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其研究成果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制定时,案卷移送制度实行的是全案移送主义。在此背景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在案卷移送制度上实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在案卷移送制度上保留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及其研究成果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制定时,案卷移送制度实行的是全案移送主义。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感觉到全案移送使法官提前单方接触控方证据材料,导致开庭流于形式。在此背景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在案卷移送制度上实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由于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效果甚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案卷移送制度回归至全案移送主义。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时确立了全案移送主义的案卷移送制度。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给法院,由法官在庭前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庭外调查。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才允许进入审判程序。由于庭前审查的法官参与审判,亦即庭前审查的法官同时是庭审法官,必然导致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使法庭审理流于形式。有学者把这种做法称为已经是先定后审的表现。[24]应当承认,全案移送主义契合当时我国强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特点,在当时的背景下能够发挥其作用。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如使开庭流于形式、法官包揽过多、控辩双方的作用难以发挥等。[25]

为避免全案移送主义的弊端,使庭审真正发挥作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改革与完善。其中,在案卷移送制度上,改变过去全部案卷移送的做法,实行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为了避免庭审法官庭前产生预断,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将法院庭前审查的实质性审查要求改为形式性审查,且在庭审中吸收对抗制的因素,使法官在法庭上形成心证,而不能根据庭前接触的案卷材料。

从制度设置而言,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要求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有效切断法官提前接触全部案卷材料的可能性,进而避免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较全案移送主义的案卷移送制度而言,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我国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确定“主要证据”范围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即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由人民检察院确定,[26]在此种背景下,检察机关基于追诉犯罪的需要,往往把“主要证据”确定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将之移送法院,导致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就单方面接触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客观上仍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这无疑架空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案卷移送制度。更甚的是,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没有改变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因而法官仍然不是消极的裁判者,其负责主导庭审进行,可以说,我国法官“决不是消极的,要掌握和指挥庭审的进行,也要进行询问,不仅限于双方提出的证据,必要时也要进行调查,要积极地认定证据、正确判决”。[27]在此种背景下,加之定期宣判制度的存在以及检察机关可在休庭后3日内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法院,[28]导致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作最后裁判,而是把重心放在庭后阅卷上,使裁判所要求的心证形成于庭后阅卷。这无疑导致旨在防止开庭流于形式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改革目标落空。(www.xing528.com)

从结果来看,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案卷移送制度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甚微。如何设置案卷移送制度成为理论上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问题上,学术界开始探讨起诉书一本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置的可能性,并形成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即赞成说和反对说。赞成说认为,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应当实行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29]反对说则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出发,指出起诉书一本主义不适合我国的诉讼模式并进一步指出应当谨慎对待起诉书一本主义。[30]

理论上的争论,加之实践中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效果不理想,为了纠正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所产生的问题,尤其是要充分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等,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恢复了全案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连同起诉书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案移送主义,但是庭前审查仍然坚持形式审查制度,即法院庭审审查只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而不作实质性审查,以此防止法官在庭前审查中产生预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在案卷移送制度上保留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做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