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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世俗知识分子与索鲁什的宗教民主思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赛义德·哈贾里安早年就读于德黑兰大学,作为世俗知识分子中的持不同政见者,长期活跃于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舞台。甘吉关注世俗性与民主共和制,是伊斯兰共和国世俗知识分子中具有广泛影响的持不同政见者。甘吉认为,政治体制唯有世俗才会民主。世俗主义并非意味着抛弃宗教信仰,而是意味着宗教与政治的分离。阿卜杜拉·努里和贾瓦德·塔巴塔巴伊亦是世俗知识分子中颇具影响的持不同政见者。

探究世俗知识分子与索鲁什的宗教民主思想

赛义德·哈贾里安早年就读于德黑兰大学,作为世俗知识分子中的持不同政见者,长期活跃于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舞台。哈贾里安认为,教法只是以往诸多教法学家关于具体法律问题发布的意见之总和,这样的意见主要来自对于《经训》的解读,其所处的时代已经远去,无法适应当今时代,需要在重新解读《经训》的基础上赋予教法以新的抑或现代的内涵。哈贾里安强调,伊斯兰教遵循公正的原则,实现公正的方式则是共和制框架下的民众参与,而教法学家的特权无疑违背伊斯兰教的公正原则。

哈贾里安主张体制内的、渐进的、理性的、温和的、务实的和多元性的政治改革。在哈贾里安看来,改革并非自上而下的过程,而是草根和精英共同推动的实践;来自民众的诉求和压力促使官方政策的调整和变动,而知识分子的使命是发出代表民众的呼声;知识分子不应屈从于官方,亦不应成为局外人和观望者。哈贾里安强调民主制与宗教之间的相容性,反对排斥世俗主义和将世俗主义与宗教加以对立,进而在现行法基赫制的政治框架内强调世俗化进程的必然性,强调国家是推动世俗化的最有力的手段。哈贾里安认为,伊斯兰神权政体的兴起是通向世俗化的第一步,而神权体制的世俗化将成为伊朗政治改革的发展方向。1996年,哈贾里安撰文指出,霍梅尼的法基赫制理论有助于实现宗教法律的世俗化,是针对变动的社会环境而突破教界传统理论的重要实践。

阿克巴尔·甘吉出身寒门,伊斯兰革命期间狂热追随霍梅尼,后霍梅尼时代转向抨击现行体制,2000—2006年遭到监禁。甘吉关注世俗性与民主共和制,是伊斯兰共和国世俗知识分子中具有广泛影响的持不同政见者。早在2002年,甘吉在狱中著《共和宣言》,呼吁改革现行体制,结束现行神权体制,实现宗教与国家的彻底分离。甘吉认为,政治体制唯有世俗才会民主。《共和宣言》勾画了现代共和制的基本轮廓,其中核心元素是世俗性。“现代共和制在于意识形态的中立性……在现代共和国,宗教机构与国家机构相互分离。不应存在所谓的国家宗教,亦不应存在所谓的宗教国家。所谓的宗教民主制是自相矛盾的制度。国家无权干预宗教,宗教亦不可用于政治目的。如果宗教机构进入政治舞台,必须遵循现代共和制的基本准则……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不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之上。现代共和制承认非宗教性的权利,尊重多元的意识形态。”甘吉认为,宗教应当局限于个人生活领域,不应具有政治功能。“一些宗教改革思想家试图调和伊斯兰教与民主制、多元主义、人权、公民社会、宽容,这样的努力是错误的……经训具有绝对性,因此与‘自由民主制’或‘社会民主制’具有相悖性。”甘吉认为,一个人可以既是民主派,同时也是虔诚的宗教徒,然而,宗教政府不可能是民主政府,民主制不可能通过宗教和神权的形式得以实现。“伊斯兰教不可能具有民主性,除非伊斯兰教彻底实现世俗化。”世俗主义并非意味着抛弃宗教信仰,而是意味着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宗教不应成为国家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也不应成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

