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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条件的判断与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最早由美国1976年版权法所创立。这样的条件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或版权法所接受。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这样的作品,就可能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四)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美国的版权法学者认为,该项标准实际上是最核心的。

合理使用条件的判断与影响

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最早由美国1976年版权法所创立。这样的条件现已为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或版权法所接受。我国法律虽未明确作出同样的规定,但已基本接受。尤其是已为我国著作权学者所接受,不仅在理论上接受了,而且在实务上也接受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条件是:

(一)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以营利性的商业为目的,还是非营利性的教学目的。一般认为,每一种为营利性商业目的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行为,都不是合理使用行为。当然,为非营利性的教学目的使用版权作品(copyrighted works),也并不总是合理使用。

(二)版权作品的性质

这一条件主要是指版权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及该作品是什么种类的作品。一般而言,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原则上不能被合理使用。因为未发表作品是作者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该作品从表现形式到其所表达的综合理念,均处于保密状态。对这样的作品进行使用,可能构成对作者隐私权商业秘密权或者名誉权等的侵害。另一方面,由于发表权是作者人格权,只有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之于众。合理使用这样的作品,就可能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另外,被使用之作品的性质也是考虑的因素。

(三)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www.xing528.com)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者可以对版权作品之整体进行复制,如小说创作者在其创作的长篇小说中全部引用了一首五言律诗;在另一些情况下,使用者只能引用版权作品之小部分,并不得引用版权作品之实质部分。如音乐作品创作者在创作音乐作品时,引用他人受保护之音乐作品时,不能引用太多的音节,更不得引用其中的实质部分。从理论上说,一件作品的实质部分是作者创作的精华。如果引用者将其精华纳入自己的作品中,被使用作品的价值就必然受到影响,从而丧失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四)使用的效果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美国的版权法学者认为,该项标准实际上是最核心的。如果说前面三个标准应当考虑,是为了使考虑的角度多样化,以防以偏概全。而该项标准则是非有不可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重点要考虑的就是该项标准。不论使用的目的是否为营利,只要影响了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这种使用就是不合理的。如商场、饭店、宾馆、夜总会、卡拉OK厅、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作品,不仅有利于这些场所的经营,而且也有利于为被播放的作品做宣传。但因为这样的播放会使音乐作品的潜在市场受到影响,故法律认为这些公共场所的播放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上述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必须同时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标准不被满足,其使用行为就可以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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