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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帝国的政治演变及其制度分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宪法的基本轮廓是奥古斯都在他的漫长的统治期间勾画的,由他的继任者加以巩固至公元235年,这一年,亚历山大·塞维鲁斯皇帝的死亡开启了一个严重的宪法危机的阶段,它延续了30年,在这一时期结束时,罗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公元395年,帝国被分为两个部分——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由此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皇帝和两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组织。

罗马帝国的政治演变及其制度分化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说过的,在漫长的一系列血腥内战之后,公元前31年,军事首领恺撒·屋大维,优流斯·恺撒的外甥,成了罗马城邦的唯一的主人并建立了帝国,他以奥古斯都的名称成了第一个皇帝。共和制宪法没有仅仅通过一场改革被帝制的宪法取代,而是用不废除众多的共和制机关但在它们上面叠加了皇帝的形象的许多小的改革完成了这一取代。新宪法的基本轮廓是奥古斯都在他的漫长的统治期间(公元前31年~公元14年)勾画的,由他的继任者加以巩固至公元235年,这一年,亚历山大·塞维鲁斯皇帝的死亡开启了一个严重的宪法危机的阶段,它延续了30年,在这一时期结束时,罗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这一严重的宪法危机被现代学者看做是元首制的帝制与多米那特的帝制之间的分界点。[11]

1.元首制。奥古斯都在公元前27年和公元前23年完成的宪法改革铸造了元首制的基本特征,它表明元首(皇帝)并不取代共和制的机关,而是把自己摆在高于它们的地位。事实上,皇帝被赋予如下权力:以全部的帝国领土为范围的军事领袖的最高权力,这种权力被称为imperium proconsolare maius(行省总督的大谕令权);tribunicia potestas(保民官的支配权)。根据第一种权力,他是全部军队的最高司令,享有高于所有的行省总督的地位。在这些行省中,一些经常发生战争的行省,由他通过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皇帝的行省)。根据保民官的支配权,他有否决权和保护公民的权力,皇帝由此控制了长官们所有的活动,可以行使否决权反对他不同意的事情。因此,奥古斯都的机巧在于:赋予皇帝以某些长官的最重要的权力(执政官和行省总督的谕令权、平民保民官的支配权),没有必要任命相应的长官,因此,他并不处在与其他长官平等的地位上。

以这两种权力为出发点,皇帝也被承认具有通过appellatio(上诉)制度修改法官的判决的权力,以及为了国家的管理,创设一系列的皇帝的官员的权力。

彭波尼在其被收录在D.1,2,2,11[12]中的法言解释道:为了创设和适用公正的法律和诚实地管理行省,元首制是必要的,因为元老院不再能做这些事。其他法学家向我们指出了皇帝权力的法律基础。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1,5中说,皇帝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皇帝的敕令),因为他已通过一个关于谕令权的法律接受了其权力,因此他是由人民授职的。同样的概念在做了某些微小的修改后,也由乌尔比安在其被收录在D.1,4,1pr.中的法言中加以重申。[13]

相对于皇帝,处于从属地位的机关有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元老院决议(如同盖尤斯在《法学阶梯》1,2中,彭波尼在其被收录在D.1,2,2,9中的法言中所说的[14]),并决定某些问题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元老院;军队和为了国家管理的任务而创设的帝制的官僚(公共道路和水道的保佐人、宵禁官、邮政专员、税务总管、皇帝财产管理人等),他们紧紧地依附于皇帝。但从奥古斯都的继任人提贝留斯皇帝开始,人民大会已失去了重要性,直至完全消亡,共和制的长官慢慢地被架空其权力(唯一还保留其重要性的是内事和外事裁判官,这要归因于他们的审判职能)。(www.xing528.com)

随着人民大会的消亡,皇帝任职的合法性来源Lex de imperio(谕令权授予法)转移到了元老院和军队,元老院如同我们已见到的,被赋予了立法和司法的权能,现在由职业军人,而不再由征募的市民组成的军队,在承认最高的军事谕令权方面,承担了人民大会的职权。

最后要提到的是帝国领土的组织,该帝国在实行元首制的几个世纪中,包括了几乎整个的欧洲(疆域以莱茵河多瑙河为界)、北非和直到现在伊拉克境内的幼发拉底河的整个近东。共和制时代的各种各样的组织模式——行省、殖民地、自治市、自由市和同盟市、区等,得以保留,但有一股更强烈的趋向于统一组织方式的潮流,只是在公元212年后才迅速地实现,在这一年,安东尼努斯·卡拉卡拉皇帝授予了帝国的所有居民以罗马市民权。

2.多米那特制。3世纪发生了严重的政治和宪法危机,在这一世纪,许多行省总督同时任命自己为皇帝,这削弱了中央的权力,有利于蛮族的灾难性的入侵,由此产生了根本改变帝国宪法的需要。这一改革的匠师是处在公元3世纪末和4世纪的头几十年间的戴克里先和君士坦丁皇帝。在新的宪法中,共和制传统的所有因素都消失了,消灭了或剧烈地减少了所有其他机关的自主权。皇帝是唯一享有最高立法权的人,这导致了所有不同于皇帝敕令的他法律渊源的消失,他同时享有最高的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行使这些权力,有赖于武职官僚、文职官僚和教会的支持。文职和武职官僚都完全重组并根据一个单一的模式(大区、行政区、省)加以统一。文职和武职官员行使“第一层次”的行政权或司法权,皇帝可以改正他们的行为。与教会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因为有些皇帝干预教务问题,受到了主教们的反抗;而另一些皇帝不作这种干预。皇帝的选择以朝代为根据进行,前任皇帝指定自己的继任人,通常都是指定他的儿子或亲戚,他们为了成为皇帝,接受“恺撒”的职务,然后由元老院和军队“批准”,在基督教成为“国教”的390年之后,也由教会加以承认。但军队的角色是根本性的,因为从一个朝代向另一个朝代的过渡,总是军人通过或多或少是严重的武装斗争决定的。

公元395年,帝国被分为两个部分——西罗马帝国(pars Occidentis)和东罗马帝国(pars Orientis),由此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皇帝和两种不同的行政和司法组织。不过在形式上,统一的帝国仍然存在,因为法律和最重要的行政行为应该被一同决定和适用。而事实上,从这时起,有了两个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的帝国。西罗马帝国在短期的延续后,于公元476年灭亡,而东罗马帝国作为拜占庭帝国继续存在了一千多年,直到1453年为止,这是它被奥斯曼土耳其征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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