甘吉激烈抨击现行神权体制,强调“在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框架下,不具备民主化政治改革的可能性。甘吉认为,普世的民主制或共和制与现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存在根本的对立,进而声称,我们不能在相信现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同时成为民主派人士”。甘吉呼吁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现行体制是否应当延续。甘吉表示:“如果我们要求自由、民主、人权和安全,就必须出现在大选的投票站……如果3000万选民走向投票站,将自己的选票投给议会的改革派候选人,就有可能改变违背人权和违背宪法的所有法律。”

阿卜杜拉·努里和贾瓦德·塔巴塔巴伊亦是世俗知识分子中颇具影响的持不同政见者。阿卜杜拉·努里抨击官方限制和剥夺民众自由,强调只有通过政治改革才能保证民众自由和社会公正。在他看来,民众可以容忍不公正,却不能容忍羞辱和背叛,而根据宪法和安拉的旨意,主权属于民众,所有公民无论肤色、种族、宗教、职业、地位,在法律面前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努里谴责特别宗教法庭违背人权和宪法,表示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致力于使民众摆脱压迫和奴役,目前伊朗民众需要努力实现这样的目标。贾瓦德·塔巴塔巴伊强调民众主权取代安拉主权抑或神权,声称一个世纪前的宪政运动使伊朗人从臣民变成公民,而伊斯兰共和国宪法通过引入公民社会之上的监护权,使伊朗人从公民回到了臣民的地位,呼吁重新实行宪政改革,恢复民众主权,建立向公民负责的世俗政府。

阿卜杜勒·卡里姆·索鲁什1945年出生于德黑兰,早年在德黑兰大学攻读自然科学,继而在伦敦大学攻读历史学和哲学,伊斯兰革命期间返回伊朗。伊斯兰革命后的最初10年,索鲁什是霍梅尼主义的狂热追随者,持左翼激进的政治立场,推崇官方实施的伊斯兰化的文化政策。进入90年代,索鲁什的思想逐渐转变,逐渐背离霍梅尼主义的立场,进而成为伊斯兰共和国新生代知识分子和世俗知识界持不同政见者的代表人物,在伊朗社会广为人知。

索鲁什深受沙里亚蒂思想的影响,强调宗教信仰的理性化,主张经典的解读摆脱官方思想的束缚,质疑乌莱玛对于《古兰经》的解读,呼吁重新解读伊斯兰教经典。索鲁什认为,伊斯兰教并非局限于规范人与安拉之间的关系,而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伊斯兰教不应局限于特定的历史时代和社会模式,应当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古兰经》无疑是永恒的经典,然而经典的解读不应一成不变,而是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予以新的解读,应当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应当具有多元性,适应现代社会的客观需求,任何个人和群体皆无对于宗教之最终解读的特权,官方乌莱玛的解读不应成为经典的唯一权威解读。传统的什叶派区分《古兰经》的表义和隐义,进而强调宗教学者解读经典的特权,相比之下,索鲁什强调,应当将解读教法的权利交给穆斯林民众而不是由教法学家垄断,解读经典的权利应当扩大到乌莱玛以外的世俗社会群体。

在此基础上,索鲁什主张区分安拉启示的伊斯兰教与世人解读的伊斯兰教,进而强调前者的永恒性与后者的非永恒性抑或创新性。在索鲁什看来,宗教是神圣的和绝对的,而宗教学抑或宗教的解读则是非神圣的和相对的,宗教本身具有绝对性,宗教的解读具有相对性,经典来自安拉的意志,而经典的解读则来自人的思想,无异于人类所探寻和创造的其他学问和知识,并无神圣性和绝对性,亦非终极结论和绝对真理,两者不可同日而语。索鲁什认为,“宗教自身是永恒的,而宗教知识是可变的”。在索鲁什看来,人类无法知晓安拉的真实用意,因此那些以宗教名义发号施令的人无异于独裁主义者,而关于宗教的所有可能的解读都只是局限于世俗的层面。(www.xing528.com)

