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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与国际立法概况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我们分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两大部分,略述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概况。这些国际私法立法与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相比,结构体系日趋完善与合理。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制定的国际私法条约,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

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与国际立法概况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均得到了快速全面的发展。以下我们分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两大部分,略述当代国际私法的立法概况。

(一)当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

在欧洲国家,法国曾先后在1955年、1959年、1967年提出过3个国际私法草案,尝试修改《法国民法典》中的国际私法规定,但未获成功。英国在一系列法律中对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作了规定。1978年奥地利率先制定了单行的《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典》。1982年土耳其制定了《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1986年联邦德国全面修订了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定。1987年瑞士颁布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95年意大利公布了单行的《1995年5月31日关于改革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的法律》。东欧国家,1949年保加利亚颁布了《涉外民事法和家庭法》。1961年苏联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等法律中对国际私法作了专章或专门的规定,后来还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苏联解体后,1992年7月10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颁布了《关于进行经济改革期间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根据该决议的规定,在俄罗斯境内,除了适用俄罗斯新近制定的单行民事立法文件外,同时还适用1991年5月31日通过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这些均是俄罗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渊源。现行《俄罗斯国际私法》是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第六编中,2001年11月1日由国家杜马通过,2001年11月4日由联邦议会批准,2002年3月1日起生效。1964年前捷克斯洛伐克颁布施行了《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1966年波兰制定了《波兰国际私法典》。1979年匈牙利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法令。1982年前南斯拉夫颁布了多达109条的法律冲突法。1992年9月22日,罗马尼亚颁布了长达183条的《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令》。在亚洲,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令》。日本先后于1942年、1947年、1964年、1977年、1980年和1989年对《日本法例》予以修订。1961年科威特制定了《涉外法律关系规范》,1980年6月4日科威特又对该立法进行了修订。1976年《约旦民法典》对国际私法中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在美洲,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于1991年底颁布了冲突法规。阿根廷和秘鲁于20世纪80年代分别制定了单行冲突法法规。1999年委内瑞拉正式实施了新的《国际私法法典》。在非洲,1948年的《埃及民法典》,1962年的《马达加斯加民法典》,1965年的《中非民法典》、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和《塞内加尔家庭法典》,1975年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1980年的《布隆迪国际私法》和《多哥家庭法典》等民法典或家庭法典中规定了相应的国际私法规范。

上述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总体特点:一是立法数量剧增,其数量已远远超过在这一时期之前几百年来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总和;二是立法内容的范围逐渐扩大,这是与涉外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发展相协调一致的。如,瑞士旧国际私法只包括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部分,完全没有涉及物权、债权、侵权行为等领域的涉外法律问题。而1987年制定,1989年生效实施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共200条,是目前世界上条文最多的国内国际私法法规,内容除涉及物权、债权、侵权行为、产品责任、不正当竞争、破产及清偿协议等法律适用问题外,还将仲裁、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纳入其中。再如,旧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内容仅涉及人的行为能力、禁治产与死亡宣告、法律行为的方式、婚姻家庭与继承等10几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后来在1986年9月1日生效的《联邦德国国际私法》中增加了姓名、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扶养、债法等方面的大量内容。又由于该法对非合同之债和物权没有作规定,1993年德国联邦司法部起草了一部关于非合同债权和物权的国际私法草案,该草案于1999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因而现行《德国国际私法》,在1986年国际私法37个条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9条,即第38~46条。其中第38~42条为非合同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第43~46条为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三是立法内容的具体规定具有现代观念。如新《日本法例》与旧《日本法例》相比,在属人法的运用上增加了惯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地等连结因素,在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律适用、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收养及其解除、亲子间的法律适用等方面,新《日本法例》抛弃了旧《日本法例》男女不平等、漠视子女利益以及性别歧视等封建性规定,符合时代潮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四是立法形式向法典化或单行法规的趋势发展。如前面提到的《德国民法施行法》、《日本法例》、《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均为法典化或单行法规的国际私法立法的具体表现,其中《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堪称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这些国际私法立法与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相比,结构体系日趋完善与合理。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

