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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履行与代为受领:合同义务代理的执行与接受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为受领,又称第三人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中的第三人不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其区别于债务承担、债权让与的关键所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不符合约定,因过错导致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债权人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第三人代为履行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人不得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代为履行与代为受领:合同义务代理的执行与接受

(一)代为履行与代为受领的概念

代为履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所承担的给付义务。代为受领,又称第三人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履行。代为履行或代为受领的第三人,并不具备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而仅仅是履行义务或接受义务履行的行为人。因此,在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未如约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在代为受领情况下,债务人未如约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也不得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中的第三人不具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其区别于债务承担、债权让与的关键所在。

(二)代为履行的条件

因代为履行依然能够实现债权人的缔约目的,故总体上讲,法律并不禁止合同义务方以外的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是,第三人履行若想产生有效的、债务人义务因履行而消灭的效果,则须具备以下要件:

1.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

2.第三人知晓履行的是他人所负之义务,并有代为履行的意思;

3.第三人履行的义务不能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由合同义务方亲自履行的专属性义务,如抚养费义务、赡养费义务等;

4.第三人对合同义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反之,如果第三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具有非法利益,则民法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

【训练】承租人甲经出租人乙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丙。一日,丙得知承租人甲欠缴出租人乙大量租金,后者拟解除租赁合同,遂向乙表示愿代甲履行租金支付义务。乙以租赁合同约定该义务只能由甲履行为由,拒绝受领该租金,乙的行为是否于法有据?

回答:于法无据。因次承租人丙租赁房屋的权利来自于承租人甲和乙的租赁合同,乙解除该合同将导致丙无法继续承租房屋,故丙对甲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故《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规定其有权履行,也意味着债权人负有受领义务,不得拒绝。所以,出租人乙的主张于法无据。

(三)代为履行的后果

1.第三人代为履行,消灭债权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在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可以取得债权人的权利。这意味着:(www.xing528.com)

(1)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以取得债权人的债权,因而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是,第三人放弃追偿权的除外。

(2)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代为履行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该担保权,作为自己追偿权的担保。

【训练】甲借给乙10万元,丙以汽车向甲出质,以担保甲借款债权的实现,并向甲交付汽车。现乙的朋友丁代乙向甲偿还了10万元借款。

1.丁能否向乙追偿10万元?

回答:可以。

2.如果乙未向丁履行追偿债务,丁能否对丙所提供的汽车,行使质权?

回答:可以。

2.因第三人代为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如约实现的,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是:

(1)在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第三人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即债权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追究债务人违反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反之,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委托合同关系的,即第三人非基于债权人的委托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不符合约定,因过错导致债权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债权人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第三人代为履行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反之,第三人代为履行未经债务人同意的,债权人不得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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