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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加总和SPSS计算,“法官对舆论的参与度”均值得分为3.4分,低于平均分1.6分。图2法官的舆论关注度和舆论参与度均值得分比较2.法官对舆论“多关注、少参与”的原因探析法官这种参与舆论的审慎态度,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颇为吻合。6.2的高均值得分提示法官群体观察社会以及思考舆论与司法关系的主动性。

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研究成果

1.什么是法官对舆论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我们认为法官对网民言论和媒体报道的关注度可以合并理解为对舆论的关注度,为了更为直观地表现这一新的变量,我们首先将法官针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分别赋予分值,按非常关注到从不关注从高到低赋予5至1分;然后通过加总,我们将“法官关注网民对司法案件的讨论”与“法官关注新闻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两个变量加总成为“法官对舆论的关注度”,通过SPSS计算,“法官对舆论关注度”的均值得分即Mean值为6.2,这一分值高出平均分1.2分。

同理,我们认为“法官参与网络公开对话和讨论”与“法官接受媒体采访”可以合并理解为法官对舆论的参与度。我们同样对法官的答案“机会很多”到“从不参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赋予5至1分的分值。通过加总和SPSS计算,“法官对舆论的参与度”均值得分为3.4分,低于平均分1.6分。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认为被调查法官关注围绕司法问题形成的社会舆论,但对参与舆论也就是发表意见却持非常审慎的态度(见图2)。

图2 法官的舆论关注度和舆论参与度均值得分比较(www.xing528.com)

2.法官对舆论“多关注、少参与”的原因探析

法官这种参与舆论的审慎态度,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颇为吻合。该规定第八十四条指出法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法官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1]。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发现,法官所处的法院级别对法官是否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构成影响,两个变量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这说明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们一样遵守在组织安排下接受采访的规定。《法官行为规范》并没有直接涉及法官如何使用网络媒介的条款,本问卷设计的两个问题即“法官是否频繁在网络论坛或新闻跟帖中发表评论”和“法官是否有自己的博客”都没有针对敏感案件甚至司法工作进行提问,但很显然法官对无关案件问题甚至无关整体司法工作问题的新闻都不会轻易表态,对披露信息包括无关案件问题和整体司法工作问题的信息都颇为审慎,更不用说涉及敏感问题的敏感案件信息。

曾有新闻媒体报道,法官是“8小时之外行为”都受约束的群体[2],除了被要求与媒体审慎接触之外,法官与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的接触也受到约束。事实上,学界对法官的调查研究难以从《法官行为规范》中找到一定的原因,该规定第八十一条是针对法官参与社会组织活动作出的,该条款要求法官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本次调查是经由法院组织路径进行的,通过单位统一抽样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被调查法官样本。但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还出现了统一填答问卷的法院与法官。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求法官群体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一方面说明司法体系正努力免于权力寻租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提示法官群体确实有被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在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而法官在组织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参与和案件无关的舆论表达甚至学术活动,则更进一步说明在中国法官的言行受到公权力的高度重视,法官在舆论表达上的自我身份认同也因此可以被证明更偏向职业层面而不是生活层面。法官对舆论表达的审慎态度其实也表明法官对舆论的重视。6.2的高均值得分提示法官群体观察社会以及思考舆论与司法关系的主动性。“多观察而少表达”,法官的角色不是漠不关心的社会旁观者,而是即将对社会行为包括社会舆论做出评价行为的裁判者。

这样的画面似乎能更好地诠释我们观点,一位法官下班回家打开浏览器。他忽然看到一句“恨爹不成刚”,喝了一口茶他正准备在帖子上留言“围观”,但却突然停住了敲击键盘的手指,因为他陡然想起他是法官,无论在法院还是在家里。他搜索了相关案情,在心中默默思考:如果换作在我们法院审判而审判长是我,会作出这样的判决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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