由于各国的国际私法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的特点,各国除实体法方面存在法律冲突以外,在国际私法方面也存在法律冲突。为了避免或消除这一状况,从19世纪开始,欧美一些学者(如美国的施托里和意大利的孟西尼)在其著作、文章中就积极倡导国际私法的统一,各国的立法者也逐渐意识到国际私法统一的重要性。为此,一些地区和国家频繁召开国际会议,试图通过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形式来达到国际私法的统一。其中区域性的国际私法统一运动有南美会议、泛美会议、北欧国家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欧洲联盟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运动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区域性的国际私法统一运动,其成果为区域性的条约,仅适用于该区域范围内。全球性的国际私法统一活动制定的国际私法条约,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发挥作用。以下仅就南美会议、泛美会议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些介绍。

1.南美会议与泛美会议

国际私法学说的传播和立法实践起源于欧洲,但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最早出现于南美一些国家。1877年12月9日,由秘鲁政府倡议邀请南美的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委内瑞拉在秘鲁首都利马召开会议,讨论关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刑法及民事诉讼冲突原则的统一问题。1878年11月9日,上述7国在利马签订了《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简称《利马条约》)。由于该条约受《法国民法典》以本国法为属人法的影响较大,因而一些美洲国家不满意,除秘鲁外,该公约未获得其他参加国的批准,导致该公约未能生效。但是,这个公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统一国际私法的综合性条约,在国际私法国际立法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利马条约》失败后,拉丁美洲国家并没有放弃统一国际私法的努力。1888年8月至1889年2月,根据乌拉圭法学家拉米雷斯的建议由乌拉圭和阿根廷两国发起,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了蒙得维的亚会议,又称南美国际私法会议。参加国为乌拉圭、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巴拉圭和秘鲁7个国家,该会议鉴于南美国家外来移民较多,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特别强调住所地法主义。会议通过了9项公约,即《国际民法条约》、《国际商法条约》、《国际刑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公约》、《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权公约》、《商标所有权公约》、《发明专利公约》、《执行自由职业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其中的《国际民法条约》为系统性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共13篇55条,对人的能力、住所、失踪宣告、婚姻家庭、财产、法律文件、继承及时效等问题作了详尽规定。但巴西、智利未在条约上签字,原因是主张以本国法为属人法。

1939年8月至1940年3月,乌拉圭和阿根廷政府再度邀请巴西、巴拿马、巴拉圭等拉美各国在蒙得维的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对旧公约内容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将原《国际商法条约》分为《陆上国际商法条约》和《国际通商航行法条约》,原《国际刑法》的一部分扩充为《政治避难与庇护公约》,《发明专利条约》和《商标所有权条约》未作修改。由于意见分歧,只有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三国批准了这些经过修改后的公约。(www.xing528.com)