索鲁什认为,宗教的核心是信仰,教法仅仅是伊斯兰教的组成部分,教法既不是伊斯兰教的核心,也不是伊斯兰教的全部,信仰与教法犹如人的灵魂与躯体,建立在教法基础上的国家只能约束臣民的躯体却无法约束臣民的内心,而真正的宗教社会和宗教国家应当给予民众自由信仰的权利进而发自内心地皈依宗教。索鲁什倡导宗教信仰的个人化,“如果社会成员无法真正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信仰,这样的社会不能称作是真正的宗教社会,即便这样的社会由披着宗教外衣的政府所治理”。在索鲁什看来,经典包含着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对于知识的探寻作为伊斯兰文明的历史遗产可谓重建多元社会的基础,《古兰经》关于协商的训示则是民众参与的宗教依据。索鲁什认为,宗教与民主制具有兼容性,民主制并非属于宗教的范畴,而是属于政治的范畴,公民权亦属于政治范畴的概念而非宗教范畴的概念,宗教政府必须遵循民主制和理性的原则,宗教和民主均具有普世的价值。他认为,民众不仅享有作为穆斯林的权利,而且享有宗教之外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宗教政府不仅需要履行世俗层面的基本职责,而且需要满足民众的精神需求。

索鲁什认为,《古兰经》和《圣训》的宗教语言,更多的是规定信众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权利,教法学家应当致力于宗教事务,不应当沉迷于世俗事务和国家权力,乌莱玛应当回到清真寺,将管理国家的任务交给职业政治家。索鲁什反对教俗合一的政治原则,强调政治与宗教的分离,科学、艺术、哲学、社会活动同样应当脱离宗教束缚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索鲁什认为,现行的神权体制是权力的逻辑,而不是自由的逻辑,“宗教应当属于热爱信仰的人,而不属于利用信仰的人”。在索鲁什看来,教法学家不具备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掌握国家权力的乌莱玛仅仅利用宗教作为权力斗争的工具,伊斯兰革命20年来,官方乌莱玛除了忙于审查一些色情电影画面和强制女性着装外,没有做出任何值得称道的业绩。

索鲁什作为世俗知识分子中的持不同政见者,其思想核心在于“宗教民主制”的政治理念。索鲁什首先从哲学的层面提出宗教民主制的思想理念,阐述民主制的哲学基础以及民主制与宗教之间的相容性,引发伊朗社会的广泛关注。所谓的宗教民主制,其理论前提是区分宗教与国家的不同功能。索鲁什认为,国家形态区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与义务,二是社会治理,三是价值观,国家可以在价值观方面以宗教作为指导思想,然而在社会治理和公民权方面应当遵循世俗的原则,国家代表社会各阶层的不同利益,遏制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需要民主制的管理体制,而宗教的功能在于论证和揭示人与安拉的关系,涉及信众内心深处的信仰追求,国家强调务实、妥协和强制的原则,而宗教强调顺从、无私和自愿的原则。索鲁什认为,民主制适合国家的层面,却未必适合宗教的层面,宗教可以与民主制的国家相容,如同宗教曾经与专制的国家相容,伊斯兰教并非局限于某种特定的国家体制,而民主制亦非与特定的宗教相联系。换言之,民主制属于政治模式的范畴,宗教则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抑或信仰的范畴。因此,民主制区别于寡头和独裁的政治制度,与宗教之间却并非存在根本的对立。索鲁什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民众选举,而国家的责任是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而不是强迫信仰。根据经训的原则,穆斯林社会的统治者并非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而凌驾于民众之上,他们应当承担对于民众的责任,特别是尊重民意的责任。索鲁什强调,在理想的宗教政府,民众有权监督甚至罢免权力的拥有者,而关键因素在于有序政治参与,即伊斯兰政府的合法性来源。哈塔米于1997年竞选总统期间发表演说,强调宗教基础上的民众主权,进而提出宗教民主制的政治理念,与索鲁什从哲学的层面提出的宗教民主制的思想理念,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索鲁什强调不同文化元素之间的交流,反对全盘接受和全盘排斥单一和特定的文化元素,无论是外来的西方元素还是本土的波斯元素抑或伊斯兰元素;不同的文化元素和意识形态,无论产生于何地,皆有其合理性和弊端。索鲁什认为,所谓西方并不具有同质性和独特性,民主和人权思想并非西方特有,而是普世的意识形态,也是伊朗文化的核心,伊朗文化继承了前伊斯兰时代的古波斯文化、伊斯兰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传统,而三者并非对立,应当在伊朗文化中实现和谐。索鲁什倡导文化变革:“我不相信,一个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样的宗教政府有意将整个世界改变成为伊斯兰政府,应当尊重世界不同的宗教思想。伊朗不应当局限于以西化和模仿西方作为目标,而是应当借鉴西方文化中的有益元素”。

