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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继承法中的同一制及其应用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私法上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不问遗产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同一制原则,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体现和采用。在1988年10月召开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上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同一制,而且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由被继承人指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继承法中的同一制及其应用

国际私法上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不问遗产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动产和不动产继承概依死者的属人法这条古老的冲突规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普通继承”制度。按照古罗马法的观点,继承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其意义在于使被继承人的人格能得以延续,强调除了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还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即对财产和身份的总括继承。[6]

该制度在19世纪时得到了萨维尼的极力提倡,其观点是:“继承的本质在于,财产所有者逝世时,将财产转移给他人,这意味着人的权利的人为的扩张,因此也意味着超越人生命极限的意志效力的扩张。意志的持续既可以是一个明示的意图(以遗嘱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意图(无遗嘱继承)。这种关系与死者完全直接相关……如果这一点正确的话,则应该认为总体来说,继承应由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依此分析,可以看出萨维尼主张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是人的权利的转移,而不是有形的财产的转移,有时只是间接的涉及物,故此应将人作为主要对象,有关继承的法律应该是人法(personal statutes)而不是物法。[7](www.xing528.com)

19世纪中叶以后,一些欧洲国家逐渐统一,随着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和政治家孟西尼对国籍原则的提倡,同一制被分为适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和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两种情况,大多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只有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采用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这一冲突规则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意大利、希腊、埃及、西班牙、古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捷克、波兰、奥地利、匈牙利、土耳其、葡萄牙、伊拉克等。其中,《日本法例》第26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埃及民法典》第17条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遗嘱人或遗赠人死亡时本国法。”《波兰国际私法》第34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采用继承依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则的国家有秘鲁、瑞士、挪威、丹麦、阿根廷、冰岛等。其中《秘鲁民法典》第2100条规定:“继承,无论遗产在何国,只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草案)》第30条规定:“不论遗产种类或场所,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

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同一制原则,在一些国际条约中也得到了体现和采用。例如,1928年拉丁美洲国家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44条规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包括继承顺序、继承权利的数量及其规定的内在效力,不论遗产性质及其所在地,均受权利所由产生的人的属人法支配。但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在1988年10月召开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会上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同一制,而且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由被继承人指定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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