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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分析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利润分配表的分析利润分配表是专门反映纳税人对其在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或亏损弥补的报表。因此,利润分配表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净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利润”4部分。当地主管税务分局在证据确凿和充分的基础上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32673.24元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分析及优化建议

(一)利润表的分析

利润表是反映纳税人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又称动态报表、损益表或收益报表。利润表一般有两种格式:单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我国采用多步式利润表格式,所谓多步式利润表是对当期的收入、费用、支出项目按性质加以归类,按利润形成的主要环节列示一些中间性指标,如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步计算当期净损益的一种方法。

利润表分析的一般方法:

(1)分析表中各收入和支出项目内容的真实性、企业财务成果形成的正确性。

(2)根据各项目的填列办法,将表中各项目与有关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发生额或余额进行核对。

(二)利润分配表的分析

利润分配表是专门反映纳税人对其在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净利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或亏损弥补的报表。

1.利润分配的程序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②提取法定公益金

③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分配股利。

因此,利润分配表分析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净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和“未分配利润”4部分。

2.利润分配表的分析要点

(1)分析企业对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调整方法选择的科学性、准确性;将利润总额调整成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2)分析各种基金计算是否正确。(www.xing528.com)

(3)将表中各项目数据与有关会计科目数额进行核对,分析其是否正确。

在日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人们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在通过各种手段来调节利润,从而达到调节有关税收的目的,而税务检查人员也会考虑到部分纳税人的思路,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检查。

存货是部分纳税人(财务人员)调节企业利润和税款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我们引用一个案例。

案例7-2

2008年5月,某市国税局第六税务分局对F纺织有限公司2007年的纳税情况实施了日常检查。在分局下达日常检查通知后,税务人员在下户检查前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调阅,F纺织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腈纶线生产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实现应税销售收入124万元,应纳增值税21万元,税收负担率16.9%。经审核该企业2007年度的纳税申报表,税收负担率高的原因是基本上没有进项抵扣;审核资产负债表发现,该企业的存货由年初的140万元下降到年末的30多万元,未计提折旧;审核其损益表发现,该企业2007年未有工人工资发生,也未发生水电费。初步判断,该企业2007年税收负担率偏高的原因是销售存货所致。从税收责任区管理员处得知,该企业一年多以来未购进货物也未进行生产,具体情况待下户检查确定。

在检查该企业材料明细账时发现,其2007年12月生产耗用“材料—配件”一批,金额192195.54元,随即调阅12月8日相应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载如下:

借:生产成本 192195.54

贷:材料—配件 192195.54

记账凭证摘要栏空白,未有任何文字记录,附件为F纺织有限公司配件耗用汇总表,无材料领用人员签字。通过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询问了解,该企业2007年以来一直未进行生产,只是销售原有的库存,使得其税收负担率偏高,这与资料审核和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巡查情况基本一致。但该企业2007年未进行生产,为何还要领用如此大额的配件呢?此配件的用途是什么,用在了什么地方?

在检查人员的一再追问下,该企业负责人不能自圆其说,只得道出其中原委:该企业由于不准备继续经营,所以一年多来没有生产,只是销售原有的库存产品,因存货余额较大,在2007年12月底进行了盘点,发现“材料—配件”短少了192195.54元,而当时会计做账是作为生产领用材料处理的。检查人员对企业负责人所说的情况向该企业的存货保管人员进行了核查,保管人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2007年12月底的存货盘点表,其上所记载的配件盘损金额与会计记账的金额完全一致。至此断定“材料—配件”不是领用或销售,而是盘损。

针对企业的如此处理,检查人员向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指出,将材料盘损变作生产领用的账务处理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材料—配件”盘损192195.54元,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是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承认材料盘损作生产领用账务处理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并保证下次不发生类似的税收违法行为。当地主管税务分局在证据确凿和充分的基础上对该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32673.24元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应对分析:

本案例也是通过对有关报表的数据变化分析发现问题,再通过现场核查确定问题的。但是,本案例与上一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上一个案例是通过产品的结构分析发现问题,而本案例是通过对报表数据的逻辑性分析发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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