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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解释原则介绍

时间:2023-06-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这种合同解释原则称为主导语言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在伊斯兰国家承包工程,即使合同约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款项可以支付利息,但是法律高于合同,承包人仍然不能获得利息补偿。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是合同文件的起草、编制方,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即承包人的结实和理解处于优先地位。

水利水电工程合同解释原则介绍

(一)主导语言原则

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拟定合同文件时,或用一种语言编写,然后翻译成其他语言时,则应在合同中规定据以解释或说明合同文件以及作为翻译依据的一种语言,这种语言被称为主导语言。一旦出现不同语言的文本有不同的解释时,则应以主导语言编写的文本为准。将这种合同解释原则称为主导语言原则。

我国有56个民族,有些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招标,可以采用当地语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主导语言。

[案例5-5] (主导语言)

背景资料:

非洲某国际招标项目,其主导语言为英文。中国A 承包人参与投标。A 投标人买回招标文件后,请人将英文招标文件翻译成中文招标文件。承包人根据中文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该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与咨询工程师的生活、工作场所及其条件由承包人提供,实行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并列入招标文件中的临时工程部分。

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确定A 承包人中标,但是发包人对于A 承包人关于发包人与咨询工程师的生活、工作场所及其条件的报价提出异议,因为其他投标人该部分报价基本在70万~80万美元之间,而A 承包人该部分报价只有25万美元。发包人为了慎重考虑,专门请A 承包人作出解释,并保证该部分报价今后不得调整。A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出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A 承包人发现当初将英文招标文件翻译成中文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生严重错误,将英文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供10套3室一厅的房屋”翻译成中文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供10间3个床位的房屋”。

按照主导语言原则,应以英文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准,即A 承包人应提供10套3室一厅的房屋,总价为25万美元。

但是,A 承包人仔细研究英文合同,发现英文合同是“The contractor provides for……”,即要求承包人提供,并非建造10套3室一厅的房屋。而A 承包人关于这部分报价25万美元是建造10间3个床位房屋的报价。根据主导语言原则,A 承包人在附近租了10套3室一厅的房屋,满足发包人的需要。经过事后测算,A 承包人总共花费的租赁费用还不到25万美元。

问题:

请分析该案例。

参考答案:

(1)按照主导语言原则,合同文件应以英文为准,承包人应对翻译错误自行承担责任。

(2)承包人只需“提供”,而提供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建造”、“租赁”等,承包人采用租赁方式,完全可以满足发包人的需要。

(二)适用法律原则

在国际工程中,在合同中应规定一种适用于该合同,并据此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将这种法律称为“适用法律”,将这一原则称为“适用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可以选用合同当事人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以使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还可以使用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外第三国的法律。

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实践中,一般都选用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因此,承包人应仔细研究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避免损失和维护自身的利益。

[案例5-6]

背景资料:

我国甲承包人在巴拉圭共和国通过投标获得一工程承包任务,根据《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98年)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起索赔,但遭发包人拒绝,其理由是该国相关法律作出规定:禁止索赔。

问题:

请分析承包人的索赔。

参考答案:

巴拉圭共和国在仲裁法第723~726号条文中,明确规定:“任何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得向工程所在国政府或有该国国籍的公民索取损害赔偿金”。根据“合同必须合法”或“法律高于合同”的规定,即使合同中有索赔条款,承包人仍然不能获得索赔。

[案例5-7]

背景资料:

我国甲承包人在某伊斯兰国家通过投标获得一工程承包任务,根据《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1998年)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起利息索赔,但遭发包人拒绝,其理由该索赔违反该国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问题:

请分析承包人的利息索赔。

参考答案:

在伊斯兰国家,法律规定“工程所在国政府或有该国国籍的公民拖欠外国公民或公司的款项,不计利息”。因此,在伊斯兰国家承包工程,即使合同约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款项可以支付利息,但是法律高于合同,承包人仍然不能获得利息补偿。

(三)反义居先原则

合同起草分为两种情况:单方起草和双方共同起草。对于单方起草合同,如果由于合同中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导致对合同的约定的不同理解,则按不利于起草方的原则作出解释。

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是合同文件的起草、编制方,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以承包人的解释为准,即承包人的结实和理解处于优先地位。监理人遇到此情况,应按反义居先原则作出解释,并按“工程变更”处理由此带来的经济和工期补偿。

[案例5-8]

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施工设备支付费用等于支付费率乘以基本报价,其中,基本报价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认可写入合同,支付费率按下列约定确定:

(1)如果施工设备连续工作时间小于12小时,按报价费率计算。

(2)如果施工设备连续工作时间大于120小时,按报价费率×0.7计算。

(3)如果施工设备连续工作时间在12~120小时之间,按线性插入计算得到的费率计算。

在实际支付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第3条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以连续工作60个小时为例,发包人认为支付金额等于60个小时乘以按线性插入计算得到的费率进行计算,而承包人认为应分两段计算:前20个小时按报价费率计算,后40个小时按线性插入计算得到的费率计算。显然,按照承包人计算得到的计算金额要大于按发包人计算得到的金额。

问题:

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按照反义居先原则,承包人的解释和理解优先。

[案例5-9]

背景资料:

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一工业建筑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甲方一期工程建筑总面积59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厂房面积4400平方米,道路面积为3000平方米,电线沟及排水沟全厂贯通。

在该合同中,关于围墙和道路的描述如下:

