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3-07-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有经相关部门论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移民安置,土地、山林赔偿,生活、生产用水设施补偿等政策处理意见。项目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及时做好水电项目的有关验收工作。本《规定》由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规定

浙水电〔2003〕17号

近几年来,我省水电开发利用进展较快,既解决了一定程度上的用电问题,又为山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走出了一条路子,特别是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更为水电资源的开发增添了活力。但是,少数地方在水电开发过程中,由于没有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引发了一些水事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为加强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水电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发水电资源的重要意义。水电资源是清洁可再生资源,各地在大力支持水电开发的同时更要从扶贫、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水电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水电资源开发必须符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定期对已有的规划和工程设计进行复查,对确实需要调整的规划和工程设计必须按审批程序进行完善,并报省级部门备案。对近五年来审批审查的水电项目作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已逾二年而尚未完成初步设计报批的或初步设计审批后二年内主体工程尚未动工的项目原则上收回资源开发使用权。

三、全面推行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制度。各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浙江省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省水利厅浙水电〔2002〕18号文)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水电资源开发权均应实行有偿出让,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水电投资环境,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前,应当有经相关部门论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移民安置,土地、山林赔偿,生活、生产用水设施补偿等政策处理意见。投资业主在进入水电资源使用权出让市场之前,必须接受上述措施和意见。

四、建立水电开发补偿制度。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落实对库区及坝下游影响区群众的安置和补偿措施,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开发项目可能影响公众集体利益的,其政策处理方案应当经有关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地应将水电资源有偿出让所得的一定比例作为扶贫资金补助给受影响的行政村。电站业主应允许受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政策补偿费用或自行筹资入股投资电站建设,入股比例在20%以内。项目业主应在拦水坝下游径流受影响河段行政(自然)村或居民集中居住地投资建设拦水堰和自来水工程,解决生活、生产、消防、景观、旅游等用水需要。有关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补偿管理办法。

五、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确保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流量。建造引水式电站要尽量避免造成坝后河道断流;引起部分河段断流的电站,必须在规划、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水资源论证中进行重点讨论,分析修建电站后对下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确定下游必需的保证流量,在设计中设置专用放水设施,保证坝后径流受影响河段的流量满足不小于10年一遇最枯月平均流量的要求。如有珍稀水生生物、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用水要求的河段,必须另外专题论证确定流量。

六、落实审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计委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把好水电建设项目审批关。

水电项目审批环节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批复是二个关键环节,审批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批复条件。(www.xing528.com)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批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有关政策处理意见和协议书电力市场准入批件。

开工报告批复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已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已按招标投标的规定选定监理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审查单位已落实并可以满足3个月以上主体工程施工的需要;

对违反审批程序或不按审批条件审批的,应追究审批单位的责任。

七、加强水电项目的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关。项目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程序及时做好水电项目的有关验收工作。工程投入运行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水库蓄水和机组启动等单项和专项验收。必须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库调度运行方案,确定水库汛限水位。电站投入运行一年后,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八、切实加强水电资源开发的政策处理协调工作。有关县(市、区)应建立县水电项目政策处理领导小组,做好政策处理相关工作,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项目业主必须按政策处理投资要求及时拨付资金。未按要求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的电站,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电站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九、尚未制订水电资源有偿出让实施细则和补偿管理办法的市、县(市、区),即日起停批水电资源开发项目。

十、本《规定》适用于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发电为主的水电开发项目,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