进入90年代,索鲁什的思想产生广泛的影响,涉及官方和民间、议会和报刊、大学校园和街头巷尾。与此同时,现行法基赫制的捍卫者激烈抨击索鲁什阐述的政治理念是“有害的自由思想”。时任议长努里呼吁禁止对于经典予以不同的解读,强调对于经典的不同解读势必削弱穆斯林的宗教信仰。“革命的敌人正在利用复杂的理论蛊惑幼稚的民众,瓦解他们的信仰,进而达到击败革命的目的……我们需要利用新的技术如因特网,捍卫伊斯兰教和革命的原则。”叶兹迪亦曾表示:“决不允许时尚的理念威胁伊斯兰教的真理。”“接受西方教育的知识分子正在试图玷污伊斯兰教的世界……应当让那些试图重新解读经典的人闭上他们的嘴……诋毁伊斯兰教的真理之人,火狱在等待着他们,我们要把这些时尚的言论扔进历史的垃圾箱。”

90年代末,大学校园成为世俗激进政治思想的滋生地。1999年初,伊斯兰大学生联盟发表声明,宣布自从哈塔米当选总统,在大选中落败的保守派丧失了统治的合法性。伊斯兰大学生联盟领导人塔巴尔扎迪认为,伊斯兰革命最初的理想已经破灭,法基赫制与共和制原则不符。在1999年2月发表的公开信中,塔巴尔扎迪强调,最高领袖只是常人,其权力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意愿,法基赫不是永远正确的先知,不具有神圣性,不是神,批评法基赫制不能与叛教混为一谈,要求罢免法基赫不可与宗教异端等同视之,最高领袖必须向人民负责,乌莱玛必须承认即使先知领导今天的社会也会容忍批评、反对和抗议,保守派主张的绝对法基赫制导致独裁统治,任何社会都不会接受这样的独裁统治,除非采取刺刀、皮鞭、革命法庭和特别宗教法庭的暴力手段强加给人民。在1999年4月接受国外媒体采访时,塔巴尔扎迪重申,伊斯兰革命的最初目标,已经逐渐变成了法基赫制,进而变成了绝对法基赫制,最后变成了绝对法基赫制的独裁统治,最高领袖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如同安拉一般,伊斯兰革命的结果只是新的独裁者取代了旧的国王。1999年5月,塔巴尔扎迪撰文指出,伊斯兰革命的目的并非以一种独裁统治取代另一种独裁统治,而是建立民主体制,如果只是以法基赫取代国王,以法基赫的绝对统治取代国王的绝对统治,只是以每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名义统治国家,无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那么烈士的鲜血将付之东流。塔巴尔扎迪抨击拉夫桑贾尼的政策和现行的司法体制使整个伊朗充斥着暴力和恐怖,亦对哈塔米心存不满,对哈塔米的施政表现深感失望。另一学生运动领导人穆哈麦迪表示,鉴于国家利益高于独裁的伊朗政治,建议将伊斯兰大学生联盟改为全国大学生联盟。玛努切赫尔·穆哈麦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最高领袖的权威视作独裁的权威,认为如果民主制和人民的意愿无法得到保障,有必要考虑改变现行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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