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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监管的困境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各方利益的考量和压力下,穿透式监管存在较大可能对相关私主体和被监管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但是,在各级监管机构对监管进行层层加码和适用扩大的情况下,穿透式监管被人为泛用和滥用。

资管业务监管的困境及优化措施

在我国,穿透式监管涉及向上和向下两个层面,也就是以强制性穿透方式(如强制性信息披露)对市场中不同投融资活动(如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些事项(如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等)与国家相关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不是存在冲突实施监管。在现实中,资管业务实施穿透式监管尚存在以下三大难点或约束:

(一)在制度环境和基础设施方面不完善

金融监管在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可行性:一是在道德经济层面的可行性;一是在法律法规制度环境、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能力和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可行性。基于监管趋严的压力,在监管实践中通常会存在以舆论诉求和监管部门意志来违背相关产业发展实际的现象。这样的后果就是市场充斥由于边界模糊的穿透式监管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造成相关产业经济和金融行业存在由于穿透式监管的合法合规判断带来的客观干扰。长此以往,必要的金融创新反而会受到限制和阻碍,市场监管套利风险会更大和广泛。

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的设置及相关设施并非完全符合基于“实质大于形式”核心原则的穿透式监管。在各方利益的考量和压力下,穿透式监管存在较大可能对相关私主体和被监管者的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仅如此,在当前环境中,长期从事分业监管的监管部门可能并不具有适合开展跨行业进行穿透式监管的基础能力,在进行不同行业监管信息交流时也极可能受限于当前基础设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基于法律法规制度环境状况不好、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壁垒、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薄弱以及相应的跨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等,穿透式监管在现实中极可能出现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监管要求无理无据的情况。

(二)穿透式监管是否需要实现“全穿透”

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正式颁布并实施,穿透式监管开始形成基于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政策导向。该《实施方案》旨在运用“穿透式”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复杂产品结构进行重新定性,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不断加强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的保护,并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职责以及监管具体要求上进行清晰化和明确化。但是,在各级监管机构对监管进行层层加码和适用扩大的情况下,穿透式监管被人为泛用和滥用。这实际上使得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一项专项政策变成了针对所有金融行业的监管通则。这一方面会造成对国家金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篡改,并不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本义;另一方面还会较大程度上冲击当前存在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治理模式。因此,是否需要对资管业务等非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实施“全穿透”式监管存在较大的争议。

(三)穿透式监管是否能够实现“全穿透”(www.xing528.com)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穿透式监管是否一定能够实现“全穿透”。穿透式监管理论上可以划分成两个层面,即纵向穿透和横向穿透。下面以资管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1.纵向穿透

信托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在进行各种资管业务发起时,资金经历了多层嵌套,使得其产品呈现出多样化、广渠道以及高隐蔽性的复杂特征。这使得监管机构与金融产品企业在信息获取方面的不对称更加严重,实施纵向穿透式监管在针对创新型的金融产品时难上加难。

2.横向穿透

通常情况下,一些金融企业为了规避监管,会对金融产品进行复杂金融工具运用的创新。这一方面能够实现监管套利,另一方面由于增加了复杂金融产品本质属性的模糊性而使得横向监管的实际操作性大大下降。另外,由于存在被监管者的抵触,穿透式监管在有效性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1)穿透式监管通常比较适用于微观领域,使用频率较高,这极可能造成被监管者带有抵触心理,不实施或者怠于实施项目。(2)习惯了金融创新的金融企业很可能难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适应这种比较严格的穿透式监管而产生抵制。(3)在当前监管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穿透式监管资源并由此引起的监管成本分摊问题,尤其是当被监管者也需要额外承担部分成本时,其抵触会更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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