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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之诉:抗船舶经营人、旅店主和马厩主的事实之诉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如果找到了损害或盗窃的行为人,而他们是承运人的辅助人,被害人可选择根据市民法规定的诉权直接起诉行为人;或根据这种裁判官法上的诉权起诉承运人。

损害之诉:抗船舶经营人、旅店主和马厩主的事实之诉优化

裁判官也满足了保护待运的乘客和商品的需要,但他提供这种保护的前提不是当事人缔结了一个“承保”,换言之,一个以承保为目的的特别简约。他们而是创立了这两种诉权,乘客或商品的求租人可通过它们让承运人承担客观责任,其适用条件仅以其物品或商品被承运人本人或其一个辅助人损害(损害之诉)或盗走(盗窃的基于事实之诉)为已足。[16]裁判官告示以及法学家的解释共同形成的关于这些诉权的主要规则,有如下列:

1.如果找不到损害或盗窃的行为人,可对就这些行为承担客观责任的承运人行使诉权(D.4,9,7pr.;D.47,5,1pr.)。

2.如果找到了损害或盗窃的行为人,而他们是承运人的辅助人,被害人可选择根据市民法规定的诉权直接起诉行为人;或根据这种裁判官法上的诉权起诉承运人(D.4,9,6,4;D.47,5,1,3)。

3.承运人承担双倍罚金的责任(D.4,9,7,1;D.47,5,1,2)。[17](www.xing528.com)

4.承运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让旅客接受一种适当的条款,根据该条款,乘客自己承担保管自己之物品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被盗或受损害的风险(D.4,9,7pr.)。

通过这两种裁判官告示中进行的干预,并通过法学家们对它们作出的解释,运送合同逐渐取得了自己的丰富的和特别的法律规范,它们补充了市民法为租赁制定的规范。后来的法律渊源继续把运送合同包括在租赁内进行调整,但毋庸置疑的是,在古典法时期的末期,运送合同已表现出强有力的独立特征,它有一套不能适用于其他租赁的自己的规范体系。最后要强调的是,裁判官告示不仅关注海运——它仍是越来越重要的运送形式,而且关注陆运,并对之适用关于海运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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