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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的本质属性及现实意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申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宗旨,并在制定宏观教育政策时体现义务教育面对全体学生的精神,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包括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社会各劳动部门及雇主,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诸多利益和责任群体。这同我国公布《义务教育法》时公办学校占中小学主体的状况有所不同。

义务教育法规的本质属性及现实意义

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表明,由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在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这是世界义务教育最具普遍性的基本内涵。这一内涵反映了义务教育具有区别于非义务教育的三个本质属性,即普及性、强制性、公共性。

第一,义务教育的普及性,体现实施义务教育的根本目的。

尽管世界各国宣布实行义务教育的时间先后有很大差别,但目的基本相同,即提高本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强化综合国力。普及性教育最能反映义务教育的这一基本宗旨,与选拔教育、精英教育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国家教育结构体系中,义务教育是一个相对独立范畴,不仅仅是单纯的升学准备阶段,因而义务教育在教育思想上应以大众教育、全民教育为方向,体现“有教无类”的教育观念;在教育内容上,应当以公民素质教育、基础文化教育为核心,弘扬“全面发展”的时代精神;在办学模式上,应当形成规范化教育、标准化教育的基本格局,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学校差距,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的理想追求。

然而,《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受传统教育价值观影响,教育理论界和行政界的一些同志偏重强调教育的筛选功能,对以往基础教育领域的选拔性教育模式和精英式教育取向未能及时予以反思,导致教育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有悖于义务教育宗旨的问题:城乡之间、地方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质量水平的差距过大;“重点学校”以分数为标准录取学生,不但未受到抵制,反而获得较大范围的认同;取消初中入学考试的努力,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政策和总体设计,推行至今仍然阻力重重;应试教育似乎成了学校的顽症,在高高飘扬的素质教育旗帜下,课程设置、教材编撰、学校教学方式、考试评价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均未迅速跟进,相当部分教育工作者的行为模式没有根本性改变……。重申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宗旨,并在制定宏观教育政策时体现义务教育面对全体学生的精神,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近一两年义务教育宏观政策强调“办好每一所学校,面向每一个学生”的基本精神,应当贯穿于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具体政策之中。

第二,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表现为普及教育的法制保障。

通过立法在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中普及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是义务教育强制性的集中表现。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内容,涉及包括儿童少年及其家长、社会各劳动部门及雇主,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内的诸多利益和责任群体。(www.xing528.com)

实施义务教育,首先要确保政府行为到位。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无论在经费保障、师资配备、办学条件改善等方面,避免政府失职问题的出现,仍然是义务教育工作的努力方向。10年来我国比较成功地推行了基础教育包括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改变了以往中央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传统管理模式、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学校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方向正确,成效显著。然而由于省与省、市县与市县、乡镇与乡镇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逐年加大,义务教育拨款能力不同,直接导致了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水平上的差异。消除这种差距要求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在提高义务教育投入总体水平的同时,增强义务教育发展水平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努力缩小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状况所造成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地区差距和校际差距,实现义务教育标准化办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三,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规范了义务教育事业的基本性质。

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实行义务教育之初,教会等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占据中小学校的绝大比重。自国家积极创办学校开始,到以公立学校为主体实施义务教育,普遍经历了比较长的时期。这同我国公布《义务教育法》时公办学校占中小学主体的状况有所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家在明确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同时,并不排斥私立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允许义务教育阶段保留一定比重的私立学校,国家对私立学校教育教学诸方面的管理与公办学校基本一视同仁,在国家经济条件好转的情况下不断扩大对私立中小学校的资助。获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校,其办学模式与公办学校没有明显差别。显然,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并不表现为政府充当唯一的办学主体,社会团体及个人出资办学同样应受到鼓励和支持。但是,不论学校是否“私立”或“民营”,其公共教育属性不得有丝毫改变。“私立”不等于“私有”。国际教育经验表明,对学校自身而言,“私立”仅仅是创业史中的名词,随着历史的发展,公私立学校间的差异会逐步缩小。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实质上具有“公有民办”的特征,这是对民办学校加强管理的政策依据。近几年来一些城市公办中小学校的“转制”试验,转变的只是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学校的所有制性质不能有任何改变,这与企业的“改制”完全不同。凡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校,无论由谁负责运营和管理,都是国家公共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都必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应一视同仁,在制定地方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时,应考虑民办学校的布局与办学规模;在校长、教师培训方面应给予民办学校同等机会;在学校考核、质量评估等方面应执行统一的奖惩标准……,同时,制定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方面的特殊政策时,也应充分考虑其政策实施效果对于公办教育系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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