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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各方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理,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知也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种种这些不同的表述方式和社会舆论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人们对《行政诉讼法》及其运作的认知。而这些对司法活动的认知都是带有明显的片面性和情绪化的。不同的国家和民族通常存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不同地区的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也存在不同的认知,并进一步影响其对于司法活动的具体认知及判断。虽说,现行法律规定了申诉制度,申诉也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各方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及优化建议

认知者对法律的认知是其对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整理的过程,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主观能动性社会认知是主体对客观世界的感受和理解。尽管因为物质世界的客观性让社会认知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确定性,但是个体的认知程度会受认知者自身的素养及认知者接收的社会信息的影响而表现出主观能动性。同理,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知也难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二,间接性。由于诉讼活动本身的非常态化、专业性以及对决性特征,使得社会中的多数人对于司法的认知常常属于间接性的理解,很多信息不是来源于自己的经历而是来自于他人的转述、解读。种种这些不同的表述方式和社会舆论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人们对《行政诉讼法》及其运作的认知。其三,片面性。由于当事人与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总是存在实际利害关系,通常都会以自己的理解和利益诉求来判断司法结果的合理性,如果判决结果不利于自己,或者认为偏向于对方,就会对司法产生怀疑。在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盲目判断下,一旦遭遇败诉的结果,就可能将责任推卸到法院,认为法院司法不公。而这些对司法活动的认知都是带有明显的片面性和情绪化的。其四,本土性。一国的法律以及法律现象都是该国历史文化的产物,总会受到该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制约。不同的国家和民族通常存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不同地区的人们对于法律和法律现象也存在不同的认知,并进一步影响其对于司法活动的具体认知及判断。因为在中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影响,民众长期存在“厌诉”心理,对司法和法官不太看重和信任,而倾向于将化解矛盾和维护秩序的期望寄托在所谓的“贤臣”身上,希望有包拯之类的清廉官员能够为社会伸张正义。这也是“人治主义”在我国影响深远的原因之一。而在法治发达国家,社会往往认为法律才是世界上最可靠的东西,法官是仅次于上帝的,这就为这些国家的“法治主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五,历史性。法律本身作为历史发展产物,由此产生的法律现象总会受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制约,并同时反映出社会存在的状况。司法活动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也是如此。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司法的功能、过程、效果等方面的需求也会存在差异。故而,人们对司法的评价也同样体现了明显的时代特征。[90]

于是,在当代社会,人们对司法的评价也呈现出一种极为复杂的状态。首先,整体案件质效的不断上升和司法公信力不断降低的现象交错存在。法院系统的公信力并没有伴随案件质效的提升而随之上涨,甚至还出现了降低的趋势。其次,人们对司法的评价既存在主观性也存在客观性。这是因为公众获取司法信息的渠道不足,道听途说的信息往往又与真实情况存在偏差,且人们选择采信的信息还常常会受自己主观情绪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并用道德伦理而非法律的标准来评价司法的过程和效果。复次,有关主体维权意识的提升和权利滥用的问题同时存在。诸如规避执行、虚假诉讼等各种问题表明,公民法律认知和权利意识的提升,并未真正地转变成为尊重法律的自发行为,当事人在司法中的活动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同时针对司法所作出的评价也掺杂着自己的利益需求。由于公众的法治素养并没有随维权意识的提高而上升,所以通过“闹”来解决问题就成了中国解决纷争的一个特有的场景。关键在于,闹,有时还真是一些法官的命门。一些法官怕当事人闹,所以委曲求全依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判案,另一方只得服从。有些错案,便是法官怕当事人闹而导致。一些民众为何会闹,还是因为对司法不信任,一方当事人可以保证自己不找关系,但不能保证对方不找关系,更不能保证法官不顺着关系判案。所以,关系成了左右判决结果的尺度,而法律却靠边站。即使法院判决都生效了,当事人还在不断申诉。虽说,现行法律规定了申诉制度,申诉也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申诉率越高的司法制度也正说明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服从率低,另一方面,也验证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这也加剧了司法评价的第四个特征——司法同时存在他信不强和自信不足的问题。在目前社会诚信普遍欠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显著不足以及巨大的办案压力下,法官对司法发展的信心也遭遇了巨大的挫折。一方面,人们的期望与行政审判结果心理落差会严重妨碍公众对行政诉讼的运用,从而导致行政审判的社会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如果人们对行政审判缺乏起码的关心、参与和信任,那么当司法机关需要采用和行政权力对抗的方式来保障特有价值时,就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由于缺乏一般公众支持的社会基础,司法只有转而通过与国家权力实现一体化来补充自己正当性的倾向。这体现在行政诉讼上就是本书前面所提到的,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诞生伊始就伴随的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偏少。从1999年至2008年十年时间,行政诉讼的数量增幅仅仅为平均每年不到1.5%,这与其说成是案件的小幅增长,不如说是行政诉讼案件停滞不前或许更为妥当。[91]二是从2011年开始,尽管各类案件的审结数量总体上升了,但“民告官”案件的审结率却连续三年呈下降趋势。总之,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了行政诉讼利用率偏低,而法官下降的司法信心又加剧了这个现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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