第一次蒙得维的亚会议后,美国于1890年召集所有拉丁美洲国家在华盛顿举行了第一届美洲国家会议即泛美会议,会上讨论了社会经济、行政及法律等各种问题,并试图完成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的统一工作。但由于北美国家和南美各国的国际私法在基本原则上互有歧异,泛美会议虽然举行了几次,但统一问题上进展不大。“一战”以后,在泛美联盟的要求下,美洲国际法学会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私法法典。1924年12月该委员会在利马召开临时大会,会议推举古巴的布斯塔曼特、阿根廷的拉斯庇乌尔、巴西的奥克塔比奥和危地马拉的托马斯组成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私法法典。1925年12月,该法典起草委员会由布斯塔曼特主稿,拟成法典草案递交于1927年3月举行的美洲国际法学会讨论,但与会各国未能就法典草案达成一致意见。1927年4月18日,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由各国派遣的法律专家委员会会议,历时1个月,在进行热烈辩论的基础上,初步达成一致意见。[36]1928年1月,有21个国家参加了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六届泛美会议。会议的最重要成果就是在1928年2月20日通过并签订了《国际私法公约》,该公约附有《国际私法法典》。又因该法典是在古巴法学家布斯塔曼特(A.S.de Bustamante)主持下编订的,所以又称《布斯塔曼特法典》(Bustamante Code或Codig Bustamante)。该法典共计4卷437条,除规定了一般规则外,还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和国际程序法。该法典于1928年11月25日生效实施,有15个拉丁美洲国家正式签署和批准了它。这些国家分别是:巴西、委内瑞拉、智利、秘鲁、海地、玻利维亚、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古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马、萨尔瓦多、厄瓜多尔、危地马拉。签署而未批准的有5个国家,即阿根廷、哥伦比亚、巴拉圭、乌拉圭和美国。[37]这部法典的制定,是美洲国家数10年来国际私法统一运动的重要成果,在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上,也是一件很值得纪念的事情。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洲国家组织为统一美洲国家间的国际私法,分别于1975年、1979年和1984年召开了3届国际私法专门会议。其中第一届会议在巴拿马举行,制定了6个国际私法公约,即《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遗托书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外取证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汇票本票发票的法律冲突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代理人国外行使代理权法律制度的公约》。第二届会议在蒙得维的亚举行,通过了7个国际私法公约和1个附加议定书,即《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通则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中自然人住所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贸易公司法律冲突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执行预防措施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法证明和查询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以及《美洲国家间关于遗托书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第三届会议在玻利维亚举行,通过了3个国际私法公约和1个附加议定书,即《美洲国家间关于收养未成年人法律冲突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中法人身份和能力的公约》、《美洲国家间关于在国际范围内实现外国判决域外效力的管辖权公约》和《美洲国家间关于国外取证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38]上述公约为美洲国家国际私法的统一化提供了一整套规则,并推动了全球性国际私法统一化的进程。同时也表明美洲国家组织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私法统一组织之一。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从区域性会议逐渐演变为全球性的以统一各国国际私法为主要目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发展分为两个阶段:从1893年第一届会议的正式召开到1951年第七届会议召开前为止,为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它以国际会议的形式存在,没有常设组织。1892年为推动国际私法的统一运动,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T.M.C Asser)的倡导下,荷兰政府向欧洲国家发出了召开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会议的邀请,得到欧洲各国响应,并于1893年9月12日在荷兰海牙召开了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后每隔4年召开1届例会,讨论国际私法规则的统一问题。在这一阶段,会议所通过的7个公约仅限于身份能力、诉讼及类似保护措施等方面内容。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到1951年第七届会议召开以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只召开了6届例会。从1951年第七届例会召开到现在,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第二个阶段。1951年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七届例会上,该组织由民间国际组织升格为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建立常设机构,标志着该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并为该组织仅从事统一欧洲各国国际私法的工作转变为统一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工作奠定了基础。这一阶段,截至1998年,共通过了34个国际私法公约,其中26个生效。[39]从内容上看,涉及属人法、公司承认、货物买卖、买卖合同、代理、财产、信托、公文书认证、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婚姻家庭、儿童诱拐、遗嘱方式、遗产管理、继承、民事诉讼及司法救助等领域。从制定方式上看,海牙国际私法公约仅针对具体问题分别制订公约,有的公约仅涉及法律适用或承认与执行,有的公约除涉及管辖权外,还涉及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及司法合作等方面内容。