(1)围墙。围墙高为2.3米,下实砌1米,上为空心砖。1∶1∶4刷墙面。(没有提供施工图纸)。

(2)主路和支路。主路厚15厘米,单价为23元/平方米。支路厚10厘米,单价为20元/平方米。(没有提供施工图纸)。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围墙高度以及主路、支路厚度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承包人认为围墙高度从垫层(该围墙垫层高程:-1.00米,室外地坪高程:0.00)底部开始计算,即室外地坪下1米、室外地坪以上1.3米。而发包人认为室外地坪以上为2.3米,即不包括地坪以下。

同样,承包人认为,单价为23元/平方米、单价为20元/平方米仅为主路、支路表面后15厘米、10厘米的费用,不包括路基等费用,而发包人认为上述单价包含路基、路面等所有费用。双方由此产生不同理解。

问题:

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按照反义居先原则,承包人的解释和理解优先。按照“工程变更”给予承包人补偿。

[案例5-10]

背景资料:

某工程中的草坪项目,合同注明按××规范执行,此规范规定“建草坪可采用铺草皮或撒种子办法”。图纸上注明采用铺草皮方法。承包人中标后,用撒种子法完成此项目,发包人不同意接受,要求承包人改用铺草皮方法,承包人认为已按合同完成,不愿改。

问题:

您认为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www.xing528.com)

此案例中,乙方没有违约,因为规范规定是可以任选一种方法。甲方如要改换另一种方法,应视为工程变更,承担增加的费用。

(四)可推断原则

构成可推断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虽然未发布正式指示,但其言行表示出了一种非正式的指示或意见,承包人已经予以执行。根据这种非正式指示进行执行被称为可推断原则。

[案例5-11]

背景资料:

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或监理人仍然要求承包人按期完工,或不予以工期补偿,否则将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金。

问题:

承包人该如何做?

参考答案:

承包人为了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金,根据“可推断原则”,承包人应采取加速施工措施,包括增加资源,或加班加点等。事后,承包人有权获得由此给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发包人或监理人没有下达正式指示,但是承包人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符合合同履行要求。

(五)优先次序原则

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是一个整体,他们互为补充、互为说明。但是构成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多、篇幅庞大,难免出现彼此之间解释不清、模糊、相互矛盾的情况。为了能够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规定合同文件各组成部分的优先次序,即出现解释不清、模糊、相互矛盾时,以哪个为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默认的优先次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如果发包人选定不同于上述的优先次序,或在合同中增加除上述9部分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而需要明确其优先次序时,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修改,明确优先次序。当然,发包人也可以不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并同时将对出现不清、模糊、相互矛盾的解释权授予给监理人,此时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指示,对这种不清、模糊、相互矛盾作出解释。

[案例5-12]

背景资料:

我国某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由上述9部分组成,并规定了与上述相同的优先次序。投标报价由两部分组成:人民币1.1亿元;日币20亿元。基准日期人民币:日币=1∶20。评标价为折算人民币:2.1亿元。合同规定: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即折算人民币2100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就预付款人民币与日币的组成产生纠纷,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约定,预付款按照评标价混合货币组成支付,即1100万人民币、2亿日元。但发包人认为预付款应按他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要求比例(这一比例已经发包人签认)支付,即30%为人民币(630万元)、2.94亿日元支付。

问题:

应如何支付预付款?

参考答案:

按照优先次序原则,投标文件(经发包人校签)优于合同通用条款,因此,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向其支付预付款。

(六)书写文字优先原则

(1)手写优于打印,打印优于印刷。

(2)文字数字优于阿拉伯数字

(3)具体规定优于笼统规定等。

(七)诚实信用原则(默示原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具有合同法中所指的含义外,还有进一步的含义。在大陆法系(成文法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应尽到“应警告的义务”,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现合同文件中的任何问题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另一方提出。在英美法系中,这一原则成为默示原则。

[案例5-13]

背景资料:

某工厂建设项目。在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中间没有任何隔离。该施工图纸由建设单位提供,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交由承包人。承包人按照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的图纸施工。该部分工作完成后,发包人拒绝验收。发包人认为这样做极不安全,违反了发包人所提供工程规范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1)合同约定:承包人若发现施工图中存在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

(2)承包人未尽到“应警告义务”。监理单位指令承包人返工,将两管隔离。

事后,承包人提出索赔。

问题:

承包人的索赔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承包人未能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即未尽到“应警告”的义务,同时,承包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因为合同约定:承包人若发现施工图中存在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承包人应当发现“一个有经验承包人应当发现的问题”,显然,“施工图上将消防管道与电线管道放于同一管道沟中”这一问题属于“一个有经验承包人应当发现的问题”。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承包人不能获得索赔。

(八)明显证据优先原则

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若干处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除遵循优先次序原则外,应服从如下规定:

(1)具体规定优于原则规定。

(2)直接规定优于间接规定。

(3)细节规定优于笼统规定。

由此得出其他类似原则:细部结构图纸优于总装图纸;图纸上数字标志的尺寸优于其他方式(例如,用比例尺换算);数值文字表达优于用阿拉伯数字表达;单价优于总价;定量说明优于其他方式说明;规范优于图纸等。

[案例5-14]

背景资料:

某工程要挖除街道现有混凝土铺面,合同中有两个项目可对应,他们是:

(1)第103项,挖除混凝土板,2.63元/立方米;

(2)第104项,街道开挖,5.00元/立方米。

问题:

对于套用哪一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您认为应按哪一项目支付?

参考答案:

应采用(1)第103项支付。因为(2)是一种一般规定,不论街道是什么材料,均适用,而(1)是专指混凝土板,与本工程的街道挖除吻合,故根据“明显证据优先原则”应采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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