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大约从1949年到1985年,基础教育实行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的突出特征是“统一财政与分级管理”。这一投资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也给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统一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全国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但全国实行的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管理僵化的分配格局,很难适应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强求统一反而压抑了地方和学校的积极性和自主权,更为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后,供给教育资源的财政新体制迫使基础教育必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地方财政将发挥主渠道作用。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要进行相应的改革,才能适应新的形势。我国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入第二阶段,时间由1985年至今,基础教育建立起来的是一种以分散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为了充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学校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其突出特征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关键一环”。经过十余年的改革,“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加强学校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基础教育管理新体制已日趋完善,其积极作用已日益突出,尤其对发达地区的效益更为显著。但这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分散为主的管理体制,会因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全国基础教育的非均衡发展。1993年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的测评结果表明: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相比,小学的及格率:语文差15个百分点,数学差12个百分点;初中的及格率:语文差25个百分点,数学差20个百分点,英语差38个百分点。在基础教育中,逐步解决地区差距过于悬殊的问题,是实施教育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基础教育关系着一个民族文化素质和精神素质的提高,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全体国民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和少年,无论其种族、性别和家庭经济状况如何,都享有接受法定年限基础教育的权利。只有实施了基础(义务)教育平等原则,才能促使全民都成为有文化知识的生产工作者和有政治头脑的好公民,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政府和社会有责任在全国范围内为适龄儿童和少年创造一个平等的接受基础(义务)教育的环境和条件,使所有的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基本的教育。这就是说地区之间经济水平的差异,不应明显地体现在基础(义务)教育中,中央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和义务,保证各地区基础(义务)教育能够相对均衡的发展。因此说,发展西部基础教育是国家的责任。(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