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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件中的民意与司法公信力增强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0]大量涉诉信访的存在意味着,在面临法律纠纷时,许多当事人或是没有选择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或是对司法裁判的结果无法认同,这都是司法公信力较弱的表现。当热点案件中的民意以多元、易变以及极端的形式呈现时,势必会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其次,热点案件中民意的易变性将削弱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再次,热点案件中民意的极端化将破坏司法所应具有的中立、理性形象。

热点案件中的民意与司法公信力增强

我国司法的公信力不断流失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以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意强调,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所具有的公共信用,其集中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尊重和维护”。[27]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可以透过涉诉信访管窥一二。据统计,2001—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处理的信访总数达32487480(件、人),平均每年超过300万件。[28]若再加上各级人大、政府、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所处理的涉诉信访,数量将更为庞大。近年来,随着“诉访分离”改革的推进,涉诉信访的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但根据国家信访局的统计,涉法涉诉信访仍然是“占信访总量的比重比较大”[29]。“涉诉信访是对法院信任程度的风向标。”[30]大量涉诉信访的存在意味着,在面临法律纠纷时,许多当事人或是没有选择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或是对司法裁判的结果无法认同,这都是司法公信力较弱的表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才会感慨道,“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31]

就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而言,学界已有较多的分析。龙宗智认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可以从司法主观认识、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运作机制、司法资源配置、司法官员素质以及司法与社会的互动等几个方面来分析;[32]胡铭通过对典型个案的解读,发现“信任”“互动”“声誉”以及“交易成本”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核心要素;[33]郑成良、张英霞则认为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有二,“一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一是司法体制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34]而齐文远将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归纳为“冤假错案频出”“司法腐败”“司法不透明”以及“司法裁判脱离民众的朴素正义情感”;[35]关玫认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体制性成因包括“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各级党委的干预”“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关系界限不清”“法官素质过低”以及“国家主义司法观”;[36]四川省高级法院课题组将司法公信力不彰的原因总结为“司法公信的体制基础薄弱”“司法独立裁决的信用机制缺乏”“社会法律文化底蕴不足”;[37]彭小龙还指出,“法院的不受理政策、执行难”等因素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38](www.xing528.com)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热点案件中民意的“衰退”也是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司法公信力这一概念应当是二维的,其包括“信用”与“信任”两个方面。[39]所谓信用是指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可以被信赖的品质,这一点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而所谓信任则是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程度,这一点取决于公众自身的主观感受。信用与信任之间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所以,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不仅可以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讨论,也可以从公众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看法很大程度上依赖热点案件中的民意。当热点案件中的民意以多元、易变以及极端的形式呈现时,势必会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首先,热点案件中民意的多元性将使得法院的裁判只能获得部分人的支持。民意的多元意味着公众对裁判结果的期待也是多元的,而法院最终的裁判却是唯一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人的期望落空。其次,热点案件中民意的易变性将削弱法院裁判的既判力。通常,那些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司法案件都会经历二审、发回重审或者再审。虽然,这些程序都是诉讼法所认可的,但从观感上来说,势必会让社会公众认为一审或原审法院的裁判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再次,热点案件中民意的极端化将破坏司法所应具有的中立、理性形象。民意的极端化实际上就是情绪化。在迎合民意的过程中,一方面,那些意见未获裁判支持的民众将认为法院未能坚守中立,偏向其他人;另一方面,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法院未能坚持严格依法裁判,而是被民意左右,这显然是不理性的。总的来说,以多元、易变以及极端的形式呈现出来的民意影响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看法,进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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