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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研究:共有价值取向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基础于言论自由和权力制衡理论形成的“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还是具有长期历史积淀的社会冲突论,它们都有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这就是公民权利需要得到保护,而权力则需要制约。这一观点事实上就包含了两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其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其二是对需要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认同。孙旭培、贺卫方、李尚公等学者的相关论述都体现出了上述的价值取向。

法官对敏感案件舆论的态度研究:共有价值取向

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科学研究一定是在价值关联的情况下进行的。首先,科学家包括社会科学家,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然会根据他的价值观设定对科学意义的承诺——这必须是他的天职;其次,科学仅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是纯粹个人孤立的活动——它一定具有经由社会化组织的特点[33]

无论是基础于言论自由和权力制衡理论形成的“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还是具有长期历史积淀的社会冲突论,它们都有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这就是公民权利需要得到保护,而权力则需要制约。

1.“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中的价值取向

“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的理论基础是言论自由理论和权力制衡理论。这两个基础理论都强调公民权利的重要性,认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将导致腐败,并侵害到个人权利的实现。

中国学者在使用“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时,形成了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必要的。这一观点事实上就包含了两种基本的价值取向,其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其二是对需要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认同。孙旭培、贺卫方、李尚公等学者的相关论述都体现出了上述的价值取向。前文对此已有详细论证,这里不再赘述。(www.xing528.com)

2.社会冲突论的价值取向

防止权力滥用,强调公民私权利的重要性,是权利-权力制衡研究范式的价值取向。而在西方社会冲突论当中,公民的私权利同样得到了学者们的肯定。达伦多夫反对马克思所提出的一切冲突都是阶级冲突的观点,但他同样认为社会意味着统治,统治就意味着不平等。社会冲突的来源正是不平等,公民争取应得权利和供给权利的行动导致了社会的变革。公民的基本权力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可靠的适用法律裁定程序。他提出:“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人都服从法律。法限制着权力及其载体,法同时为所有暂时或长久处于少数地位的人提供保护。”[34]在对国际冲突问题的论述中,达伦多夫还批评了美国在里根时代所持的外交政策,认为其选择了霍布斯哲学放弃了康德哲学,“权力意识”而非“公民意识”主宰了当时美国的外交心理。

在米尔斯和科塞的著作中,同样能够看到对公民权利的关照和对权力体系需要得到制衡的论述。米尔斯的代表性观点来自他对美国白领阶层和权力精英阶层的分析,他认为所谓的白领阶层在美国不仅缺少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也缺少参加国家事务政治权力,而精英阶层即由公司巨头、政治管理者和军阀组成的权力集团,已经改变了美国在杰斐逊时代权力制衡的理想局面。科塞对社会冲突的研究重点在于其对社会发展的功能,相对米尔斯他并没有强烈的社会批判精神,但是科塞却十分重视社会中的权力制衡问题。他认为冲突可以发挥重新分配和调节权力资源的社会功能。科塞对一些结构功能主义学者不无嘲讽,认为他们的听众早已不再是社会的改革家,而是维护稳定的权力拥有者。科塞还引用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可以通过阶级斗争获得合法权利的观点来论证社会冲突的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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