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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从监管职能的划分依据可以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监管所关注的领域和目标来划分,可以分为行为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和双峰监管。双峰监管模式应当由承担上述两大监管目标的两类监管机构组成。可以说,从体制安排上划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职能,有利于保持“双峰”监管目标的清晰。虽然“双峰”监管的差异很大,但彼此相互补充,不可偏废一端。

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及优化措施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从监管职能的划分依据可以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监管所关注的领域和目标来划分,可以分为行为监管、宏观审慎管理和双峰监管。而在一国实践中,不同的监管模式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综合。历史经验表明,没有绝对好或坏,只有相对适合的监管模式。各国根据其特有的历史、文化和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选择不同的模式。

(一)机构监管

机构监管是指以金融企业的法定属性(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为标准,确定该金融企业应由某一专职机构进行监管。在此模式下,监管机构同时负责金融企业安全和稳健与商业行为监管。我国内地、香港地区和墨西哥对金融业的监管属于机构监管模式。其优势在于:当金融机构从事多项业务时易于评价金融机构产品系列的风险,尤其在越来越多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被发现时,机构监管也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监管,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监管功效.降低了监管成本。

(二)功能监管

功能监管是指以金融业务的本质属性(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为标准,确定该金融企业应由某一专职机构进行监管。在此模式下,不同类型的金融企业可以开展同一属性的金融业务,例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投连险同属资产管理业务,通常由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机构监管。(www.xing528.com)

在持续的金融创新中,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范围实际上是不断变化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边界也是不断变化的,传统的机构监管者就会不断面临严重的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共存的尴尬局面。在功能监管理念下,一般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的经营机构性质如何。其优势在于:监管的协调性高,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可以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现象的出现,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

(三)双峰监管

英国经济学家泰勒(Michael Taylor)在1995年以行为监管为基础提出了双峰监管(Twin Peaks),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双峰”的:一是实施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旨在纠正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双峰监管模式应当由承担上述两大监管目标的两类监管机构组成。即一类监管机构通过审慎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而另一类监管机构通过行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又被称为目标型监管模式。可以说,从体制安排上划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职能,有利于保持“双峰”监管目标的清晰。虽然“双峰”监管的差异很大,但彼此相互补充,不可偏废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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