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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与安全国家的关系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决策与风险社会之间有“制度”的耦合性。因此,应将风险的社会治理回归制度本质,即,通过制度完善来应对各种风险。在风险社会中,公民对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使得安全保障的基本权利性质更加突出,国家在回应“安全保障”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过程中逐渐转变为“安保国家”。

风险社会与安全国家的关系

1.风险社会

乌而里希·贝克认为:“正如现代化消解了19世纪封建社会的结构并产生了工业社会一样,今天的现代化正在消解工业社会,而另一种现代性正在形成中。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1]风险是一种致人损失的可能性,亦可理解为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落差可能性。风险事件被视为偶发的概率性事件。随着人类决策行为对自然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强,人为的不确定性因素成为风险的主导因素。特别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特大灾害事件频频发生,触动了人们的风险焦虑神经,如何规避和应对风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标志着我们已经迈入风险社会。所谓的风险社会是指这样一个社会:人为因素主导的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频繁、全球化、强烈的威胁,并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贝克认为,对于风险社会的形成原因是“有组织的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正是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2]“生产力的增长是和越来越细致的劳动分工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趋势上,风险呈现了一种蚕食关系。它们使实质上和时空上不能相提并论的东西建立了一种直接的和危险的关联。它们从过度专业化的筛子中漏下来……不受约束的风险生产内在地侵蚀着科学理性目标所指的生产为理想。”[3]从某种意义上说,过度工业化所引发的风险社会是浅层次的,即由于过度工业化所产生的技术风险只是风险社会的外在表象,而风险社会的本质问题是制度性风险。所有的技术风险对人类的致害后果都是在制度因素下产生的。政府决策与风险社会之间有“制度”的耦合性。因此,应将风险的社会治理回归制度本质,即,通过制度完善来应对各种风险。

2.安保国家(www.xing528.com)

任何国家都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性质或形态会影响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但不影响国家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无。安全保障是国家和政府形成的第一动力,“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权利,是因为他在这种状态下享有是很不稳定的,因而人们设法与其它有意联合起来的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这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4]”当然,国家的安保功能不仅仅是国家的“存在逻辑”,它更是一种宪法义务,“处在一个危险社会,人民最需要的是安全。保障人民安全乃国家存在的意义及目的,此不仅是政治哲学的概念,更是宪法上的义务,宪法的任务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人身自由、生存权、工作权、财产及其他自由权利”[5]。并且,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这种宪法义务只会强化而不会减弱,其内涵与外延亦会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扩张。在风险社会中,公民对安全保障的迫切需求,使得安全保障的基本权利性质更加突出,国家在回应“安全保障”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过程中逐渐转变为“安保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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