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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如何达到标准?

时间:2023-06-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如何达到标准?

测绘工作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它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提供重要的地理信息服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一种重要保障手段,是实现“数字地球”、“数字中国”、“数字区域”、“数字城市”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测绘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测绘事业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 是我国测绘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依据《测绘法》做好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2.1.1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1. 测绘资质的分级管理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测绘法》明确规定了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该具备的相应条件,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2. 测绘资质的申请

测绘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 (州)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2.1.2 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1. 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专业标准是指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方面。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补充标准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2. 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四项业务。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该范围内的三项业务。作业限额是指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2.1.3 测绘资质申请的基本条件及其材料

1.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②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④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⑤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⑥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2. 申请测绘资质所需材料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测绘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④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⑤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⑥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⑦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⑧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⑨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⑩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①、⑥、⑩项材料及第④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3. 对申请测绘资质材料的审核要点

①审阅《测绘资质申请表》中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填题目与附件材料中的内容是否一致,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测绘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章认可,最后填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并盖章上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②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是否年检有效。

③申请材料中的④、⑤、⑥条是否符合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④测绘技术制度: 主要是单位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方法规定等有关技术管理制度。质量认证体系的审核包括: 凡已通过ISO9000系列认证的测绘单位须附相关证书,否则乙级资质要通过省级测绘主管部门的质量体系认证,丙级要通过市 (州) 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体系认证,丁级要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体系认证。测绘成果认定: 甲、乙级测绘单位必须通过省级测绘质量检定部门认定,丙、丁级测绘单位要有通过专门的测绘质量检定部门或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方法由测绘持证单位提交近期能代表本单位技术水平并独立完成测绘项目的所有资料,由测绘质量检定部门或测绘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最后对该项目提出定性的检查报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 须持市 (州) 级以上档案部门认定的档案管理等级证书,否则乙级单位必须通过省级测绘主管部门,丙、丁级测绘单位必须通过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的档案达标考核。

⑤申请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委托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⑥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⑦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申请文件;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www.xing528.com)

2.1.4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与监督检查

1. 年度注册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 (州)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1) 年度注册程序

①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 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④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2) 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①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②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③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④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⑤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⑥单位信用情况。

⑦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2. 监督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 (检验) 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另行制定。

2.1.5 测绘职业制度

1. 测绘作业证的配发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在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测绘作业证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统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作业证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等工作委托市 (地) 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①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他地块进行测绘时。

②使用测量标志时。

③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

④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 注册测绘师制度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人事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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