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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落实的生效判决:以吴某某等人请求确认南山区住建局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案为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没有获得工作站及街道办签署意见的,住建局不能予以备案。接到通知后的第四天,吴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南山住建局,向南山住建局当面提交了备案申请表等材料。吴某某等人对此表示不服,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南山区住建局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故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南山住建局行为违法,并责令南山住建局重新作出处理。

无法落实的生效判决:以吴某某等人请求确认南山区住建局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案为例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1日,南山区月亮湾小区第四届业委会委员吴某某等五人向南山区住建局邮寄了该小区第四届业委会的备案申请表等一系列材料,但均被南山区住建局退回。理由为吴某某等人的登记申请不符合南山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业委会备案的要求,且这些要求在政府网站上都有公示。据查明,根据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的公示,办理业委会备案的事项程序为,先由业委会将所有资料准备齐全,再分别到社区工作站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然后由区住建局核准备案。凡是没有获得工作站及街道办签署意见的,住建局不能予以备案。

之后,吴某某等人向月亮湾社区工作站提出备案申请。但是,月亮湾社区工作站于2012年11月22日突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3条、第29条、第41条的规定认为,山庄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既未接受工作站的指导和监督,也没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督,明显违反条例,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该通知表示从今天起,山庄业委会不再承担该区业委会换届工作,而由街道办事处接管负责。换句话说,当地社区工作站完全否定了目前的业委会工作,要重新组织业委会开展选举工作。接到通知后的第四天,吴某某等人再次来到南山住建局,向南山住建局当面提交了备案申请表等材料。但是南山区住建局对吴某某等人提起的申请仍然不予备案,并口头告知原因是这些材料上没有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意见。吴某某等人对此表示不服,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南山区住建局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

深圳市中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社区工作站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审核程序并不是业委会备案前的必经程序。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备案程序与《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不符,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形,不能作为南山区住建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南山住建局适用法律规范错误。故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确认南山住建局行为违法,并责令南山住建局重新作出处理。(www.xing528.com)

因为这起案件是人民法院基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而被法院确认违法的典型案例,最终被列为2013年到2014年深圳行政诉讼的十大典型案例。但即便如此,对案件的执行还是困难重重。二审判决在生效一年半之后,还是没有得到执行,该业委会仍没有获得备案。根据二审判决的要求,南山区住建局确实重新作出了处理,但只是换了处理决定的理由,处理的结果仍然不变,还是不予备案。对此,该小区业主和业委会也不知如何应对。一名业主无可奈何地说:“难道还要再到法院打一次官司?就算打赢了,又能怎样,还不是可以继续作一个相同的决定,不能永远打下去吧?”

生效的判决却得不到很好地执行,诸如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并不鲜见。在“樊河村村委会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某个人矿权”一案中,尽管案件仅仅涉及简单的矿权纠纷,但是案件在经过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又经过陕西省高院裁定后仍然无法执行。其结果造成价值高达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划归个人名下不说,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案件的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面对生效的判决不但不予以执行,竟然还召集各方开展所谓的协调会,试图以会议决定的内容否定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了更激烈的冲突。[3]无独有偶,在广东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对寮步镇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拍卖时,寮步镇政府竟然连续两天在报纸发表声明称,“该地块属于国有划拨用地,并非被执行人东莞市寮步工业发展总公司的财产,并且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还存在权属争议,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因为强制执行可能产生很大的风险”,并指责第一法院“罔顾事实,罔顾我镇异议,一意孤行强行拍卖土地”。[4]虽然事后寮步镇政府向人民法院道歉,但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嚣张气息可见一斑。再者,除了行政权的自我膨胀外,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也是造成行政判决难以被很好执行的原因。因为,司法并不能干涉行政权,法院只具有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虽然法院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判决,但没有权力越过行政机关对行政权指手画脚,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因此,虽然行政判决已经作出或者生效,但是行政机关还仍然可能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作出一个与原行政行为没有实质差别的行为。这样一来,就算原告获得胜诉,结果也只是让问题重新进入行政程序;行政机关仍有可能作出同样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已可能还会重新起诉,如此反复轮回。行政争议还是没有化解,老百姓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其合法权益仍没有得到保障。这方面深圳就出过极端个案。[5]据重庆市高院副院长黄明耀介绍,个别行政机关重复违法率较高,表明部分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和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依法行政评价制度的效果仍有待提升。[6]生效判决得不到很好的执行的另一个原因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终局效力。尽管我国的司法实行两审终审制,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在,即使生效的判决也有随时被推翻的可能。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全国首个抗诉案件,“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农资公司诉该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本案仅仅为了当事人购买的不到200吨复混肥中化肥的含量问题就先后经历了四级人民法院审理。[7]在“张某某诉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吉林省高院也是对案件进行了三次再审,最后才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终结。[8]除此之外,信访制度下的申诉、上访也可能反复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让法院苦不堪言。信访流行或许是因为法院司法权威不足和解决问题能力有限造成的,但是大规模的信访又反过来再次削弱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尽管2015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授予了法院多种强制手段。[9]但是因为现有体制的原因,这些措施也可能只会被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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