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两比索案:产品特征证明第二含义的分歧和最高法院的判决

两比索案:产品特征证明第二含义的分歧和最高法院的判决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联邦保护的频繁运用,各巡回上诉法院在是否要求产品特征证明第二含义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1992年,最高法院在两比索案中判决产品特征可以是固有显著性的,解决了这一分歧。陪审团认为,快餐店装修是固有显著性的,但不具备第二含义,被告则主张,原告要获得保护必须要证明消费者事实上已经通过快餐店装修识别其服务。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的主张,拒绝将一般不适用于语词商标的要求施加给商业外观,认为其可以是固有显著性的。

两比索案:产品特征证明第二含义的分歧和最高法院的判决

州不正当竞争法对产品特征的保护一直要求证明“第二含义”,而《兰哈姆法》则规定某些类别的商标可以具有固有显著性。随着联邦保护的频繁运用,各巡回上诉法院在是否要求产品特征证明第二含义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1992年,最高法院在两比索案中判决产品特征可以是固有显著性的,解决了这一分歧。该案中,原告要求对其快餐店室内及天井墨西哥风情的工艺品、图片和壁画等装饰享有商业外观权利。陪审团认为,快餐店装修是固有显著性的,但不具备第二含义,被告则主张,原告要获得保护必须要证明消费者事实上已经通过快餐店装修识别其服务。最高法院否定了被告的主张,拒绝将一般不适用于语词商标的要求施加给商业外观,认为其可以是固有显著性的。首先,最高法院认为,语词标志和非语词标志无论是在《兰哈姆法》的文本中还是在立法历史上都不存在区别,因此,没有理由概括地要求商业外观具备第二含义;其次,第二含义的要求会使得商业外观投资在市场化的早期阶段变得脆弱,不利于维护商誉和保护消费者的商标法功能的实现。[75]被告认为,这种做法会导致商业外观保护泛滥,最高法院则指出,功能性原则足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任何形状、设计的最初使用者会剥夺他人生产类似形状、设计的产品的主张是没有说服力的。只有非功能性的、具备显著性的商业外观才可以根据第43条(a)受到保护。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判决,如果设计是竞争者可得的数量有限的同样有效的选择之一,对其赋予商标保护会不恰当地阻碍自由竞争,则该设计是法律功能性的并因此不受保护。这是为了确保竞争不会由于有限数量的商业外观的穷尽而被窒息。”[76]由此可见,在该案中,一方面,最高法院认同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根据替代设计认定非功能性的做法;另一方面,其也充分肯定了功能性原则在防止商标保护产生反竞争后果方面的作用:即便概括地肯定商业外观可以是固有显著性的,也不会导致过度保护并对竞争造成损害,因为功能性原则会确保竞争者的选择不会被穷尽。最初的三维产品不能作为其自身的商标,因其不是商标的适格客体的教条观点彻底为功能性原则所取代。功能性原则限制可受保护的标志范围,为法院扩大商标范围提供了正当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