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热点案件中的法官:民意与法意的二元张力及裁判行为的研究

热点案件中的法官:民意与法意的二元张力及裁判行为的研究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热点案件中,法官处于“民意”与“法意”的二元张力之中。在热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如何对待以民意形式呈现的司法舆论呢?众多热点案件的改判已经证明,不论是否参考民意,法官都能作出一份在法律上逻辑自洽的司法裁判。汉娜·阿伦特从人的境况出发,对人在不同境况下的活动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研究法官的裁判行为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热点案件中的法官:民意与法意的二元张力及裁判行为的研究

在自媒体时代,法官审理案件(尤其是热点案件)时必须直面民意(舆论)与法意的冲突。近年来,热点案件不断涌现,如彭宇案、李昌奎案、药家鑫案、许霆案、赵春华案、于欢案等。这些案件被媒体曝光之后,在社会上(特别是自媒体平台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并且形成了所谓的“民意”。而通常情况下,这些“民意”与“法意”或“判意”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一方面,法律要求法官必须依法裁判,法律是司法裁判的根本准则;另一方面,“司法为民”“人民司法”又是我国重要的司法理念,让人民群众满意是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追求。在热点案件中,法官处于“民意”与“法意”的二元张力之中。

在热点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如何对待以民意形式呈现的司法舆论呢?有学者认为,民意对于司法具有积极作用,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应当参考和吸纳民意。例如,顾培东认为,民意是“司法机构处置个案的重要参考”,不仅“不构成对司法独立性的贬损”,反而是“司法公开化、民主化的有益实践”;[1]苏力也认为“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最终基础”,法官“理解和吸纳民意的政治判断和政策考量不可避免,并且必要”。[2]也有学者认为,法官参考民意进行裁判违法了审判独立原则,应当彻底清除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例如,周永坤认为民意具有“多元性”“易变性”“非理性”“易受操纵性”以及“案后性”等特点,其不宜成为审判的依据;[3]孙笑侠认为民意不仅仅是对“法律个案中的具体问题”的讨论,还表达了人们对“结构性的社会问题”的不满,民意所具有的这种复杂性也就决定了民意不应简单地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4]刘练军更是指出,民意影响审判是“民粹主义盯上了司法”的结果,应当彻底“涤除”民意对司法的影响。[5]

上述观点侧重于分析民意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民意是否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参考依据之一。这种分析思路的前提是,在厘清民意与法意的关系之后,法官会欣然接受这样的安排。然而,身处舆论旋涡之中的法官是否会“依计行事”,是值得怀疑的。众多热点案件的改判已经证明,不论是否参考民意,法官都能作出一份在法律上逻辑自洽的司法裁判。也就是说,法官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这并不是一个民意是否应当成为裁判参考的问题,而是法官是否会选择参考民意的问题。(www.xing528.com)

就热点案件的司法裁判而言,既然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那么,研究法官的选择行为及其背后的逻辑,则显得十分重要。虽然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是美国犹太裔女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研究却不容忽视。汉娜·阿伦特从人的境况出发,对人在不同境况下的活动进行了深入分析,对于研究法官(特别是热点案件中的法官)的裁判行为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