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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与规则的运用技巧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合同解释规则相互孤立或者机械地照搬某一条规则的做法,是难以达到把握合同真实意图的目的的。在运用具体的合同解释原则时,要考虑其与法律的其他原则规定是否相适应,不能因为单纯地强调合同解释原则而置法律的其他明文原则规定于不顾。后原告继续向被告索要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明的“还欠款18500元”中的“还”字读音发生争执。

合同解释原则与规则的运用技巧

对于具体的发生争议的合同纠纷,往往不是运用一条合同解释规则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多条规则。将合同解释规则相互孤立或者机械地照搬某一条规则的做法,是难以达到把握合同真实意图的目的的。

在运用具体的合同解释原则时,要考虑其与法律的其他原则规定是否相适应,不能因为单纯地强调合同解释原则而置法律的其他明文原则规定于不顾。合同解释原则究其本性只是一种原则,是模糊的,通常只能提供一般的总体性的方法及相对合法合理的思路以解决探求当事人真实意图、确定合同内容的问题。在进行合同解释时,主要应从方法论的角度去把握、理解并适用这些原则,同时考虑公正归责、正确适法等因素,力求达到解释准确、归责公正、实体处理公平合法的效果。

[案例5-4] (从“还”字两音两义谈合同的解释)

背景资料:

被告孙某欠原告李某20500元,并有欠条为证。其后被告还欠款给原告,并在原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原告李某出具了一张收据给被告。后原告继续向被告索要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明的“还欠款18500元”中的“还”字读音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还”字应该读“hai"(音孩),被告尚欠款18500元。被告则认为“还”字应当读“huan”(音环),自己已经还给了原告18500元,因此拒绝原告的还款要求,并称原告出具的收条被遗失。两人相持不下,诉诸法院

问题:(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作出判决?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被告在原欠条上注明不清,产生歧义,且遗失了原告出具的收条,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维护自己的主张,因此,应判被告败诉。

欠条是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但因对欠条中的多音字“还”的不同理解,产生完全不同的债务债权关系。应以“被告在原欠条上注明不清,产生歧义,且遗失了原告出具的收条,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维护自己的主张”为由,认定“还”字应当解释为“尚”,而不是“已经归还”,表面上是分配举证责任,实质上是采纳了不利于表意者的解释规则,即欠条上的这些文句是被告写的,在其发生歧义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

“还”确实是多音多义的字,仅按照文字含义解释无法弄清楚其真实意思,因而必须根据其他规则进行解释。从按照整体解释的规则这一角度出发,被告欠原告20500元有欠条为证,且双方都承认曾经归还了一部分,在归还欠款时在原条上注明了“还欠款18500元整”,但歧义就是因为对“还”字的不同理解,因此,结合以前的欠条也还是不能解释“还”字的含义。按照文字含义解释和按照整体解释的规则都不适用,此时,只能按照交易习惯和合同目的来寻找正确的合同解释。从交易习惯和订立字据的目的来看,“还欠款18500元整”是在欠款人归还欠款时在原条上注明的,由于该欠条由贷款人保管,按照通常解释其目的是用于证明欠款的数目而不是还款的数目,如果是欠款人保管的字据,则可以理解为已经还款的证据。因此,从订立字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的角度解释,也应该理解为被告尚欠款1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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