同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公约,参加或批准该公约的缔约国不仅包括会员国,而且还包括50多个非会员国,这表明该国际组织已经成为真正的全球性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并正在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组织机构,根据第七届会议制定的1955年生效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其组织机构如下:(1)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职权为通过公约草案,提出建议和决定会议的工作计划。凡曾参加国际私法会议并愿意接受章程的国家都可以成为会员国。新申请参加的国家由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建议,经多数会员国同意后方可成为会员国。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举行特别会议,经费由荷兰政府提供。(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和指导机构,根据1897年2月20日荷兰国王敕令成立,1951年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承认该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该委员会主席或成员习惯上都担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大会的主席,以便顺利开展工作。(3)常设事务局,受荷兰国家委员会的领导,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秘书由荷兰政府根据国家委员会在不同会员国的公民中提名任命。常设事务局是大会的秘书处,负责大会及特别委员会的准备和组织工作、与会员国的国际私法团体或机构联系、起草某些公约草案;经费由会员国分摊。(4)特别会议,职责是进行专题研究工作和起草公约草案,由大会和荷兰国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设立。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会员国,第一阶段,主要是欧洲国家,创始会员国有荷兰、奥地利、匈牙利、德国、俄国、瑞士、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法国、丹麦、卢森堡、罗马尼亚14个国家。以后依次加入的国家有瑞典、挪威、日本、芬兰、波兰、捷克、英国、冰岛、希腊、土耳其、南斯拉夫、埃及、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澳大利亚、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前南马其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马耳他、墨西哥、摩洛哥、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40]截至1998年,已有46个会员国,分布世界五大洲。[41]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任务与程序,主要通过公约的方式来逐个领域地统一国际私法规则。一般先选定项目,然后由常设事务局组织力量进行一年左右的专题研究,写出报告及调查表征求会员国的意见,把意见集中起来后交特别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讨论,然后成立起草小组,草拟出条约文本,提交大会讨论通过,最后开放给各国签字。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立法动态,有代表性地体现在海牙管辖权公约的最新进展上。[42]1992年由美国代表团向该国际组织倡议,开始研究管辖权公约的起草问题,1996年成立特委会着手起草公约草案。海牙管辖权公约的目的是在民商事诉讼的管辖和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制定全球性的统一规则,该公约的结构采取所谓的“混合公约”构架,包括三层涵义:规定直接的管辖权规则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在管辖权规则中除公约允许的管辖权基础(白色清单)和禁止的管辖权基础(黑色清单)以外,又允许国内法管辖权基础(灰色区域)的存在;不同的管辖权基础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效力各不相同,即缔约国法院依白色清单作出的判决在其他缔约国依本公约应得到承认与执行,以黑色清单为基础作出的判决在其他缔约国依本公约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而灰色区域的判决在其他缔约国是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由该缔约国根据本国法自行决定。1997年6月至1999年10月,起草公约的特委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由于欧美立场严重对立,仅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勉强通过了供外交大会审议的1999年公约临时草案。在2001年6月举行的第十九届外交大会第一阶段会议上,欧美双方在法律规则上的分歧不仅没有得到调和,反而进一步加深,会议最后虽然产生了替代1999年临时草案的“初步案文”,但绝大多数条款均未取得协商一致,且内容更加复杂,至此制定一个普遍接受的公约的目标已不可能实现。因而总务及政策特委会就公约的基本走向作出选择,即是继续按目前“初步案文”的结构起草全面的混合公约(“大公约”),还是回避矛盾,缩小公约范围,仅将能够协商一致的条款纳入公约(“小公约”)。在针对公约的主要分歧、公约已经达成的共识及关于谈判新思路的基础上,欧盟与美国也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愿意以1999年临时草案的某些核心条款(包括商业案件中的法院选择协议,被告自愿接受法院管辖、反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分支机构管辖权、信托、人身伤害侵权)为继续谈判的基础。为此,特委会授权海牙会议常设局邀请约20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专家(包括中国专家),组成小范围的非正式工作组。工作组在2002年10月,2003年1月和3月举行了三次各为期三天的会议,会议的成果是工作组参照2001年临时文本,在第三次会议上完成了新的公约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其定名为“法院选择协议公约工作组草案”(简称“工作组草案”)。该草案仅限于根据法院选择协议作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再试图涵盖其他管辖权基础,同时,由于实践中存在非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为扩大公约的适用,应在避免出现未决诉讼、不方便法院问题的前提下,使根据非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作出的判决亦能根据本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可见,工作组草案较原管辖权公约而言,在管辖基础的范围上大为削减,公约的内容已有较大的变化,几乎是一项新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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