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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保障下的新闻自由与优化未尽之道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文写定“新闻自由”,但是从法理上看则顺理成章,新闻自由是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一种合理延伸。综合我国宪法相关条款,可知社会主义中国的新闻自由,其享有主体是包括新闻从业者在内的全体公民。从本质上说,新闻自由不是新闻媒介的专有权利,新闻自由属于全体公民。

宪法保障下的新闻自由与优化未尽之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言论、出版自由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形式,比如在学术领域即学术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体现,是公民依法在新闻传播领域享有并实现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所谓政治权利,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公开地表达,包括通过出版物和新闻媒介表达并传播自己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意见,正是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最经常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文写定“新闻自由”,但是从法理上看则顺理成章,新闻自由是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一种合理延伸。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据此,公民有依据事实、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由此衍生出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权利。

《宪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因此,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属于广义上的文化事业,有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责任与义务。《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结合第二十二条,新闻传播活动属于文化活动,同时,新闻工作者应当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护。(www.xing528.com)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新闻自由而言,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自由,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将构成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我国宪法相关条款,可知社会主义中国的新闻自由,其享有主体是包括新闻从业者在内的全体公民。根据我国宪法精神,公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和自由,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此予以明确表述。新闻自由不仅涉及表达权,同时也涉及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以理解为它既是受到保护的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新闻媒介上的体现,同时也是通过新闻媒介帮助公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工具。从本质上说,新闻自由不是新闻媒介的专有权利,新闻自由属于全体公民。从内容上说,新闻自由既包括普通公民通过新闻媒介所享有的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的权利,又包括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业务活动中所享有的各项职业权利,比如采访权、报道权、发布权、批评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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