在干部的选拔录用和使用上,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手续,在许多地方基本上由领导者根据个人意志而决定。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来,特别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加大了人事行政法制化建设的力度。至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龙头,以36个与此配套的单项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所构成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

  (2)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基本完成。为了推进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的有效进行,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务员缺席实施方案》、《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和《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3)各项制度已入轨运行,其功能初步显现。

  2)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经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人事部门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变革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全新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毕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在短短的几年中就将制度建设及其实施完善化是不现实的。目前,必须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制定对策,以促使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更加完善。

  从国内行政学界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所作的追踪调查和研究结果来看,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应重点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健全国家公务员立法,真正实现“法治人事”。应当说,经过几年的立法实践,初步构成了国家公务员的法规体系,“法治人事”已经基本实现。目前,为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起见,仍需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力争有所突破。

  首先,要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立法层次。《国家公务员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时就已经提出,尽管有报道称《国家公务员法》以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不应另起炉灶。但也应利用这一机会,充分吸收和认真贯彻近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的精神,并认真研究总结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适当调整和必要的补充完善。

  其次,配套缺项的单项法规。据人事部有关部门称,近期的重点是出台国家公务员纪律、聘任制、退休、管理等方面的单项法规,力争5年内基本建立起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此外,为了规范约束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应当通过立法制定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

  目前,有的省人事部门已成立起草小组,着手对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起草,并准备以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发布。在通过地方立法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当时机可制定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行政法规,用以引导和制约国家公务员的行为,努力建设一支行为规范、优化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最后,对已经颁行的各单项法规根据实施情况的反馈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以使其在国家公务员管理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2)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制度功效。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运行机制是深化改革的方向。确立激励机制,应在继续抓好考录、考核、奖惩、晋级增资等制度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中的竞争上岗,使其逐渐成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形式;对新陈代谢机制,应在继续巩固考录、退休、辞职辞退等制度实施成果的基础上,重点突出“聘任制”的试点和完善工作;对勤政廉政保障机制,应在抓好国家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晋升、考核、奖惩、交流、回避等管理环节的同时,重点突出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制定,开展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4、案例:为什么我没有竞争资格

  李某,31岁,大专文化,鄂西北某县某库管理处职工,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成绩显著。1993年7月,该县水利局机关人员调整,空编2名。该局将李某从二级单位调入局机关,担任机关团支部书记。此后,该局因工作需要经人事部门批准又调入2名新的工作人员。1998年3月,该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按要求中层及其以下干部实行竞争上岗,并依照有关政策,对竞争资格作了严格规定,即1996年7月29日(该县机构改革方案宣布之日)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机关,并在干部岗位工作的人员方可列为国家公务员过渡对象。水利局作为推行单位,在进行资格审核时,发现李某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经县推行办认定,李某没有国家公务员竞争资格。李某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随后李某找到县人事局询问,方知自己从水库管理处调人水利局机关时,没经人事部门批准,属非正当调配。

  争议由此产生,李某找到水利局有关领导,询问当时为什么没按规定为她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水利局有关人员负责解释,李某不服,遂向人事争议仲栽办公室提出申诉。李某诉称:1993年,她是在水利局机关人员编制空缺,且急需用人的情况下调入机关的。当时水利局下发了调动通知,此后主管县农委又下发了任职文件。水利局没到组织人事部门为她办理正常的调动手续,是水利局工作上的失误,后果应由水利局负责。

  水利局辩称:在干部管理权限下放以后,水利局按照有关程序,在编制内将李某调入机关,属系统内人员调整,后来由主管提升任了职,如果说没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那也是当时局主要领导要求这样办的,是当时局主要领导的事,现巳时过境迁,原主要领导已调离,几年来,局机关其他人员也有较大幅度的调整,现任领导没有义务为其解决编制及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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