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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原则及合理期限确定原则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解释的结果,不得违反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因此,张女士在委托期限届满后4天就与李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关于“合理期限”应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加以确定。

合同解释原则及合理期限确定原则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上述规定,既有合同解释的原则,也有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解释的原则,主要是指那些在一般的合同解释案件中以及整个解释过程中都应当加以考虑的指导性原理,合同解释的规则,主要指在特定的个案中或在解释活动的某个环节上加以直接运用的操作规程或技术。合同解释原则是解决合同解释规则冲突的依据。合同解释的结果,不得违反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规则是合同解释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导读与应用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加以全面履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导读与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该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各个过程。根据这一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各个过程中,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要相互协作,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应当以善意为出发点,以公平为结果。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从善良的角度出发,推定当事人书面语言、口头语言和行为的应有之意,而不是仅仅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之意;合同解释的结果应该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显失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是其他具体解释规则的指导性原则,它们并非并列关系。在有具体的解释规则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起指导作用,不能超越具体的解释规则而直接使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在没有具体的解释规则的情况下,则可以直接使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案例5-1]

背景资料:

2003年7月1日,张女士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委托书》。双方在《独家代理委托书》中约定:①张女士委托甲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处房产;②委托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③张女士保证不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张女士同意向甲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买卖成交额的1.5%。

2003年7月26日,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看房委托书及证明》,由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李某购买张女士的这一处房产,并带领李某到房屋现场看房,但是张女士并未与李某达成房屋交易。

2003年8月4日,张女士与李某双方就上述房产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总房款为5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交易、登记等手续,该房产现已经归李某使用。2003年8月20日,甲房地产中介公司知道此事,认为张女士违背了合同中的约定,要求张女士支付违约金。但是张女士认为她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委托期限(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已经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无关,因此,不存在违约问题。

问题:

张女士是否存在违约?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张女士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张女士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委托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张女士保证不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从整个合同分析,委托期限内,甲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张女士介绍买家,并尽力促使买家与张女士之间交易的成功。如果委托期限是指买家必须在此期间与张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显然与当事人的意思不符。因此,张女士在委托期限届满后4天就与李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委托书约定“张女士保证不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如一旦发生此情况,张女士同意向甲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买卖成交额的1.5%”,尽管这一条没有明确期限,应与委托期限一致,但两者存在区别,这取决于合同法所体现的精神和规定的基本原则。单从合同文字分析,“张女士保证不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这一期限应与委托期限一致,但从合同订立的目的来看,“张女士保证不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家私下交易”这一期限应为委托期限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关于“合理期限”应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加以确定。

(3)张女士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委托书》合法有效,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带领李某到现场看房,而张女士在委托期限届满不足1个月却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的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女士的行为实际是规避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市场交易的最高指导原则,它不但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好体现。张女士在委托期限届满4天内就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其行为实际上是规避合同约定的条款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原则

1.法律规定(www.xing528.com)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导读与应用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合同、争议解决等,都应本着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等。

[案例5-2] (公平合理原则)

背景资料:

某合同规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料场的位置”。在实施中,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料场,其数量、质量均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不得不另辟料场,增加了费用。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而甲方认为已按合同履行,因为合同仅指提供料场位置,并未涉及数量、质量问题,故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

你认为增加的费用应由哪方承担?

答题要点:

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如果按甲的解释,只需提供料场位置而不对骨料的数量、质量负责的话,必将导致一种荒谬的结果:甲方只要随意指定某一地点均可认为已履行了合同,这条规定将毫无意义。故按公平合理解释的原则,甲方的解释是不可取的。

[案例5-3] (公平合理原则)

背景资料:

年轻人张某一天早晨6∶30从操场锻炼回家。在路过一栋居民楼时,张某被一烟灰缸砸中,造成瘫痪的严重后果。张某为此提出100万元的索赔(包括治病费用),由于张某一直不能认定扔烟灰缸砸的人,因此,张某将该栋居民楼里有可能扔烟灰缸砸的人(共计20家)全部起诉到法院,要求每户赔偿5万元。

问题:

您认为人民法院如何判决? 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主张,即判决有可能扔烟灰缸砸的人,共计20户,每户赔偿5万元。

我国《民法通则》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所有民事责任,均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如果无法确定过错方的,则实行无过错原则。

在本例中,如果能够认定扔烟灰缸砸的人,那么,过错方应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无法认定扔烟灰缸砸的人,那么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有可能扔烟灰缸砸的人均需要承担均等的赔偿责任。可见人民法院判决20户每户平均赔偿5万元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导读与应用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情况对于合同变更作出专门规定。

(五)真意解释原则

真意解释原则,要求合同解释应当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谓“当事人真实意思”,是指意思表示受领人所认定的外部表示,亦即探求的是意思表示的客观表示价值。确立此项原则,旨在维护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依赖;否则,若以当事人立场确定其主观内心的意思时将会使意思表示的客观表示价值难以把握,从而有变更双方合意时所确立的条件的危险性。

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求,是根据其以文字、口头语言以及行为表达的条款,把表达的条款推定为当事人的真意,这就使真意解释有了客观性

(六)有效解释原则

有效解释原则,要求在解释合同时,应当尽量从合同能够成立或有效的角度考虑,不应简单、机械地在遇到有矛盾条款时判定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当合同可作无效解释,也可作有效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的合同;当合同可作不成立解释,也可作成立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成立的合同。合同有效原则确立的前提,是假设合同当事人是理性的,他们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与利益才订立合同的,因此,当事人的本意在于使合同成立与生效,而不是徒劳地花费成本而不取得利益。如果将合同解释为无效的合同或者不成立的合同,不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需要;如果无效合同和不成立合同太多,也意味着失败的交易太多,不符合市场经济效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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