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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划督察制度的现行情况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逐步向国务院批复的106个城市总体规划的所在城市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上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行政层级的监督检查机制。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全面推广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于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情形,规划督察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派出部门报告。

中国规划督察制度的现行情况及优化方案

1)城乡规划督察的产生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设部2005年发布了《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的作用。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通过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所督察的城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并由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所派驻城市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逐步向国务院批复的106个城市总体规划的所在城市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各省人民政府也逐步向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所在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上级人民政府向下一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一种行政层级的监督检查机制。作为行政权力主导的国度,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全面推广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虽然《城乡规划法》尚未对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地方立法,如《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都明确规定省、设区市应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2)城乡规划督察的范围

城乡规划督察员有权针对所派驻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派驻城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贯彻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对查处各类违法建筑以及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的情况进行督察。根据《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可知,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的重点内容为:①城乡规划审批权限问题;②城乡规划管理程序问题;③重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问题;④历史文化名城、古建筑保护和风景名胜区保护问题;⑤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www.xing528.com)

根据各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城乡规划督察员规程,城乡规划督察的范围包括:①在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监督过程中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②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③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制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④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法定程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⑤城乡规划建设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其他问题。

3)城乡规划督察的方式

根据《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可知,城乡规划督察员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的方式主要是“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查和督察员驻点督察等方式”(丁祖年,2011)。在督察过程中,城乡规划督察员可以采用如下措施:①列席被督察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会议;②查阅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资料和文件;③约见责任相关人和情况反映人;④到建设项目现场调查取证;⑤其他必要的督察方式。

目前城乡规划督察的目的是“事前和事中”监督,并及时将问题解决在前期,解决在萌芽状态。城乡规划督察可以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当地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城乡规划督察员可以采用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等情况。发现问题后,可以约谈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领导、发出督察建议书,要求被督察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被督察对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意见或整改结果反馈给督察员。对于未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情形,规划督察员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派出部门报告。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部门可以向被督察政府或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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