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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研究及认知动机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因为案件本身的新闻价值,也就是说法官能够理解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出于满足受众需求的考虑。4.法官对媒体倡导社会公平动机的认知多数法官认为媒体是出于倡导社会公平的动机去报道敏感案件的。综上,法官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出发点的评价是偏向积极的,引导舆论、监督司法、倡导社会公平,分别是官方、民间和

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研究及认知动机

前文已经分析,在大多数法官眼中,网民和媒体是两个不同的舆论主体。有一些法官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因为公众对社会冲突的关心,媒体和公众在观点上具有一致性,媒体报道和公众言论一起构成对司法的舆论监督,而这种监督主要是批评性的。但我们同时看到也有部分法官对媒体的官方背景相当敏感,他们并不认为媒体会和网民一样关注最为敏感的干群冲突问题。那么在多数法官看来,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具体动机究竟是什么呢?

1.法官对媒体引导舆论动机的认知

不到半数的法官认为媒体是因为引导舆论的动机才去报道敏感案件。

具体频数分布如表4所示。

表4 法官对媒体引导舆论动机的认知

有49.7%的法官认为正确引导舆论是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其中认为是非常重要原因的法官有48位。这是一个接近半数但未超过半数的值,大多数法官并不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为了正确引导舆论。但是这个接近半数的值提示,法官群体对媒体的官方背景仍然有着深刻的认知,对“正确引导舆论”这样的官方媒体应当承担起的政治责任同样有着清楚的认知。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1994年1月24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提出的思想,“我们的宣传思想工作,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媒体是宣传事业的重要渠道,对于媒体而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成为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重要的政治任务。可以说,正确引导舆论和舆论监督一样都是中国特有的名词,相对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更强调媒体与民意的差异性。在舆论监督的语境下,媒体和民意都是监督的主体,其面对的共同客体是公权力体系及其工作人员。而在舆论引导的语境下,媒体则和公权力站到一起,成为引导的主体,其共同面对的客体是民意。

根据陈力丹的总结,舆论引导主要包括7点内容,其中与民意直接相关的是:“要积极主动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正确理解这些方针政策”和“舆论中如果出现与中央精神不一致的地方,各媒体要做好引导工作,将舆论引导到党的精神的轨道上来”。[11]在大多数法官认为媒体会迎合受众的情况下,仍然有接近半数的法官认为媒体有引导舆论的主动性,这说明存在部分法官意识到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观点并不等同于民意,某些时候媒体报道即便和民意观点一致也是为了更好地引导舆论,而不是纯粹地“迎合受众”。从相关性分析,“迎合受众是否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与“正确引导舆论是否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呈弱的负相关关系,肯德尔系数值为-0.127,这也就是说那些认为媒体会迎合受众的法官,一般不会认为媒体会出于引导舆论的目的来报道敏感案件。

2.法官对媒体追求新闻价值动机的认知

大多数法官认为案件本身有新闻价值是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如表5所示。

表5 法官对媒体追求新闻价值动机的认知

在中国“新闻价值”这一概念是由徐宝璜、邵飘萍等著名媒体人从西方引入的。1918年,他们在北京大学新闻学研究会上各自讲述了新闻价值问题。从30年代起,这一概念在中国新闻界得到普遍应用。1957年,新闻价值曾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新闻学观点遭到批判。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新闻界重新讨论新闻价值问题;并确认按新闻价值来选择新闻事实是新闻工作的客观规律。学界一般认为,新闻价值是新闻事实本身所包含的满足社会需求的素质的总和,越能满足社会需求的事实其新闻价值就越高。进而言之,一个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能否成为新闻,然后被传播,应该取决于两点:一是在多大程度上及以怎样的方式与公众的利益相关联,二是能否满足人们的感官需要。(www.xing528.com)

新闻价值来源于受众需求。法官认为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因为案件本身的新闻价值,也就是说法官能够理解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出于满足受众需求的考虑。当然法官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不可能如学者那样精确,为了验证法官对“新闻价值”的理解是否与受众需求相关,本文又使用了另外一个陈述来了解法官对媒体与受众关系的理解。“迎合受众、炒作新闻是否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有68.3%的法官认为是重要原因。需要强调的是“迎合受众”和“炒作新闻”都有一定的负面评价,但是大部分法官还是认为这是重要原因,从这一陈述的频数分布看法官对新闻价值的理解还是符合学界定义的。

3.法官对媒体监督司法动机的认知

相对舆论引导,更多的法官更认同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是为了舆论监督,但这个多数仍未超过60%,如表6所示。

表6 法官对媒体监督司法动机的认知

认为媒体有监督司法主动性的法官为54.5%,共计207位。在他们看来,媒体尽管有迎合受众的倾向,但是这种迎合本身就是一种选择,是在监督司法的主动性下的选择。而在一些法官看来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之间并不矛盾,“正确引导舆论是否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和“监督司法是否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重要原因”这两个陈述之间体现出较强的相关性,肯德尔系数值为0.567。

4.法官对媒体倡导社会公平动机的认知

多数法官认为媒体是出于倡导社会公平的动机去报道敏感案件的。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中国媒体人用于自勉的华语。所谓道义,通俗而言,是锄强扶弱,书面而言,就是公平、正义。与此相呼应的是,西方传媒界以“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同样强调了媒体维护社会公平的社会责任。与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两个带有政治意味的概念相比,更多的法官认同媒体是出于倡导社会公平的角度来报道敏感案件的,这是一种对媒体主动践行社会责任的认可,如表7所示。

表7 法官对媒体“倡导社会公平”动机的认知

相对法官对网民政治自觉性的怀疑,法官更为肯定媒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法官对网民言论和媒体报道的不同评价说明了法官对舆论本身的清楚认知,这一点,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具体审判工作,也需要在后面做更深入的探讨。同时,表2-7也提示法官注意到媒体对社会冲突的敏感,敏感案件中存在的强弱势群体的权力-权利博弈是媒体关注的焦点。

综上,法官对媒体报道敏感案件出发点的评价是偏向积极的,引导舆论、监督司法、倡导社会公平,分别是官方、民间和社会发展赋予媒体的责任,在法官看来媒体报道敏感案件正是履行各种责任的表现,而且媒体对履行民间责任和社会发展责任的主动性为更多的法官认可。在大多数法官看来,媒体报道敏感案件的具体理由多种多样,但都和社会冲突相关,而且媒体的官方背景,并不会在根本上改变媒体关注社会矛盾冲突的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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